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夜躁爽日日躁狠狠躁视频,亚洲国产精品无码久久一线,丫鬟露出双乳让老爷玩弄,第一次3q大战的经过和结果

首頁 > 范文大全 > 行政公文 > 決定 >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精選24篇)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發(fā)布時間:2023-01-17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精選24篇)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1

  國食藥監(jiān)復決字〔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lián)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lián)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lián)系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聯(lián)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lián)系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2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作出的株規(guī)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guī)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xié)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等法律規(guī)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guī)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tài)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qū)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guī)劃手續(xù)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qū)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guī)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手續(xù)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fā)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guī)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作出的株規(guī)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3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作出的株規(guī)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guī)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xié)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等法律規(guī)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guī)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tài)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qū)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guī)劃手續(xù)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qū)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guī)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手續(xù)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fā)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guī)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作出的株規(guī)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4

  申請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二中路號。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育才路號。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

  住所地:xx市龍山東路。

  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xx市公安局法制大隊民警。

  張,xx市公安局責任區(qū)刑警隊民警。

  第三人:蔣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江蘇省泗陽縣眾興鎮(zhèn)五里居委會五組號。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宋某,合肥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申請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于x年5月28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復雜, 本機關決定延期30日作出復議決定。x年8月5日舉行行政復議聽證會,F本案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x年5月,第三人蔣某從泗陽到經銷“洋河藍色經典”白酒并讓申請人投入30萬元與他合作。在合作過程中,蔣某沒有出資,生意是用申請人的30萬元進行周轉。x年12月,蔣某在沒有和申請人協(xié)商、即不還錢也不算帳的情況下卷走了全部帳冊,由此兩人產生矛盾。為此,申請人多次找蔣某,也請朋友協(xié)調,蔣某都采取不理不睬的回避態(tài)度。x年2月8日下午,申請人到與蔣某合伙的“洋河藍色經典”店門口,雙方發(fā)生了口角后有了肢體接觸,蔣某將申請人脖子撕傷出血。為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治安處罰。申請人認為:1.第三人蔣某加害申請人的行為發(fā)生后被申請人一直沒有處理以至發(fā)生后來的事;2.事情發(fā)生后被申請人根本沒有進行調解,化解矛盾;3.事情的前因,申請人是受害者,事發(fā)時蔣某先動手將申請人打傷,應對蔣某進行拘留,對申請人只應批評教育;4.處罰程序錯誤,被申請人應將對第三人的處罰決定書給申請人,給申請人復議、訴訟的權利,而被申請人沒有做到,并封鎖消息。所以,被申請人處罰認定事實錯誤,明顯不公,請求撤銷。

  在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提供了《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洋河藍色經典酒總代理銷售合作協(xié)議、x年6月4日第三人出具的便條三份證據。

  被申請人稱:1、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王某與蔣某為經營“洋河酒”的合伙人,兩人于x年12月30日產生經濟糾紛以來一直未得到解決。x年2月8日16日許,王某和其父母王、于到xx市號“洋河藍色經典酒”的店里找蔣某要賬時,王某從店中搬著一箱“洋河天之藍”酒準備離開時,蔣某上前阻止王搬酒,后王某與蔣某之間發(fā)生肢體拉扯,繼而相互廝打,過程中蔣某頭部被王某打傷流血。經鑒定:蔣某面部組織挫傷及面部劃傷累計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上述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被侵害人的陳述、法醫(yī)鑒定等證據證實。2、本案程序合法。本案的處理履行了受案、調查、處罰前告知、內部審批、決定處罰等程序,保障當事人復議和訴訟權利。3、本案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決定適當。王某、蔣某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王某毆打蔣某并造成輕微傷,適用一般情節(jié)處理,蔣某毆打王某無明顯傷情,適用情節(jié)較輕處理,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給予王某行政拘留六日并處二百元罰款的處罰,給予蔣某行政罰款二百元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決定適當,請求維持被申請人依法做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就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提供了以下證據:

  1、x年2月9日對第三人的詢問筆錄;2、x年3月27日對第三人詢問筆錄;3、x年2月9日、15日、3月26日申請人的詢問筆錄;4、x年2月9日對李詢問筆錄;5、x年2月10日對王、于詢問筆錄;6、x年2月12日對華詢問筆錄;7、現場勘驗筆錄; 8、對第三人的鑒定書;9、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處罰前告知、內部審批、處罰決定書的送達。

