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精選22篇)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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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在從事的 的行為,違反了第 條第款第項的規定,請□立即改正/□于年 月 日前自行改正。 根據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給予□警告,□罰款元(大寫)的處罰。其中,罰款按以下方式履行:□當場收繳/□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 (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被處罰人簽名或蓋章:
(執法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2
當事人:法人代表: 性別: 年齡: 聯系住址: 電話:
你(單位)超預售許可面積銷售商品房一案,經本單位依法調查,現查明:(違法事實與證據)你(單位)羅浮苑小區于20xx年取得該小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許可面積為62436M。經查,該小區從取得預售許可至20xx年3月份,共銷售房屋面積76441.64 M,超出預售許可面積14005.64 M,屬于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進行銷售商品房行為。本單位認為:你(單位)此種行為已違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222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行政處罰法》第23條之規定,現責令你(單位)必須于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現要求你(單位):1、于年 月 日前將罰款交至,(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2、于年 月 日
前履行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罰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承辦部門:
執法人: 審核人:簽發人:
簽收人:簽收時間: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3
被處罰人: / 性別 / 身份證號 /
住址: /
被處罰單位名稱:xx市祥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應 地址:xx市
本機關現查明:滁州市祥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 “祥生·十里”小區在未取得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情況下擅自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現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計人民幣肆萬伍仟元整)。以上有 滁州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出具的建工函【20xx】440號《關于對“祥生·十里”違法建設行為調查處理的函》、安徽人和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預算書》等證明。
對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被處罰人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 工行滁州瑯琊支行 銀行(戶名 滁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 賬號 000 )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 滁州市南譙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年 月 日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4
共同程序
共同程序是指適用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時應當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調查程序。《行政處罰法》第3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案件,首先應當進行調査,查明有關事實,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有關證據,這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制原則的基本要求。2.告知程序。《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由于當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應有的權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在做出決定之前,有義務告之權利,這既有利于當事人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3.陳述和申辯程序。《行政處罰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作為有關事件的參加者和證人,最清楚整個事件的全過程,我們不否認當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隱瞞歪曲違法事實,但是我們也應看到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不僅有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有利于行政機關全面、客觀地了解有關事件,查清違法行為。因此,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必須保證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極和申辯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正確的應當采納,錯誤的也不應因此加重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5
_________罰[ ] 號
當事人: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經本單位依法調查,現查明:
(違法事實與證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單位認為:當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為已違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規定,本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___________ 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罰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6
當事人:牛肉面館 地址:x鎮街道 聯系電話: 負責人: 性別: 男 職務: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本機關于 20xx 年 12 月 22 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聽證告知書》(x)食藥監食聽告〔20xx〕233號;20xx 年 12 月 26 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x)食藥監藥罰告〔20xx〕233號;20xx 年 1 月 5 日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x)食藥監食罰〔20xx〕233號,對你(單位)作出了1、沒收胡椒粉等2種超過保質期食品2包;
