2019法律碩士開題報告范文
論文題目
淺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
論文選題意義、實踐意義
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非法拘禁案件呈現逐年上升趨勢。XX年,我市基層法院審理非法拘禁案件數量比上年增長達111.1%,索債型非法拘禁犯罪率的明顯上升,犯罪人的年齡較低,平均25.3歲,共同犯罪居多,占索債型非法拘禁犯罪的94.74%,并多伴有暴力犯罪,這一社會問題的嚴重性,反映出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的不規(guī)范以及公民法律意識的淡薄。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處理。對于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債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只規(guī)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也就是即使索取的是非法之債,只要“債”的關系確實存在,都應以非法拘禁論處(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牽連犯從重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處理)。至于債務是否到期,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圍,索要超過真實債權數額的債務如何定性等相關細節(jié)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此應認真進行研究,加以有效防范。
國內外研究狀況與發(fā)展趨勢
對于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債務”是否到期的問題,我國現在刑法學界普遍認為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債務” 只限于已經到了清償期的債務,不可以是對于未到期的債務和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圍,并不只能是與行為人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本人,其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的近親屬、合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關于索債的數額超過債務數額的部分應如何定性的問題,在實踐中有的認為,超過部分達到數額較大(一般以XX元)的,則以綁架罪或者搶劫罪論,如果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則仍以非法拘禁論處。
對于違法性認識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內容的問題:第一種觀點是肯定說。這也是目前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認為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必須是“明知是非法而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第二中觀點是否定說。該說認為從當前實際情況出發(fā),不能再把違法性認識作為故意內容而衡量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
論文寫作提綱
1、 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概況
1.1我國刑法對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規(guī)定
1.2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特點
1.2.1起因民間借貸
1.2.2犯罪年齡較低、文化水平低,外來人口、無業(yè)者居多
1.2.3共同犯罪居多
1.2.4伴有暴力行為
1.3索債型非法拘禁罪頻發(fā)的原因
1.3.1宏觀經濟環(huán)境影響
1.3.2地下機構暴力傾向
1.3.3討債有理無視法律
2、 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2.1客體
2.1.1索債型非法拘禁罪關于債務性質的認定
2.2客觀方面
2.2.1行為方式
2.2.2行為對象
2.3主體
2.4主觀方面
2.4.1 違法性認識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內容
2.4.2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間接故意構成
3、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問題
4、“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勒贖型”綁架罪的區(qū)分
5、對索債型非法拘禁行為的刑事立法
主要參考文獻
1、 阮齊林,綁架罪的法定刑對綁架罪認定的制約「j」,法學研究,
2、楊萍娟,論非法拘禁罪,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XX年5月
3、 趙秉志,妨害司法活動罪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
4、 高銘暄,新編中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XX年。
5 、夏自衛(wèi),《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行為的刑法問題》,XX年10月
6、鄧定遠,鄧定永,《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若干問題研究》,《政法學刊》,XX年第6期,第20卷
7、夏成福,白宗釗,《“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區(qū)分》,《人民法院報》,XX年第6期,第006版
8、周笑竹,《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研究》,XX年4月
9、高明暄,刑法學(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0、李克,《侵害人身犯罪疑難案例精析》,浙江,浙江大學出版社,,2月
11、張士寶,何家弘,《法學家茶座》,北京,法律出版社,,1月
12、劉樹德,《綁架罪案解》,北京,法律出版社,5月
13淺析索債型非法拘
現有理論基礎
本人認為,索債型非法拘禁中“他人”的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的近親屬、合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債務人為單位時,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員也可能成為被拘禁的對象。這樣的理解更符合司法解釋的精神。但行為人為了索取債務,而將與債務人沒有共同財產關系,扶養(yǎng)、撫養(yǎng)關系的第三者作為人質拘禁的,則應認定為綁架罪。
本人認為,如果行為人再追索債務的過程中,索取的財物大于實際存在的債務時,對行為性質的認定要具體分析,分不同情況以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或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一, 若行為人索取的數額略高于債務數額,說明其主觀目的主要是為了索取債務,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其主觀的惡性并無實質性的改變,所以,仍應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這也符合罪行相適應原則。行為人索取債務數額雖然明顯超出其債權總額,但如果行為人在索取錢財時,考慮了其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受到的經濟損失及其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因素時,說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仍是為了索取財物,而不是勒索他人財物。根據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對于該行為仍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論處。
第二,若行為人借索取債務之際向債務人或其親屬索要明顯超過其債權總額及其為實現債權所花費的費用等經濟其他損失的,說明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債務,而是同時具備了勒索財物的目的。對此,應該按照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想象競合犯的法律適用原則來處理,擇一重罪論處,即應認定為綁架罪。
在考慮“超額”部分合理性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應該考慮債務中本金存在的合理利息及其收益;二是要考慮為討債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侵權之債中債務數額除了實際支出即實際損失的數額外,侵權之債還包括誤工費,在一定情況下還包括護理費和營養(yǎng)費。總之,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確定“超額”部分的合理性。
對于違法性認識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內容的問題,本人贊成否定說,即違法性認識不應該成為非法拘禁罪故意的內容。原因是:首先,將違法性認識納入行為人認識范疇,與現行立法對故意犯罪的規(guī)定不符。因為現行刑法所規(guī)定的故意犯罪的概念只以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為已足。其次,普通人很難區(qū)分拘禁行為的合法性和違法性不應成為其理由。比如在正當防衛(wèi)中,一般人很難把握正當防衛(wèi)的合法限度,但并不妨礙防衛(wèi)過當者承擔應承擔的刑事責任。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人權觀念已得到極大地普及。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嚴重危害性已為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所認同。有危害性認識,也就有違法性認識。總之,從保護人身權利的角度,否定說更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