  第三人稱: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罰決字〔〕23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第三人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x年2月15日診斷證明、出院小結、長期醫(yī)囑;2、x年4月2日對第三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3、x年5月3日、5月26日、6月6日、6月11日、7月23日、x年1月3日公安機關對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及照片,x年5月26日xx市價格鑒定中心認定報告;4、x年5月28日的報案材料。5、x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9日、10月31日收條。6、x年12月20日的盤庫清單。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與第三人為“洋河藍色經典”酒的合伙人。在經營中,兩人產生糾紛。x年2月8日17時許,申請人及其父母、于到xx市號“洋河藍色經典酒”店里找第三人要賬,當申請人從店中搬著一箱“洋河天之藍”酒準備離開時,第三人上前阻止,兩人之間發(fā)生肢體拉扯,繼而相互廝打,過程中第三人頭部被申請人打傷流血。經鑒定,第三人面部組織挫傷及面部劃傷累計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x年4月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處罰。同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8號),對第三人處罰款三百元的處罰。

  另查,x年5月3日以來,因經營矛盾,申請人多次到xx市號“洋河藍色經典酒”店內與第三人發(fā)生糾紛。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在要帳過程中,未經允許擅自搬酒從而導致其與第三人發(fā)生肢體拉扯、廝打,造成第三人面部受傷,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申請人作出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決定適當,申請人要求撤銷的理由不能成立。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8月20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5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6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7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qū)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小學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huán)評〔20xx〕表48號的批復,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準的批復。

  申請人稱,批準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群眾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眾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huán)評時未聽取公眾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復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于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huán)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tǒng)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huán)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huán)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guī)定(20xx年本)》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于公布<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huán)發(fā)〔1999〕178號)的規(guī)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huán)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huán)境保護局于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huán)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本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8

  _________字( )第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9

  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被申請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xx市南二環(huán)一段411號

  法定代表人: 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申訴舉報不作為的行為不服,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本局依法已予受理,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答復申請人提交的《申訴舉報信》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依法就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申請事項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xx年5月向被申請人郵寄一封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信息系統(tǒng)有限公司銷售的《滋媛堂五谷山珍膳食》涉及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guī)定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2日收到,但被申請人至今一直沒有給予申請人任何答復,該不作為的行為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以下處理:(一)申訴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訴人;(二)申訴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3日收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后,于20xx年6月5日向申請人作出《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6月6日郵寄送達申請人。“告知書”中明確告知申請人:“你的申訴舉報要求已于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請省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信息系統(tǒng)有限公司的“滋媛堂五谷山珍膳食”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2日收到后,于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于20xx年6月5日以“長工商12315字第298號”《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于20xx年6月6日郵寄給申請人。

  本局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后,及時移交到經營者所在地的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處理,并及時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五條、第十二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在本復議案件受理前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局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xx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10

  申 請 人:朱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云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5月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添加說明壓砸傷程度即“左手拇指遠節(jié)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jié)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jié)指骨均骨折”為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左右,本人在五金車間沖床崗位上,調試蓋板沖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踩到腳踩踏板開關,沖床沖壓下來壓砸傷左右拇指。隨后公司立即開車直接將本人送往某醫(yī)院進行治療。到達醫(yī)院后由醫(yī)生幫我脫下雙手手套,經拍X片顯示左手拇指遠節(jié)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jié)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jié)指骨均骨折。外觀觀察左右拇指指體皮膚均挫裂成多塊,皮膚組織血運不良,顏色瘀紫,甲蓋均脫離,甲床破裂及缺損,左右拇指均畸形,可觸及骨擦感,活動異常。

  考慮到我還年輕,張醫(yī)生和公司區(qū)總建議我做皮瓣手術,不用鋸掉或切掉一部分骨頭,這樣來做盡量保長拇指的長度,骨折部位打克氏針固定。我聽從了醫(yī)生和區(qū)總的建議,在手術過程中,后做手術的左手沒有采用皮瓣手術進行治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和《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1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yè)注冊基本資料、勞動合同、病歷、工友證明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書面形式,書面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

  一、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法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龐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

  二、朱某與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20xx年3月11日09時30分左右,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經廣州市某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

  我局認為: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且無證據證明朱某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認定朱某此次受傷為工傷。并于20xx年4月26日送達給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某。

  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所載明的事項能反映客觀事實,也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朱某在行政復議中提供的病歷上記載的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而其要求增加的內容“左手拇指遠節(jié)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近節(jié)指骨骨折;右拇指近遠節(jié)指骨骨折”并非醫(yī)院診斷,故不屬于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申請人其他要求增加和更正的事項也同樣不屬于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因此,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依據,不應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我局本次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guī)正確、符合管理權限、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事故報告》、《病歷》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朱某是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4月11日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朱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朱某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被沖床模塊壓傷雙手,經送廣州某醫(yī)院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后于20xx年4月19日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作出認定申請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依法于20xx年4月26日直接送達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工傷認定的結果只有“是”或“非”,只要滿足“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遭受外力致傷”四個充分且必要條件,就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受傷部位或程度,并不是工傷認定的要件。申請人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工作單位的五金車間維修沖孔模具過程中不慎遭受“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據此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認定朱某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于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11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作出的株規(guī)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guī)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xié)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等法律規(guī)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guī)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tài)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qū)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guī)劃手續(xù)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qū)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guī)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手續(xù)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fā)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guī)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作出的株規(guī)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12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13