2、罰款20xx.00元的行政處罰。 20xx 年 3 月 2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一款之規定,渭源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規監督股對《聽證告知書》(x)食藥監食聽告〔20xx〕233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x)食藥監藥罰告〔20xx〕23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x)食藥監食罰〔20xx〕233號進行了審查,發現對你(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存在法律條款適用不當的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撤銷依法向你(單位)送達的《聽證告知書》(x)食藥監食聽告〔20xx〕233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x)食藥監藥罰告〔20xx〕23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x)食藥監食罰〔20xx〕233號。依照法律規定,重新履行相關執法程序,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年3月26日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7
被處罰人:雷,男,漢族,身份證號碼:4310241991090,xx省xx市xx縣xx鎮xx村人。
因你于20xx年1月10日在xx縣xx村未取得燃氣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非法倒灌燃氣,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涉嫌具有違規從事燃氣經營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照片等證據證實。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50000.00元)的處罰。
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新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編碼:20401)帳號:000163開戶行:工行支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新田縣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新田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xx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年月日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8
關于周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的
處罰決定
當事人;周,女、土家族、現年36歲、小學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證》號碼:,現在**縣**鎮中心市場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郵政編碼416700;聯系電話: 。
20xx年4月1日,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縣**鎮中心市場巡查時,發現一家皮鞋店沒有懸掛《營業執照》,經查問,該店業主名叫周,從事鞋類經營活動還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于是執法人員當即對其下達了《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限期7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20xx年4月13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開設的皮鞋店進行了檢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沒有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當日,經主管局長批準,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以當事人涉嫌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對其立案調查。
現查明:20xx年3月25日,當事人以3.2萬元/年的價格,在**縣**鎮中心市場組下門面,開設皮鞋店,從事鞋類銷售經營活動。當事人在皮鞋店開業前,沒有到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未領取《營業執照》。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于20xx年4月1日被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并對其下發了《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限期7日內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沒有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從開業至立案之日止,當事人銷售皮鞋獲違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當事人身份;
證據(二):當事人提供的當事人簽訂的《門面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在**縣**鎮中心市場內;
證據(三): 20xx年4月1日,執法人員制作的經當事人簽收的《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存根一份,證明我局城關監管所對當事人下達過《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及其限期辦理注冊登記的時間為20xx年4月12日之前;
證據(四):20xx年4月13日,執法人員制作的經當事人確認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逾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繼續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及經營場所地址;
證據(五):執法人員拍攝的經當事人確認的當事人經營場所相片兩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銷售有皮鞋等各種鞋子;
證據(六):20xx年4月14日,執法人員制作的經當事人確認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以及在此期間的經營狀況等情況。
以上證據均由當事人簽名認可,并經辦案人員對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逐一進行了審查認定,并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證據沒有提出異議,符合證據要求,予以采信。
20xx年4月26日,我局向當事人下發了永市監聽告字〔20xx〕4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結果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自處罰聽證告知書簽收后3個工作日內,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之規定,構成《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所指的無照經營行為。
鑒于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取證,要求從輕處罰。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事故全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參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考標準》第五十五條:“經營額不足五千元或違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不足五千元的罰款;”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經營行為,予以從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800元;
2、罰款1200元整。
以上罰沒款共計人民幣貳仟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到中國建設銀行**縣支行將罰沒款存(匯)入**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帳號:43001512),逾期不繳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依法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處罰決定的相關內容,我局將依照有關規定在相關網站上予以公開。
**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20xx年5月3日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9
建始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建工商處字„20xx‟75號
