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糾紛協議書(通用3篇)
打架糾紛協議書 篇1
申請人,女,*年10月15日生,漢族,**市人,住。 委托代理人,男,*年12月生,漢族,**市人,住址同上,系申請人之夫。
被申請人某單位
法定代表人,男,該單位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男,該院**科科長,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市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受理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市醫院醫療糾紛一案,依法由調解員主持,參與調解。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請人委托代理參加了調解。本案現已調解終結。
調解查明:(對病情過程及和醫院協商的處理過程作一個簡短的描述),同意在調解中心調解。
在調解中,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條規定,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先后**次住院費用共計**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被申請人一次性補償申請人殘疾補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
神撫恤費、后期治療費、生活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含被申請人前期墊付的醫藥費)。
三、申請人自愿放棄其它請求事項,雙方無其它爭議。
四、本調解書生效后,申請人因該醫療糾紛引起的所有爭議全部終結,申請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被申請人主張權利。
五、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中心印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六、本協議書壹式叁份,當事人各執壹份,調解中心留存壹份。
申請人簽名:
被申請人簽名:
調解員:簽名:
打架糾紛協議書 篇2
甲方代表:王
乙方代表:王
調解事由:
乙方在沒跟甲方協商下,利用塑料水管從歸顯(水源地名)進行引水,甲方想阻攔乙方,但沒跟鄉村兩級反映過,就私下把乙方的水管砍成若干節,甲乙雙方從而發生爭議。現經鄉駐村工作小組從中調解,雙方同意后,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照價賠償乙方的塑料水管。
二、 甲乙雙方共同利用塑料水管從歸顯水源處引水到水溝末端(公路上坎),在此建一個小水池,甲乙雙方再從小水池進行引水,雙方的水管必須保持同一高度,乙方(王、王)必須在自家安裝自動水塔。
三、 乙方在每年的陽歷3月至9月份期間,只能作為家庭飲用水,不能用作其它(如:養魚等),更不能浪費水。
四、 乙方引來的水只允許王、王兩家飲用。
如有一方違反協議,雙方發生爭執后所造成的后果由違反協議的一方負責。
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XX鄉政府保存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調解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打架糾紛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20xx年6月、甲方建房,致使乙方今后路過不到車,因此發生糾紛,根據國土部門勘測,甲方并未侵權,但卻會對乙方今后剎車、生活造成影響。經鎮相關部門多次調和,本著“遠親不如近鄰”的原則,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 甲,乙雙方按20xx年8月11日鎮國土部門劃定的基線處理,從外往里走,三處分別前面為 米,中間為 米,房子當頭為 米。
2、 甲乙雙方以劃的基線為界,各讓10公分。
3、 甲方承擔自己地基改線費用。乙方修路通行自修堡坎。雙方互不補償。
4、 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能因任何理由影響對方通行,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 本協議一式4份,鎮群眾作站,溫泉村委會、各一份。甲乙雙方各2份,望大家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調解人: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