  申請人吳,住xx省xx市xx區(qū)。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xx年8月5日對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xx年2月15日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zhèn)S319省道與鐵路道口時,發(fā)現鐵路兩側欄桿為打開狀態(tài),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員指揮告知通過,因此,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是按照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車牌號魯MAB898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取事發(fā)監(jiān)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請人駕駛魯MAB898機動車在純化S319省道鐵路道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經查看事發(fā)監(jiān)控照片,未顯示有管理人員指揮,因此,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1.編號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綜合應用管理平臺調取的車牌號魯MAB898車輛現場監(jiān)控照片三張。

  經審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時57分,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zhèn)S31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通過鐵路交口時,被設置在該路口的交通違法抓拍設施抓拍到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20xx年8月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查詢得知上述交通違法行為,遂進行了處理。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轄區(qū)內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抓拍的照片可以認定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鐵路兩側的欄桿為打開狀態(tài),交通信號燈顯示為紅燈。盡管被申請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顯示在看護房屋的門口有管理人員出現,但從該管理人員的占位和姿勢無法證實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管理人員實施了指揮通行行為,且申請人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上述事實,因此不能證明申請人在交通信號燈為紅燈的狀態(tài)下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事實。綜上,被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月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14

  申請人吳,住山東省xx市xx區(qū)。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xx年8月5日對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xx年2月15日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zhèn)S319省道與鐵路道口時,發(fā)現鐵路兩側欄桿為打開狀態(tài),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員指揮告知通過,因此,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是按照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車牌號魯MAB898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取事發(fā)監(jiān)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請人駕駛魯MAB898機動車在純化S319省道鐵路道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經查看事發(fā)監(jiān)控照片,未顯示有管理人員指揮,因此,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1.編號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綜合應用管理平臺調取的車牌號魯MAB898車輛現場監(jiān)控照片三張。

  經審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時57分,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zhèn)S31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通過鐵路交口時,被設置在該路口的交通違法抓拍設施抓拍到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20xx年8月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查詢得知上述交通違法行為,遂進行了處理。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轄區(qū)內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抓拍的照片可以認定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鐵路兩側的欄桿為打開狀態(tài),交通信號燈顯示為紅燈。盡管被申請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顯示在看護房屋的門口有管理人員出現,但從該管理人員的占位和姿勢無法證實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管理人員實施了指揮通行行為,且申請人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上述事實,因此不能證明申請人在交通信號燈為紅燈的狀態(tài)下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事實。綜上,被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15

  申請人:姜某,男, ___年___月_______日,住________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分局交巡警支隊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請人姜某因不服被申請人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于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于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交巡警(20xx)第0009067號當場處罰決定書向本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局依法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其于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時許駕車(滬AQ5290)駛離漂陽路1377弄弄內設置的停違車場并穿越漂陽路1377弄至山陰路弄口時被民警以闖單行道查處,申請人認為其從停車場出來未見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的禁止標志,故以其闖單行道為由對其實施處罰于法無據。

  被申請人辯稱:姜某于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時許駕車穿越漂陽路1377弄并在山陰路出口處被查獲是客觀事實,而該弄在漂陽路1377弄弄口明確設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故姜某的違章事實是清楚的,對姜某處五元罰款并無不當。 經復議審理查明:20xx年7月巧日上午九時許,申請人駕滬AQ5290車穿越設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的漂陽路1377弄至山陰路弄口處時被查獲,該事實有現場民警筆錄,申請人對在弄口處被查獲亦無異議。但申請人提出其系從漂陽路1377弄弄內設置的停車場出來一節(jié)無充分的依據,故不能予以采信。

  本局認為:申請人違反交通標志指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0條第1款第1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第1款第1項之規(guī)定,應給予五元處罰。

  xx市公安局分局

  ____年____月______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16

  申 請 人:xx市熱處理有限公司:

  法寶代表人:顧寶才

  聯(lián)系地址:xx市xx鎮(zhèn)x村d村

  聯(lián)系電話:2 郵編 2144

  被申請人:xx市環(huán)境保護局

  聯(lián)系地址:xx市錫澄路166號

  法定代表人:王 局長

  聯(lián)系電話:860080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11日作出的澄環(huán)罰書字[20xx]第088號行政處罰決定,于20xx年9月1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澄環(huán)罰書字[20xx]第08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是更換老舊設備,增加了臺式電阻爐及煤氣加熱爐。只是未及時報批環(huán)保審批手續(xù),在程序上有些疏忽。但該新設備相對于老設備而言,可以達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污染的效果,處罰未考慮企業(yè)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實。正處在設備更新改造期間,由于處罰過重,會導致更換環(huán)保設備的進度遲緩。

  被申請人答復稱:20xx年5月,接信訪舉報反映申請人廠區(qū)冒黃煙、氣味擾民。經過現場勘查等調查,查明申請人熱處理加工生產項目擴大生產規(guī)模、新增生產設備(13臺臺式電阻爐和1臺煤氣加熱爐),未依法重新報批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應配套的環(huán)境保護設施未經建成,擅自于20xx年12月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煤氣發(fā)生爐在開爐、停爐時,為保持煤氣爐內部及煤氣輸送管道壓力平衡,需把部分煤氣從隨爐配置的15米高排氣筒排空,同時煤氣加熱爐采用煤氣為燃料,產生的燃燒廢氣直接通過1根18米高煙囪排放,主要污染因子均為煙塵、SO2等,給周圍環(huán)境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huán)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huán)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guī)定。并依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huán)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考慮到申請人提出的更換設備的目的是減少污染物排放和經營困境的情節(jié),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根據《江陰市環(huán)境保護局規(guī)范環(huán)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意見》中“配套的環(huán)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應處以5-7萬元罰款”的規(guī)定,經行政處罰審議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從輕對申請人適用了“罰款伍萬元”這一較低的處罰額度。

  經審理查明:20xx年5月26日,被申請人在調查處理信訪舉報的過程中,發(fā)現申請人熱處理加工建設項目于20xx年11月環(huán)保審批、20xx年6月經環(huán)保驗收后,又增加了13臺臺式電阻爐和1臺煤氣加熱爐,并于20xx年12月建設并投入生產。針對申請人未經環(huán)保重新審批擅自擴大生產規(guī)模、違反建設項目環(huán)保“三同時”制度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法予以立案,于20xx年7月3日依法作出并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于20xx年8月11日依法作出了并送達了環(huán)境行政處罰決定書。期間,申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陳述申辯中對擴大生產規(guī)模新增生產設備的事實未提出異議,但認為新增的設備為清潔、節(jié)能型,符合政府要求,只是未及時辦理環(huán)保審批手續(xù),并請求減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在未依法重新報批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新增了生產設備,擴大了生產規(guī)模,應配套的環(huán)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并于20xx年12月投入生產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是客觀存在,其行為已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了立案處罰的要件。申請人提出的更新設備以提高生產效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出發(fā)點是可行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免去履行國家建設項目環(huán)保審批規(guī)定和環(huán)保“三同時”制度的義務。我國在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上實行嚴格的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其目的就是防止建設項目未落實環(huán)境保護相關制度對環(huán)境造成的污染或影響。申請人擴大生產規(guī)模后未執(zhí)行環(huán)保“三同時”制度并對環(huán)境造成了一定影響,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有法律依據并依法作出的。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同時集體審議中,已根據案件的違法事實、相關情節(jié)和申請人的陳述等進行了綜合審理,裁量幅度相當。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環(huán)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澄環(huán)罰書字[20xx]第088號環(huán)境行政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環(huán)境保護局

  年11月12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17

  申 請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三市路59弄16號401號。

  申 請 人:金雪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洞橋鎮(zhèn)宣裴村外岙2組4號。

  申 請 人:洪威武,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洞橋鎮(zhèn)宣裴村外岙2組38號。

  申 請 人:裴信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洞橋鎮(zhèn)宣裴村里岙1組37號。

  申 請 人:裴偉定,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洞橋鎮(zhèn)宣裴村外岙2組24號。

  被 申 請人:寧波市環(huán)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長

  地 址:寧波市柳汀街545號

  申請人金雪虎、金雪國、洪威武、裴信國、裴偉定因被申請人寧波市環(huán)境保護局未履行環(huán)境信息公開職責申請行政復議,我廳于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xx年7月22日向我廳提交了《關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請求》,申請撤回該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18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公復終止字[ ] 號

  申請人:

  住所:(聯(lián)系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聯(lián)系電話: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聯(lián)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終止的具體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 款第 項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終止。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復議專用章)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19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____區(qū)____路____號(新校區(qū)),____路____號(老校區(qū))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huán)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huán)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huán)理征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yè)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guī)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huán)?偩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huán)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huán)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huán)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于征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guī)定,應依法對其征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huán)?偩汁h(huán)(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fā)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xié)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huán)監(jiān)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復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洪環(huán)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huán)理征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yè)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guī)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huán)?偩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huán)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復函》(環(huán)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huán)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huán)保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洪環(huán)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未對洪環(huán)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huán)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huán)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huán)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huán)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huán)保總局環(huán)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fā)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xié)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征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huán)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huán)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20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作出的株規(guī)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guī)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xié)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等法律規(guī)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guī)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tài)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qū)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guī)劃手續(xù)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qū)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guī)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手續(xù)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fā)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guī)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作出的株規(guī)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21

  申請人:蘭,男,x年11月4日生,漢族,律師事務所律師,住x市司法局家屬樓。

  被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號。法定代表人:胡,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給予其停止執(zhí)業(yè)六個月的行政處罰,于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該處罰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的母親在醫(yī)院非正常死亡后,是親屬親友自發(fā)趕到醫(yī)院,而與醫(yī)生發(fā)生了一些爭執(zhí),申請人只是在場,并且還勸阻親屬哄鬧,沒有將誰打傷、抓傷(系親屬所為)。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律師法》對律師在非執(zhí)業(yè)活動中的行為無明確規(guī)定。司法行政機關僅有權處罰律師在執(zhí)業(yè)活動過程中的違反執(zhí)業(yè)道德、執(zhí)業(yè)紀律的行為,而無權對律師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罰。三、處罰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被申請人先將申請人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扣押,7個多月后作出行政處罰,屬于“先處罰后調查”。四、處罰過重和顯失公平、公正。申請人最終積極挽回影響,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停止執(zhí)業(yè)六個月的處罰過重。對于相類似的事件,有的以行業(yè)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卻對申請人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明顯不公。由于申請人與某些領導發(fā)生了爭執(zhí),所以在申請人的處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報私仇之嫌。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xié)議書》及申請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張副書記寫出的《關于“”事件的認識》都顯示了申請人及其家人毆打他人致傷的事實。申請人到司法局辦公室糾纏,大吵大鬧之事其本人也是認可的。二、處罰合法,處罰得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在對待醫(yī)患矛盾問題上,采取不正當的方式處理,并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yè)形象,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給予處罰,處罰適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是在x市局言語過激,被申請人在處理此事時未與申請人發(fā)生爭執(zhí),不存在公報私仇。三、處罰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是用于年檢,后因投訴而暫緩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處罰后調查”。 被申請人處理程序合法,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其提出異議的理由于法無據,請求依法維持十司罰決字[]第l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接到x市人民醫(yī)院醫(yī)務人員反映申請人糾集他人毆打該院醫(yī)務人員,擾亂醫(yī)院正常秩序的情況的投訴后,隨即派員與x市司法局展開聯(lián)合調查。經調查發(fā)現,x年8月7日下午,申請人的母親在x市人民醫(yī)院心內科住院搶救無效死亡,申請人及其親屬和該科醫(yī)生發(fā)生沖突并要求院方賠償,警方介入后平息了事態(tài)。8月8日上午,申請人及其親屬到醫(yī)院找院方解決時,遇見x市人民醫(yī)院心內科醫(yī)生許云帆,質問許為何將人醫(yī)治死亡并將其打傷。隨后,申請人的親屬跑到12樓將正在查房的醫(yī)生王銳打傷。其他醫(yī)務人員見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處于癱瘓狀態(tài)。院方再次報警。在雙方協(xié)商處理善后時,又和副院長徐丹生發(fā)生沖突將其抓傷,由在場公安人員平息了事態(tài)。調查期間,x市司法局對申請人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暫緩年檢,申請人到x市司法局領導辦公室索要執(zhí)業(yè)證未果,在局領導辦公室大吵大鬧,言語過激。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身為執(zhí)業(yè)律師,應模范遵守國家法規(guī)和社會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對待醫(yī)患矛盾問題上,采取不正當方式處理,并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yè)形象,擬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申請人停止執(zhí)業(yè)六個月的行政處罰。x年4月22日,被申請人依申請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x年5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停止執(zhí)業(yè)六個月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省司法廳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將此案立為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領導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受傷醫(yī)生許云帆、王銳簽訂《調解協(xié)議書》,約定申請人代表其親屬向受傷醫(yī)生賠禮道歉,賠償醫(yī)療費及其它損失共計2 l 00余元,目前已執(zhí)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許云帆、王銳、徐丹生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xié)議書》、申請人書寫的《關于“”事件的認識》、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關于蘭等人擾亂單位秩序及毆打他人一案的調查處理情況》及調查筆錄、司法局《調查報告》、xx市司法局《調查報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本案認定申請人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許云帆、王銳、徐丹生醫(y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xié)議書》和申請人本人書寫的《關于“”事件的認識》!墩{解協(xié)議書》是x市公安機關專門針對案件進行調查后所做,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其關于申請人參與打傷相關醫(yī)務人員事實認定與《關于“”事件的認識》及相關醫(y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參與打傷醫(yī)務人員的違法事實。二、依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 “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于律師職業(yè)道德、公民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yè)形象的”,屬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三、x市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是用于年檢,后因案件調查需要決定暫緩年檢,性質上不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四、本案系因醫(yī)患糾紛引發(fā),申請人作為執(zhí)業(yè)律師,采取不當方式處理,參與打傷醫(yī)務人員,有悖于律師職業(yè)道德和公民道德規(guī)范,嚴重損害了律師職業(yè)形象,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根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有關規(guī)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十司罰決字[]1號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關知識