當事人:陳維柱,男,現年36歲,漢族,初中文化,身份證編號:4228227,家住湖北省建始縣業州鎮奇洋壩三組4號,營業執照注冊號:422822600076510。經營范圍及方式:)、卷煙零售百貨;經營期限: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12月31日。20xx年8月11日,我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在本縣業州鎮解放路1號門店進行檢查時,發現你在上述經營場所銷售從非正規渠道購進的卷煙,不能提供合法的進貨發票,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為查清事實,在檢查當日由謝昌文、唐寶成填寫了《立案審批表》,經本局領導批準依法對當事人立案,并指定由謝昌文(執法證號1728220xx1)、唐寶成辦理。經查:你稱在其經營門店從事卷煙經營活動時,有人于20xx年6月份給你上門推銷商標標識為“哈德門”(蓋)共計10條(進價28.00元/條銷價:45.00元/條,至案發時已銷4條另5包),“紅金龍”(蓋)共計10條(進價25.00元/條銷價:36.00元/條,至案發時已銷2條另5包),“軟中華”(蓋)共計1條(進價500.00元/條,銷價:600.00元/條)。本局于20xx年8月2號給你依法下發了《提交證據通知書》,限你于20xx年8月3號前給本局提供你購進上述卷煙有效的購貨發票、給你推銷上述卷煙上線的具體姓名、地址,但你逾期不能給本局提供上述第 2 頁共 2 頁證據,故你的非法所得也無法準確計算;本局在調查中同時發現上述卷煙你不是從本縣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購進,你銷售的上述卷煙系你從非正規渠道購進,屬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經營行為。綜上所述,你銷售從非正規渠道購進的卷煙,其行為違反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一)警告; (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四)責令停止營業;(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以上處罰,可以并處。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經本局研究,決定對你作如下處罰:1.罰款20xx.00元。2.責令你停業整頓七天。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建始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建始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建始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0
案件性質: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但未造成損失
被處罰人:王
姓名 王 性別 男 年齡 32歲
工作單位 無 住址 市區路36號
單位名稱 無 地址 無
法定代表人 無 職務 無
違法事實(時間、地點、事實經過):20xx年11月16日(森林防火期內),王旅游至縣鄉林區時,在野外吸煙,煙頭未滅,扔于林下,因護林人員及時發現,將其息滅,免于引起森林火災。該行為違反了《森林防火條例》第15條的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
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32條第1款
的規定,決定給予:
(1) 50元罰款;
(2)責令你(單位)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即刻 停止行為;
(3) 無 警告。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除當場收繳罰款情形外,請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某縣工商銀行(帳號:8762451),到期不交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某縣人民政府或者某市林業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 3 個月內或者 9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承辦人(簽名或蓋章):
處罰機關(蓋章)
某縣林業局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1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
;(營業執照注冊號:);法定代表人:;住所:。當事人一案,本機關于20xx年X月X日批準立案,經依法調查,現已查明:當事人于20xx年X月—X月經營“”,違法所得X元,尚余件未售出(規格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機關依法登記保存。違法事實認定的理由如下:
1、本機關于20xx年X月從當事人倉庫里抽檢了標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和三個“”農藥樣品,經檢驗,生產批號為質量合格,另兩個批次不合格。一個是生產批號為含量為1.7%,質量標準應為≤1.4%,超出質量標準0.3%,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另一個是生產批號為含量為2.0%,質量標準應為≤1.4%,超出質量標準0.6%,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本機關向當事人及時當面送達了產品檢驗報告,當事人當場表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不申請復檢,在法定申請復檢期限內也未申請復檢。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下列農藥為劣質農藥:(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判定標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和“”農藥為劣質農藥。當事人銷售的產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過標準,同時違反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嚴禁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農業投入品。對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告知購買者有關使用范圍和用法、用量等內容”。
2 20xx年10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書面確認了標稱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批號為和劣質“”農藥是該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2、當事人于20xx年春季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購進件“”(規格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產批號為件(該批次質量合格);生產批號為件;生產批號為件。本機關核實當事人共銷售了件劣質“”農藥,銷售收入135078.60元。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實施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農藥的銷售收入”,認定當事人經營劣質農藥的違法所得為135078.60元。本機關依法對尚未銷售的件劣質農藥進行了證據登記保存。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1、湖北農資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2、湖北農資有限公司農藥經營上崗證復印件;3、湖北瑞豐達農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4、抽樣取證憑證;5、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6、生產批號為、農藥產品合格證;7、詢問筆錄;8、現場檢查(勘驗)筆錄;9、涉案產品購、銷憑證復印件;10、產品確認通知書;1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書面確認材料; 12、涉案產品檢驗報告; 13、涉案產品檢驗報告送達回證;14、其他有關材料。本機關于20xx年11月13日經過集體討論,20xx年11月15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鄂(農藥)罰[20xx]號),20xx年11月15日當面送達,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要求聽證,但進行了陳述申辯。當事人稱:一是批號為批次的劣質農藥含量超出質量標準0.3%,請求對這個批次的產品從輕處罰,二是在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6日又從天門、潛江、沙洋收回劣質農藥件。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2
