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除名決議(精選5篇)
黨員除名決議 篇1
局屬各基層黨組織:
按照市委組織部《關于開展黨員組織關系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組通〔20xx〕65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黨員組織關系排查的通知》(泰組通〔20xx〕7號)文件要求,20xx年10月以來,局黨委所屬基層黨組織深入開展黨員組織關系排查和清理,對所有黨員逐一登記造冊。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業泰州華廈集團公司黨支部(二建公司)于20xx年7月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對其所屬能聯系的黨員按照便于參加組織生活的原則幫助轉移組織關系,但仍有劉傳玉、鄒方亮、魏文根等3名黨員經多方努力仍無法取得聯系。(見附表)
現依據黨章黨規和《從嚴規范民主評議黨員和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細則(試行)》(泰組發〔20xx〕17號)、《關于轉發<關于印發江蘇省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組發〔20xx〕11號)及本次黨員排查清理的相關要求,經20xx年11月24日局黨委會研究,決定對超過6個月未與黨組織聯系、且經多方努力仍無法取得聯系的原泰州華廈集團公司劉傳玉、鄒方亮、魏文根等3名黨員,按自行脫黨進行組織處置,并從黨內除名。
特此決定。
中共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員會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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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除名決議 篇2
支部關于開除黨籍的決議
20xx年8月4日下午14時30分,xx黨支部在會議室召開黨員大會,應到正式黨員27人,實到24人(其中預備黨員2人,在外地服刑),會上宣讀了x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和xx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宣讀所犯企業(公司)受賄錯誤的事實材料,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和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提請支部大會審議。經大會舉手表決,22名黨員一致同意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除名決議 篇3
各支部(黨委、總支):
姜小軍,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江山市雙塔街道天余村人,20xx年5月入黨。
經街道紀工委查明:姜小軍和妻子鄭水清于1999年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姜婷。20xx年1月9日,姜小軍和鄭水清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又生育第二個小孩,男性,取名姜皓晟。
姜小軍不但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政策,計劃外超生一個孩子,嚴重違反黨紀條例,而且對自己的違紀問題和錯誤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態度不端正,不接受組織對其幫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組織對他的違紀問題進行黨紀調查處理,不履行黨員義務,其行為已經不符合黨員條件。20xx年3月16日,天余村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表決,通過了給予姜小軍黨員除名的決議。鑒于姜小軍同志的嚴重違紀事實和村支部決議意見,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姜小軍黨員除名。
本決定自20xx年3月16日開始生效。
雙塔街道黨工委
3月16日
黨員除名決議 篇4
各支部(黨委、總支):
,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江山市雙塔街道天余村人,20xx年5月入黨。
經街道紀工委查明:姜小軍和妻子鄭水清于1999年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姜婷。20xx年1月9日,姜小軍和鄭水清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又生育第二個小孩,男性,取名姜皓晟。
姜小軍不但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政策,計劃外超生一個孩子,嚴重違反黨紀條例,而且對自己的違紀問題和錯誤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態度不端正,不接受組織對其幫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組織對他的違紀問題進行黨紀調查處理,不履行黨員義務,其行為已經不符合黨員條件。20xx年3月16日,天余村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表決,通過了給予姜小軍黨員除名的決議。鑒于姜小軍同志的嚴重違紀事實和村支部決議意見,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姜小軍黨員除名。
本決定自20xx年3月16日開始生效。
雙塔街道黨工委
年3月16日
黨員除名決議 篇5
風荷社區黨支部:
章,女,1969年8月出生,漢族,瑞安市安陽街道風荷社區人,大專文化,20xx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原為安陽街道風荷社區黨支部書記。
章小和與張咸欽于1992年8月結婚,1992年11月27日生育第一胎女孩(取名張若璐),后又未經批準于1997年農歷12月22日在溫州翠微新村附近一家私人醫院生育第二胎男孩(取名張胡瑞),并在申報戶籍時將出生日期登記為1996年8月22日。章小和夫婦未經批準生育第二孩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屬計劃外生育。但章小和一直隱瞞事實,逃避計生部門依法處理,并于20xx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又于20xx年7月份當選為風荷社區黨支部書記。
綜上所述,章小和刻意隱瞞計劃外生育事實,未經處理,不符合黨員條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九條之規定,經安陽街道黨工委集體研究,決定給予章小和黨內除名處理。
中共安陽街道工委
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