  (一)行政復議決定書的結構

  行政復議決定書在總體結構上,分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決定書的開始部分,包括決定書的名稱、決定書的發(fā)文字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第二部分,即決定書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陳述、申請人的申請內容、被申請人答復的內容、復議機關查明的案件事實、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理由、決定的內容等。

  3、第三部分,即決定書的尾部,包括決定書的效力及當事人訴權的告知、決定書的成文日期、發(fā)文機關的名稱及復議機關的蓋章等。

  以下分別對各部分的撰寫制作規(guī)范加以說明。

  (二)行政復議決定書第一部分撰寫規(guī)范

  1、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標題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2、發(fā)文字號由發(fā)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年份用阿拉伯數字全稱標識;并用六角括號“〔〕”括入;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并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復決〔〕1號。

  3、列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證的號碼均統(tǒng)一表述為公民身份號碼,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況。

  (1)當事人的姓名(名稱)

  申請人、第三人為公民的,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以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姓名為準,有曾用名的應寫明曾用名的情況。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其名稱應以營業(yè)執(zhí)照等注冊登記文件上登記的名稱為準。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而申請復議的或在復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注明原稱并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被申請人應寫明其名稱的全稱,在復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注明原稱并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申請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稱)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稱)的,應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譯名,可注明該譯名)。

  (2)當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請人、第三人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tǒng)一表述為住址,寫明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明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tǒng)一表述為住址,寫明營業(yè)執(zhí)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請人的法定地址為政府有關文件公布確認的被申請人所在地地址。

  (3)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寫明法定代理人與申請人、第三人間的身份關系,法定代理人應為申請人、第三人的監(jiān)護人。

  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申請人、第三人為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其負責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

  被申請人以政府有關文件公布確認的負責人為其法定代表人。

  (4)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進行復議的,應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寫明其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全稱。委托代理人為二人以上的,應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為兩人以上的,應按照上述要求分別列明。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22

  20xx年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本

  發(fā)布時間:20xx-01-04 編輯:吳俊標 手機版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作出的株規(guī)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guī)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xié)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等法律規(guī)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guī)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tài)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qū)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guī)劃手續(xù)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qū)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guī)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手續(xù)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fā)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guī)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作出的株規(guī)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文二

  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 張某等七人

  被申請人:廣州市增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3月9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張某父母已經去世,未婚未育,申請人系張某的兄弟姐妹。

  20xx年8月張某入職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工作,工作崗位是雜工。該公司并未為張某購買工傷保險。20xx年1月26日早上7時許張某打卡來上班。20xx年1月26日下午4時許,申請人家屬接到該公司經理的來電稱,張某被送到廣州市黃埔某醫(yī)院,后被轉至廣州某醫(yī)院治療。20xx年1月30日20時許,張某經醫(yī)治無效死亡。20xx年2月13日,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張某主要是因左額頭、左頂枕部受到較大接觸面鈍物作用(如碰撞、摔跌)后致腦內出血死亡。

  20xx年6月19日,申請人一簽收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該認定書認定第三人員工張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為非工傷。20xx年7月3日,申請人向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分別于20xx年8月11日、11月16日進行開庭審理。在20xx年11月28日,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的部分錄像不能完整直觀地反應事發(fā)的時間、地點,以及被申請人未經程序確定第三人拒不提供的情況下就依自身調查做出決定屬于程序違法,因此做出行政判決如下:撤銷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被申請人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上述判決后,被申請人并未上訴,于20xx年2月24日再次作出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該認定書認定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員工張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為非工傷。