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
公(仲)決字【20xx】第1168號
被處罰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證,37011219890902,
單位及職業XX區XX鎮支家嶺村,現住居XX區XX鎮支家嶺村。
現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點22分,在XX派出所院內北側停車場,民警王明(化名)駕駛自己購買的車號為:魯W28021的起亞銀灰色轎車到所值班,剛把車停好,一位支家嶺村村民支某(男,19歲)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車上刮胡子讓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腳踹了起亞車右前臉子兩腳,致車右前臉子兩處劃痕,扭送支某到所里處理。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陳述、證人證言、受害人陳述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現決定給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履行方式: .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起六十日內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 清單共份。
20xx年10月1日
被處罰人(簽名)支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3
被處罰人:施某
身份證編號:----------
性別:男,民族:漢,年齡:67歲,電話:-----
家庭住址:-----
20xx年1月4日,我局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對某市某鎮某村4組施某家中檢查發現:1、施某未能出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客廳的西側1名患者正在接受輸液;3、客廳的西側廂椅上發現1瓶用完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4、客廳西側廂椅上發現病人收費本1本。本局執法人員當天現場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對彭某的詢問筆錄、衛生監督意見書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各一份。本局于20xx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施某的進行詢問和調取了其他相關資料,并于20xx年1月6日案件調查終結。現已查明以下違法事實:
20xx年1月4日,當事人施某在家給患者彭某掛水,并且現場發現客廳的西側廂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客廳西側廂椅上發現病人收費本1本。現場并未發現處方和發票。經過進一步調查,當事人施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家中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在調查過程中,因當事人拒不提供賬冊、票據等經營收支憑證,且本局無法繼續調查當事人的經營收支狀況,故無法確定其違法所得,視為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xx年1月4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及現場拍攝的照片3張;
2、20xx年1月4日制作的衛生監督意見書1份;
3、20xx年1月4日制作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1份;
4、20xx年1月4日對患者彭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
5、20xx年1月5日調取的施某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6、20xx年1月5日對施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
7、20xx年1月5日制作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1份;
8、20xx年1月5日調取的病人收費本復印件3份。
證據材料說明如下:
以上證據材料1、2、3、4,反映了20xx年1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施某家中進行檢查發現施某給患者彭小桃掛水,同時現場調取“病人收費本一份”,并要求當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執業活動;
以上證據材料5,說明了當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資料;
以上證據材料6,說明了當事人施某對20xx年1月4日現場檢查的情況予以認可以及當事人自述無法提供診療活動的全部經營收支狀況,并自認本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家給人看病;
以上證據材料7、8,說明我局執法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收費本予以解封,并制作并確認了復印件3份,說明當事人無法提供全部經營收支賬冊。
20xx年1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施光榮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作出罰款人民幣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xx年1月23日,施某來本局進行了陳述和申辯,提出如下理由:1、本人行醫40余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體不好,一年只看了6個病人,與不符合資格的游醫要區別對待;2、從今以后堅決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請寬大處理。20xx年1月26日,本局對施某提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了復核,施某已立即停止開展非法診療活動。
本局認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而施某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家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案件發生后,施某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并積極整改,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符合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而施某提出的第1條申辯理由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本局不予采納。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執業活動,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農業銀行某市支行各營業網點繳納罰款。執法單位代碼:------。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某市衛生局或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年月日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4
被處罰人:岳(男,29,歲漢族,初中文化,家住邵陽市雙清區城東鄉紫薇社區)
