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決定是“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那么你知道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怎樣的嗎?下面第一范文網小編給大家帶來國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僅供參考!
國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篇一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
晃國土資罰字(20xx)第07號
被處 罰 單 位:xx縣褔達新型建筑材料廠(磚廠)
法 定 代 表 人:陳 男 42歲大學文化 漢族 系福建
xx市涵江區白沙鎮田厝村人。
單 位 地 址:xx縣xx鄉唐家村普子坳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建磚廠
根據xx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關于公開立案和掛牌督辦一批土地礦產違法違規案件的通知》(懷國土資辦發〔20xx〕40號)文件要求,20xx年8月19日,我局對新晃侗族自治縣福達新型墻體材料廠涉嫌非法占地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你磚廠座落于新晃縣林沖鄉唐家村普子坳組,成立于20xx年,營業執照注冊號:431227600083,經營者:陳 ,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范圍:頁巖燒結空心磚生產、銷售,發證日期為20xx年7月31日。建廠總投入資金壹仟零捌拾萬元(1080萬元)。
20xx年5月28日,你磚廠與林沖鄉唐家村9、10組及貴州大龍鎮南寧村楊培元等四戶簽訂了土地租用協議,擬以耕地550斤谷子/畝、荒山350斤谷子/畝現時市值計算租金,租用唐家村9、10組土地29.23畝,其中水田3.74畝,旱土20.49畝,荒山5畝。共計支付土地補償租金50萬元,租用期限30年:從20xx年5月28日至2041年5月28日。
20xx年6月15日,你磚廠向我局書面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報告中稱:你磚廠共占地15畝,其中(新晃縣林沖鄉唐家村旱土7.5畝,玉屏縣境內旱土7.49畝)。經我局測繪隊實際勘測,你磚廠占用的15畝土地中僅5.28畝土地屬于林沖鄉唐家村集體土地,其余9.72畝土地屬于貴州省玉屏縣飛地。20xx年7月11日,我局為你磚廠辦理了5.28畝土地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審批單文號[20xx]政臨土字(029)號,有效期:20xx年7月11日至20xx年7月11日。20xx年7月6日,我局對你磚廠邊報邊用的非法占地行為給予了5000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9月16日,你磚廠因擴大生產需要向我局書面申請審批使用15畝土地臨時用地手續。
20xx年9月10日,經我局測繪隊現場勘測,你磚廠實際占地面積為37.6畝,其中林地.5畝、園地24.1畝,修建辦公樓、廠房及其它附屬設施。
20xx 年9月12日,我局向你磚廠送達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晃國土資罰告字(20xx)第07號),并告知你磚廠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你磚廠負責人已簽收。 20xx年9月15日,你磚廠向我局提出測量面積復核申請。20xx年9月16日、10月xx日,我局組織執法人員和測量技術人員先后兩次就你磚廠提出的復測要求進行實地復核,在你磚廠受委托人的現場指界下,最終認定你磚廠實際非法占用林沖鄉唐家村普子坳組的土地面積為19.1畝,其中園地12畝(含原20xx年7月已到期的5.28畝臨時用地)其他林地7.1畝。其它部分為荒空地和貴州省飛地。而你磚廠主張以皮尺丈量的數據計算非法占地面積的要求不具科學性,我局不予認可。你磚廠占地符合林沖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本局認為:雖然你磚廠辦理的5.28畝臨時用地期限已于20xx年7月11日到期,但在此之前你磚廠多次來我局以口頭形式要求辦理臨時用地延期手續。現經過我局多次復核,最終認定你磚廠超占用地面積為.82畝,超占部分為林沖鄉唐家村普子坳組集體土地(果園地、荒山地)。
以上事實有受委托人的陳述,現場勘測筆錄、照片、付款憑證、臨時用地審批單等佐證在卷,足以認定你磚廠超占.82畝土地建廠房及附屬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之規定,屬于邊報邊用的非法占地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規定,我局決定處罰如下:
一、責令你磚廠立即停止非法占地行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沒收你磚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三、對你磚廠非法占用.82畝(92.4㎡)的土地處以10元/平方米罰款(92.4㎡10元﹦92xx4元),共計罰款玖萬貳仟壹佰叁拾肆元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上述罰款必須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收款人:新晃侗族自治縣非稅收入管理局;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新晃侗族自治縣支行;賬號:19xx01152920xx22;執收單位:新晃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執收單位編碼:05607。逾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以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xx市國土資源局或新晃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新晃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年十一月四日
國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篇二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發布日期:年3月30日
當事人:勞謙
地 址:xx市烏烏樹村301號
經查實,20xx年3月10日,你與xx市赤坎區百姓村委會第六村民小組(原稱湛江市赤坎南橋街道辦尖咀嶺經濟合作社)簽訂《協議書》,將位于赤坎區文中路2號之A5號用地,以價款31050元(人民幣)轉讓給你。20xx年9月,你開始在轉讓的土地上動工建設樓房,經湛江市國土測繪大隊測量,并由湛江市赤坎區百姓村委會第六村民小組和你分別確認,實際建設占地面積379.22平方米,建筑面積為4550.64平方米。該用地地類為林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你未經批準,擅自在轉讓(買賣)集體土地上建樓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未經批準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在非法轉讓379.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4550.6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按非法轉讓土地價款31050元處以15%的罰款,計罰款為4657.5元。
你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將罰款繳至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專戶地級戶(即到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我局窗口開票繳款);開戶銀行:湛江市建行赤支;帳號:10xx4068863824103500000005。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三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xx市國土資源局
年3月28日
國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篇三
違法行為人:xx市xx區園區管理辦公室
地址:xx區人民政府院內
法定代表人:孫
20xx年7月,xx市大通區園區管理辦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地建大通工業園三期康寶路,現已竣工。經現場勘測,該宗地位于淮南市大通區九龍崗鎮夏農村、曹店村境內,北為水塘,東為道路,南為富華制衣,西為空地,占地面積11263.4平方米,地上無新建建筑物,占地類型為耕地(20xx.66平方米)、溝渠(207.9平方米)、農村道路(204.56平方米)、城鎮住宅用地(73.1平方米)、農村宅基地(1520.18平方米)符合淮南市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根據調查認定,淮南市大通區園區管理辦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地建廠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1、詢問筆錄、2、現場勘測筆錄、現場照片、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現狀圖(局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安徽省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試行)》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淮南市大通區園區管理辦公室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11263.4平方米;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設施;
3、處以罰款40676.7元(其中耕地按非法占用每平方米11元計算,其它土地按2元計算。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單位)在九十日內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淮南市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帳戶(中國銀行淮南分行營業部:498646370208095001)。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復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于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xx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