  申請人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在廣州市120院前急救病例中顯示120接到急救電話時間為20xx年1月26日16時30分,結合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截止到14時39分的錄像,那么張某死亡時間應該在20xx年1月26日14時39分至16時30分,從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耳朵錄像可知,在工廠門口、廚房及工廠內均設置有監(jiān)控錄像,然而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只能提供部分錄像。在20xx年11月16日的行政訴訟開庭審理中,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明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錄像資料,而在申請人一簽收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時,被申請人曾告知申請人去了派出所調取錄像所以再次認定為非工傷。但是申請人也曾經去了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珠吉派出所觀看了錄像,在行政訴訟開庭審理過程中也主動提到該錄像,申請人認為該錄像也不能完整、直觀地反應事發(fā)的時間、地點,因此張某于20xx年1月30日經醫(yī)院醫(yī)治無效死亡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相關規(guī)定,向貴局提起行政復議,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一、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我局在收到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所以該決定書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二、我局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是完全正確的。

  1、我局在收到增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后,重新向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發(fā)出舉證通知書,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供了證人陳某、潘某的證詞及該公司對張某死亡的意見書。

  2、我局工作人員于20xx年2月23日專門到某電梯(中國)有限公司找到后勤主管陳某做了調查筆錄,陳某證明在20xx年1月26日上班期間沒有收到關于張某受傷的情況。結合我局在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的調取的詢問筆錄和其他證據,可知張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并沒有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是完全正確的,請給予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營業(yè)執(zhí)照及商事登記信息》、《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穗增人社工傷舉字[20xx]*號)、《調查筆錄》、《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大法鑒中心[20xx]病鑒字第*號)、《送達回證》等。

  本局查明:

  死者張某于20xx年8月入職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任雜工一職。20xx年1月26日下午4時左右,張某被同事發(fā)現昏迷在宿舍,后被送往黃埔區(qū)某醫(yī)院、廣州某醫(yī)院搶救。20xx年1月30日經醫(yī)治無效后死亡。20xx年5月19日死者家屬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

  被申請人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并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認定死者張某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申請人不服向增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增城區(qū)人民法院“(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作出如下判決:撤銷增城區(qū)人社局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并在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申請人收到判決后即重新展開調查,并于20xx年12月18日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發(fā)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穗增人社工傷舉字[20xx]*號),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隨后向申請人提供了證人證言及相關意見書。

  被申請人經重新調查并取得新的證據后,于20xx年2月24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再次作出不認定、不視同張某在宿舍休息時昏迷在地經搶救后死亡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分別于20xx年2月25日、3月23日依法送達死者家屬及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死者張某20xx年1月26日下午16時左右,在公司宿舍昏迷倒地后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月30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經調查后于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應認定張某為工傷等主張,卻無任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23

  申請人:杜某某,男,漢族,年6月出生

  地 址:xx省xx市xx區(qū)

  被申請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

  地 址:路橋區(qū)商海北街19號

  法定代表人:黃,局長。

  申請人認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未對20xx年3月14日的《信息公開申請書》答復,請求責令履職,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于20xx年4月15日受理,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后,應作出處理并答復。被申請人至今沒有作出任何答復給被申請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于20xx年4月18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復告知書》,又于20xx年4月19日向申請人寄送了《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已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為作出答復,請求駁回申請。

  經審查:被申請人于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EMS1098055569017)后,于20xx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復告知書》和《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354和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732)。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雖然寄送了《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但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屬違反法定程序超期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確認《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違法。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國土資源局

  年6月3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 篇24

  申 請 人:王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云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作為某集團公司的一名員工響應公司的工作安排,積極執(zhí)行各項工作安排。20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組織客戶清遠水上樂園及漂流項目游玩,我被公司指派帶領大約40名客戶座一輛大巴前往游樂目的地,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帶領客戶到指定地點進行制定項目的游玩。20日上午10點多到達目的地,在帶領公司客戶參加水滑梯項目時發(fā)生意外,導致申請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發(fā)生后公司派人將我送到清遠市醫(yī)院急診部診斷為: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車將我送至廣州市某醫(yī)院,確診為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并在該院接受手術治療,此過程參加會議的客戶及公司人員皆能證明。同時申請人公司行政部經理洪某了解全部過程并出具了證言證詞證明申請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傷。

  被申請人闡述申請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實屬條例不清玩忽職守!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小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和意外應當視為工傷,同時第五項明確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fā)生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以上兩條規(guī)定申請人完全符合條例規(guī)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起因及過程說明附件》、《病歷》、《事故在場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于20xx年3月2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yè)注冊基本資料、病歷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

  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一、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法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劉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二、申請人與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三、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qū)游玩,其從景區(qū)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