你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批準,于20xx年7月16日私自與石橋鄉五一村村民黃建成簽訂《土地轉讓協議》,以10.1萬元的價格買得位于五一村九組的一口水塘——楓樹塘,面積0.7畝,用于建房。到目前為止,房屋主體已基本竣工(共建三層),經現場測量,實際占地240.24平方米。你的上述做法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占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你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沒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局于20xx年6月24日和20xx年7月6日分別向你下達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邵國土資罰告字[20xx]第12號)和《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邵國土資罰聽告字[20xx]第8號),告知你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都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請,你已自動放棄了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為此,我局依法向你作出了本行政處罰決定。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邵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邵陽市國土資源局
二0xx年七月十五日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5
當事人: 重慶藥業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當事人: 重慶醫藥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本機關于20xx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對當事人與其他別嘌醇片生產銷售企業進行價格協商、分割銷售市場,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于20xx年12月2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經查,重慶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和重慶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的第一大股東均為北京中燃華融投資有限公司,重慶負責制劑銷售的副總經理兼任重慶總經理,重慶財務副總經理兼任重慶財務負責人,兩家公司屬于關聯企業。重慶生產原料藥別嘌醇及制劑別嘌醇片,自20xx年起**品牌別嘌醇片由重慶開票對外銷售,重慶、重慶別嘌醇片銷售管理工作由同一人負責。在本案別嘌醇片壟斷協議達成并實施過程中,重慶、重慶決策、行為具有一致性,在壟斷協議中共同代表銷售**品牌別嘌醇片的一方,且兩家公司的別嘌醇片銷售額基本重合,因此是本案壟斷協議的共同行為人。
別嘌醇片是治療因尿酸過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癥、痛風的常用藥物。別嘌醇制劑屬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甲類藥品,別嘌醇片還列入了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國家低價藥目錄,價格低廉,在臨床上廣泛使用。全國獲得別嘌醇片批準文號的生產廠家有15家,20xx年至20xx年實際有7家企業生產別嘌醇片,20xx年以來實際只有重慶、上海聯合醫藥藥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聯合)、世貿制藥(江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蘇世貿)3家企業生產別嘌醇片。
現查明,當事人于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在銷售別嘌醇片過程中,存在以下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事實:
一、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了“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和“分割銷售市場”的壟斷協議
從法律主體看,當事人與上海聯合及其別嘌醇片獨家經銷企業商丘市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丘)、江蘇世貿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主要理由如下:從性能、功效、藥品成分等因素比較,、世貿三大品牌別嘌醇片均屬于治療因尿酸過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癥、痛風的常用藥物,原料藥成分相同,具有明顯的可替代性,構成了直接競爭關系。當事人與上海聯合及商丘、江蘇世貿,作為生產銷售三個不同品牌別嘌醇片的獨立市場主體,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20xx年4月以來,當事人與上述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先后四次召開會議,對銷售包裝規格為0.1克100片/瓶的別嘌醇片進行協商,達成了上漲銷售價格和分割銷售市場的壟斷協議。
20xx年4月1日,當事人與上海聯合、江蘇世貿在上海召開市場運行會議,達成了如下協議:一是統一上漲別嘌醇片價格。三方協商將別嘌醇片銷售價格提到每瓶不低于18元,投標價格不低于20元。二是分割別嘌醇片銷售市場。三方協商劃分了銷售區域,其中當事人負責川渝、廣東、云南、山東、安徽、陜甘寧、新疆、西藏、內蒙古;上海聯合負責上海、浙江、京津、河南、河北、海南、廣西、江西、山西;江蘇世貿負責江蘇、湖南、湖北、福建、貴州、吉林、遼寧、黑龍江。會議還協商調整了別嘌醇原料藥價格。重慶同意向江蘇世貿、上海聯合供應別嘌醇原料藥,價格由每公斤240元左右調整到500元。
20xx年6月上海聯合與商丘簽訂別嘌醇片獨家經銷合同后,商丘也與上海聯合一起加入了協商會議。
20xx年7月18日,當事人與上海聯合及商丘、江蘇世貿在鹽城開會。會議主要討論各家公司別嘌醇片的銷售價格和市場運行情況,同時要求各家公司銷售別嘌醇片的區域不要超過上次會議所劃分的市場范圍,不要低于約定價格進行銷售。
20xx年12月5日,當事人與上海聯合及商丘、江蘇世貿在上海開會,通過會議協商,決定將別嘌醇片價格上調至每瓶23.8元,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20xx年4月22日,當事人與上海聯合及商丘、江蘇世貿在上海召開會議,對別嘌醇片銷售繼續達成三點約定:一是劃分三方區域。繼續強調三方銷售區域的劃分,劃分范圍與20xx年4月1日第一次會議確定的范圍相同。二是約定招投標工作。合作三方必須在劃定區域內進行招投標,不得到其它區域投標或議價。三是統一出廠開票價格。對列入基本藥物的省份,銷售價格不得低于每瓶23.8元;對列為低價藥的省份,不得低于每瓶50元。同時強調,如違反約定,重慶將取消合作并不予供應原料藥。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別嘌醇片壟斷協議
(一)當事人依照協議提高了別嘌醇片銷售價格。當事人對外銷售別嘌醇片的均價,20xx年每瓶為5.9元,20xx年為5.7元,20xx年4月至12月提高到每瓶8.08元,20xx年1月至9月提高到9.09元,同時通過經銷協議限定經銷商銷售**品牌的別嘌醇片價格自20xx年4月起不得低于18元,20xx年起不得低于23.8元。20xx年以來當事人在相關省的別嘌醇片中標價格分別為23.6元、27.4元和30.75元。盡管當事人出廠價格沒有直接達到18元和23.8元,但是對經銷商進行轉售價格限制,要求經銷商價格提高到本案壟斷協議決定的價格,就是為了實施當事人與上海聯合及商丘、江蘇世貿達成的壟斷協議,這與當事人直接執行壟斷協議價格的效果相比,同樣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推高了別嘌醇片的終端銷售價格,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二)當事人按照壟斷協議分割的市場范圍銷售別嘌醇片。當事人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的別嘌醇片銷售記錄顯示,當事人基本實施了分割別嘌醇片銷售市場的壟斷協議,對于其他企業具體銷售人員超出劃定區域銷售別嘌醇片的行為,當事人在公司層面進行了協調處理。比如,根據協議,安徽、云南市場劃歸當事人,20xx年7月,江蘇世貿有一批別嘌醇片銷售到(略),當事人提出反對,后來由江蘇世貿把這批貨按照原價收回;20xx年5月,江蘇世貿有一批產品銷售到(略),當事人銷售人員報請公司與江蘇世貿(略)進行聯系,要求江蘇世貿停止銷售,并將在(略)地區的庫存全部收回,否則將停止原料藥供應。
另查明,當事人上一年度別嘌醇片銷售額為2256.58萬元。
以上事實有會議情況記錄、調查詢問筆錄、業務函件、別嘌醇片經銷合同、別嘌醇片銷售記錄、財務數據等證據為證。
本機關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屬于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20xx年以來全國范圍內只有重慶、上海聯合、江蘇世貿生產別嘌醇片,當事人達成并實施的壟斷協議,嚴重排除、限制了別嘌醇片的市場競爭,對20xx年4月以來別嘌醇片價格上漲具有重要影響,增加了廣大高尿酸血癥和痛風患者的藥費負擔,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本機關認為,本案壟斷協議涉及上漲價格、分割銷售市場兩種行為,性質較為嚴重,持續時間為一年半,排除、限制別嘌醇片市場競爭的程度較深。同時,當事人自20xx年7月以來在全國范圍內獨家生產供應別嘌醇原料藥,本案其他兩家生產別嘌醇片的企業在原料藥供應方面嚴重依賴當事人,當事人在別嘌醇片壟斷協議的達成實施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并且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不能積極配合,在調查初期否認相關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當事人20xx年度別嘌醇片對外銷售額2256.58萬元8%的罰款,計180.52萬元(大寫:人民幣壹佰捌拾萬伍仟貳百元整)。其中,重慶銷售額為2108.67萬元,罰款計168.69萬元(大寫:人民幣壹佰陸拾捌萬陸仟九百元整);扣除重慶銷售額后,重慶銷售額為147.91萬元,罰款計11.83萬元(大寫:人民幣壹拾壹萬捌仟三百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罰款上繳國庫。收款人全稱:(略);賬號:(略);開戶銀行:(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xx年1月15日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6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湖公(交)決字[ 20xx ]第001號
當事人: 白榮林 地址: 四川省中江縣蒼山鎮祁家溝村1社 電話:無 其他聯系方式:無駕駛證或身份證號碼: 5106230 檔案編號: 3305764078 發證機關: 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車輛牌號: 浙E58818 類型: 普通二輪摩托車現查明的違法事實:20xx年08月18日20時25分左右,白榮林駕駛一輛車號為浙E58818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湖州市區人民路與苕溪路叉口,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民警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白榮林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上事實有書證、檢測結論等證據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行為,決定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60日內向湖州市公安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3個月內向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簽字: 備注:
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7
當事人姓名:文 性別:男 年齡:44歲
身份證號:43282419710920xx 家住x鎮
20xx年10月26日,我所執法人員陳全勝、李秀成等6人在臨武縣水東鎮巡查時,發現文駕駛擅自改裝的湘10F0928北京BJxx0T小型貨車從事道路運輸服務。我所于20xx年10月26日對文貨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20xx年10月26日,文駕駛湘10F0928車輛從金江鎮拖煤到水東鎮,經檢查發現該車證上長:6520*寬2520高*2540,實際為長6950*寬2520*高2840,該車擅自改裝。我所認為文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具體有一、現場筆錄:證明違法事實及行政執法檢查程序合法;二、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親自承認了違法事實;三、當事人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證明了當事人身份及本身具有駕駛技能;四、道路運輸證復印件:證明營運車輛具備營運資格:等證據及相關材料佐證了違法事實。上述證據經過文本人閱示并發表以上證據屬實,無異議,可作為本案的證據材料使用的意見。
我所于20xx年10月26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臨交運管處罰告知[20xx]00057號),依法向告知了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的權利。你當場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1、自愿放棄對我所告知享有的申請聽證的權利。2、本人是初次違法。3、違法后,能夠積極配合運管部門消除影響和違法后果,并且保證以后不再違法經營。4、請求給予從輕處罰。5、請求給予立即處理。上述意見,經辦案人員調查核實,符合實際情況,我所已經采信。我所認為,20xx年10月26日,文貨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臨武縣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貨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加高、加寬、加長、拆除貨箱欄板或者增加車輛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減少輪胎數量,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車軸數量等的,責令改正,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鑒于當事人文主動消除違法經營所帶來的影響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減輕規定,綜合以上情況,責令文立即改正、并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臨武縣信用聯社(銀行地址:臨武縣東云路),戶名:臨武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9008211000507782。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武縣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臨武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所將依法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xx縣道路運輸管理所
20xx年10月26日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8
20xx年10 月18日,我局作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撤銷對史、劉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20xx﹞津南國土罰字第88號《土地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xx區國土資源分局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9
一般程序除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外,其他行政處罰都應當遵循一般程序進行。一般來講,對公民給予5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1000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等,應當適用一般程序。對于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如果當事人與執法人員在認定違法事實方面有分歧,以致丁•無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也應適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調查取證。進行調查取證,必須堅持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既耍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材料,也要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必要時,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査;進行調査或者檢查時,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 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詢問或者檢查應當按規定制作筆錄;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抽取的樣品應當封存,并由指定的機構進行鑒定或保存,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對需要保全的物證先行登記保存,責令當事人妥善保存,不得轉移、損毀,行政機關在7日內對此作出處理決定。調查取證要堅持回避制度,凡是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都應當回避,不得參與本案的調查、處理。2.作出處理決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對于情節復雜或者重大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律救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還必須蓋有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3.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20