  我局認為: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qū)游玩時不慎撞傷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和第十五條項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不應認定為工傷。因此,我局于20xx年4月19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作出認定申請人此次受傷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依法于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經審理后查明:

  申請人是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3月21日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述稱: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王某帶領客戶到某景區(qū)游玩,其從景區(qū)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被申請人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后于20xx年4月19日以申請人受傷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為由,作出認定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依法于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王某于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guī)ьI客戶游玩中不慎從水上滑梯滑下撞傷右腳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fā)〔20xx〕29號)第四點的規(guī)定,依法應認定申請人該次受傷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不認定申請人為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屬適用政策法規(guī)依據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變更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為:認定申請人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為工傷。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精選24篇) 相關內容:
  • 行政復議決定書集錦(通用18篇)

    20xx年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本發(fā)布時間:20xx-01-04 編輯:吳俊標 手機版申請人:易。委托代理人:董。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法定代表人:,局長。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 行政復議決定(精選16篇)

    (一)標題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標題要符合公文標題要求,即由復議機關、案由、文種組成。通常用這樣的格式:““秘書工作”×(機關)行政復議決定書”。(二)首部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機關的有關情況。1.申請人的情況。...

  • 行政復議決定書模板(通用29篇)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地址:____市xx區(qū)創(chuàng)業(yè)路925號(新校區(qū)),東路125號(老校區(qū))法定代表人:_____被申請人:____市環(huán)境保護局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huán)保局于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huán)理征...

  • 行政復議決定書樣本(通用26篇)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被申請人:(名稱,地址)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行政復議決定書參考模板(精選26篇)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地址:____市xx區(qū)創(chuàng)業(yè)路925號(新校區(qū)),東路125號(老校區(qū))法定代表人:_____被申請人:____市環(huán)境保護局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huán)保局于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huán)理征...

  •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模板(精選29篇)

    申請人:臺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門縣海潤街道頭岙工業(yè)園區(qū)。被申請人:三門縣環(huán)境保護局,地址:三門縣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號。法定代表人:沈顯鋒,局長。...

  •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精選31篇)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鎮(zhèn)中山路一號。法定代表人:顧,職務:董事長。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xx市新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華,職務:局長。第三人:馮,男。...

  • 行政復議決定書格式(通用28篇)

    申請人江,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市**區(qū)梅山路70號15幢203室。被申請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118號。法定代表人王萬成,局長。...

  • 行政復議決定書(通用28篇)

    申請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fā)公司,所在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友誼路412號。法定代表人:陳吉祥,總經理。委托代理人:徐濤,該公司項目經理。委托代理人:趙聯(lián)族,該公司法律顧問。...

  • 行政復議決定書格式模板(精選30篇)

    申 請 人:朱某被申請人:廣州市白云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5月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添加說明壓砸傷程度即左手拇指遠節(jié)指骨粉...

  • 行政復議的決定書(精選29篇)

    申 請 人:xx市熱處理有限公司:法寶代表人:顧寶才聯(lián)系地址:xx市xx鎮(zhèn)x村d村聯(lián)系電話:2 郵編 2144被申請人:xx市環(huán)境保護局聯(lián)系地址:xx市錫澄路166號法定代表人:王 局長聯(lián)系電話:860080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11日作出的澄環(huán)罰...

  • 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本(通用28篇)

    申請人吳,住山東省xx市xx區(qū)。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xx年8月5日對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

  •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通用30篇)

    申 請 人:于,女,19xx年3月22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被申請人:xx市環(huán)境保護局法定代表人:吳,局長地址:xx市東路號第二行政中心申請人于認為xx市環(huán)境保護局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請求確認該行為違法、要求該局限期...

  • 行政復議決定書格式(通用30篇)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被申請人:(名稱,地址)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行政復議決定書(精選27篇)

    20xx年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本發(fā)布時間:20xx-01-04 編輯:吳俊標 手機版申請人:易。委托代理人:董。被申請人:株洲市規(guī)劃局。法定代表人:,局長。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 決定
主站蜘蛛池模板: 遵化市| 团风县| 平塘县| 明溪县| 枞阳县| 新蔡县| 阿瓦提县| 怀来县| 清涧县| 广河县| 峨眉山市| 五华县| 安图县| 石渠县| 新昌县| 卢龙县| 明水县| 泌阳县| 沅江市| 宁强县| 呼伦贝尔市| 临洮县| 淅川县| 甘南县| 齐河县| 临沧市| 舞钢市| 昆明市| 抚宁县| 怀安县| 女性| 诏安县| 洛扎县| 青州市| 襄樊市| 介休市| 育儿| 铁岭县| 杨浦区| 外汇| 佛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