違法行為人:xx市xx區園區管理辦公室
地址:xx區人民政府院內
法定代表人:
20xx年7月,xx市xx區園區管理辦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地建工業園三期康寶路,現已竣工。經現場勘測,該宗地位于xx市xx區九龍崗鎮夏農村、曹店村境內,北為水塘,東為道路,南為富華制衣,西為空地,占地面積11263.4平方米,地上無新建建筑物,占地類型為耕地(20xx.66平方米)、溝渠(207.9平方米)、農村道路(204.56平方米)、城鎮住宅用地(7314.1平方米)、農村宅基地(1520.18平方米)符合xx市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根據調查認定,xx市xx區園區管理辦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地建廠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1、詢問筆錄、2、現場勘測筆錄、現場照片、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現狀圖(局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安徽省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試行)》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xx市xx區園區管理辦公室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11263.4平方米;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設施;
3、處以罰款40676.7元(其中耕地按非法占用每平方米11元計算,其它土地按2元計算。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單位)在九十日內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xx市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帳戶(中國銀行分行營業部:49864637)。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xx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復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于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21
劉:
我局執法人員于20xx年03月18日01時05分在xx市xx鎮xx酒店路口巡查發現,你使用粵SJ2小型轎車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從事非法營運,違反了《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你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xx0元)的處罰決定。
經核查,由于文書送達程序有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為此,我局決定撤銷原作出及已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號:粵東交罰[20xx]01723號),重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制作相關文書并送達你處。由于你拒收我局郵寄送達的撤銷文書的通知,依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
xx市交通運輸局
年9月28日
城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22
當事人:xx市某商業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注冊號:;
注冊資本:(人民幣)叁仟萬元;
實收資本:(人民幣)叁仟萬元;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經營范圍:銷售:百貨、日用雜品(不含煙花竹)、五金交電、化工原料及產品(不含危險品)、建筑裝飾材料、電氣機械、電子產品、通訊器材(不含無線電發射設備)、工藝美術品(不含文物、古董)、醫療器械一類及二類無需許可的合法項目。(編者注:與本案無關經營事項此處省略)
20xx年10月22日,根據“大寶”商標注冊人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寶公司”)投訴,本局派遣執法人員對成都某商業有限公司購物廣場依法進行檢查,發現其正在銷售的“大寶SOD蜜100ML”涉嫌商標侵權。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人將各賣場正在待售的產品召回待檢。
20xx年lO月27日,本局對當事人依法立案調查,并于當日及20xx年10月31日在當事人配送中心依法扣留其從各分店下架召回的“大寶SOD蜜100ML”20857瓶(其中現場提取證據26瓶)。
經查,當事人于20xx年9月20日同成都A貿易有限公司(已移交公安機關調查,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了“大寶SOD蜜100ML”商品購銷合同,于20xx年9月28日、20xx年9月29日從A公司購進“大寶SOD蜜l00ML”40000瓶(進貨單價6.8元/瓶,共計貨款2720xx元),并將上述商品分配到成都、自貢、瀘州地區的13家分店進行銷售,銷售均價為7.786177元/瓶。至本局調查時止,共計銷售17347瓶,銷貨款135066.8元;損耗l796瓶;庫存及下架召回20857瓶。當事人確認已銷售的17347瓶商品與庫存及下架召回的20857瓶商品為同期購進相同批次商品。
調查證明,A公司提供給當事人的相關資料中,所謂“大寶公司”《授權書》為虛假;所提供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出具的“證明”資料為虛假;所謂供貨商“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沒有按當事人的規定提供“大寶”商標注冊證確認文件。當事人雖稱看到過“大寶SOD蜜100ML”,商品商標注冊證,但未存查,且至今不能向我局提供。
“大寶”商標是1995年4月7日,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在第3類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潔物品,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去污粉,化妝品(不包括動物用化妝品),碾磨用材料及其制劑,香料,精油,牙膏,牙粉,熏料,動物用化妝品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號第738399號,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大寶”注冊商標于1999年1月被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當事人在購物廣場待銷售及從各賣場下架召回的上述20857瓶“大寶SOD蜜l00ML”商品,涉及20xx0912DA、20xx0821DB、20xx0912MA三個批號。經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20xx年lO月22、30、31日共4份鑒定報告書的鑒定,結論是全部為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
證明上述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
1.20xx年10月22日、27日、31日現場檢查筆錄共4份,證明當事人正在銷售“大寶SOD蜜100ML”、從各賣場下架回收“大寶SOD蜜100ML”入庫后現場檢查及鑒定的情況;
2.20xx年11月2日當事人(譚)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購進及銷售上述“大寶SOD蜜100ML”情況;
3.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2日、20xx年11月27日當事人(甘)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大寶SOD蜜100ML”及入場審查情況;
4.20xx年11月3日A公司員工王詢問筆錄,證明A公司給當事人供貨情況;
5.20xx年11月5日A公司法人郭詢問筆錄,證明A公司購進及銷售上述“大寶SOD蜜100ML”給當事人的相關情況;
6.當事人及分店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銷售網點情況;
7.當事人員工譚、甘身份證明復印件及授權書,證明譚、甘代表當事人接受調查;
8.證據提取單及圖片共9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大寶SOD蜜100ML”商品和檢查現場情況;
9.扣留財物通知書、財物清單、送達回證,證明本局對當事人銷售涉嫌侵權“大寶SOD蜜100ML”商品20857瓶依法進行扣留;
10.鑒定書4份、鑒定人授權委托書,證明商標權利人對當事人銷售“大寶SOD蜜100ML”商品進行鑒定的情況;
11.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銷售“大寶SOD蜜100ML”的數量、金額和庫存情況;
12.當事人提供的驗收單、付款單等相關資料,證明當事人購買上述“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渠道和購貨成本;
13.綿陽市B日化商貿有限公司證明,證明A公司向當事人提供的所謂大寶公司向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的《授權書》及出具的“證明”與該公司無關;
14.大寶公司提供經確認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等,證明大寶公司享有“大寶”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大寶”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情況;
15.四川省綿陽工商局信息查詢中心證明,證明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未合法存在;結合證據十三,證明A公司提供給當事人的所謂大寶公司《授權書》為虛假,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出具的“證明”資料為虛假;
16.成都C實業有限公司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曾經從該公司購進、銷售大寶公司生產的“大寶SOD蜜100ML”商品;
17.大寶公司提供的證明,證明成都C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為其成都地區合法授權經銷商,結合證據十六,證明當事人應當對正常的“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供貨渠道有所了解;
18.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當事人分別于20xx年2月、3月,因銷售假冒化妝品受到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根據本局依法調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的陳述和當事人采購部經理甘的陳述,以及當事人從A公司取得的所謂《授權書》、《證明》、《產品質量免檢證書》等資料都不是原件,且沒有進行備案存查的事實,說明當事人在向A公司采購涉案“大寶SOD蜜100ML”商品時,沒有進行嚴格審查就簽訂了合同并接受了貨物。當事人作為大型知名百貨超市,面向的是大眾消費群體,應當建立和嚴格執行商品采購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絕假冒商品流入社會,但卻發生了假冒“大寶SOD蜜100ML”商品通過當事人的銷售大量流入社會的嚴重后果。
鑒于“大寶SOD蜜100ML”化妝品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享有較高的聲譽,當事人銷售上述假冒侵權商品數量較大,銷售面廣,給消費者和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了較大損害,以及當事人曾在20xx年2月、3月因銷售假冒“伊斯麗、歐萊雅、蝶妝、資生堂、凱芙蘭”等化妝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本案發生后當事人沒有主動向本局提交對公司進貨管理制度進行整改的措施等因素,為警醒和幫助教育當事人,促進當事人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類似違法行為再度發生,本局認為應對當事人依法從重處罰。
本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關于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方法,認定當事人銷售上述侵犯“大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非法經營額為297463.10元。據此,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銷毀假冒侵權“大寶SOD蜜IOOML”商品20857瓶;并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罰款,共計人民幣892389.30元的行政處罰。
20xx年1月13日,本局按規定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陳述、申辯的權利。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本局于20xx年1月27日舉行聽證。
當事人在聽證會上向本局提出了相關的陳述、申辯和要求。其理由如下:
1.該公司作為知名品牌商場、大型民族商業企業,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堅持守法、誠信經營,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商業信譽、并獲得了多項社會榮譽,盡到了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
2.在經營過程中不但建立了商品質量管控體系,并不斷致力于完善與之配套的控制流程。本案的發生具有極高的偶然性,公司高度重視此案并必然進一步完善商品準入管理體系;
3.本案中由于涉嫌商品具有高度仿真性的特征,非專業機構的成都某公司根本無法辨別;
4.按照一般的標準及事實,在本案中該公司并不明知所售商品涉嫌侵犯他人商標權,從行為上來講公司也不存在售假的主觀故意性,在公司已經提供涉嫌商品的合法來源情況下,可免予處罰;
5.20xx年2、3月份的伊斯麗等侵權案件其實際的銷售者并非成都某公司,在該事件發生后,公司已加強管理杜絕了侵權事件的發生。
本局認為:1.當事人銷售侵犯“大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大寶SOD蜜lOOml”商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
2.當事人作為大型知名百貨超市,面向的是大眾消費群體,應當建立和嚴格執行商品采購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絕假冒商品流入社會,但在本案中存在審查不嚴的行為。如在聽證中,該公司提交的“查詢網頁”(監管碼查詢結果)標明“您所查詢的監管碼是:20xx26044,該監管碼已被多次查詢”,并不能證明該商品為大寶公司生產;A公司提供的虛假“授權書”(復印件)載明:“茲授權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為北京大寶系列產品在綿陽地區的指定經銷商”也并非是對“A公司”授權,且“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未合法存在。這些證據材料反映出當事人的審查把關不嚴,未盡到公司應盡的審查義務,導致本案所涉大量假冒商品流入社會,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當事人稱由于本案所涉商品具有高度仿真特征,非專業機構的“成都某公司”根本無法辨別,但商品的高度仿真性并不能作為排除商標侵權行為的依據,且大寶公司鑒定報告內容注明:涉案商品“所用包裝材料與本公司正品所用有異,如電子監管碼、字型與本公司正品所用不同,上述產品所用瓶體亦非本公司所用,存在多處差異,如瓶蓋質感硬度與本公司不同,綜上所述以上產品為侵犯我公司注冊商標專有權的產品”。
4.當事人稱其不存在銷售假冒商品的主觀故意性,但當事人已實際造成了大量銷售該批侵犯“大寶”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事實后果,該行為已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5.20xx年2月、3月,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分別以銷售假冒“伊斯麗、歐萊雅、蝶妝、資生堂、凱芙蘭”等化妝品對某公司進行過行政處罰,當事人辯稱該行為并非其所為,但正說明當事人對以其名義銷售商品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侵犯“大寶”注冊商標專用權“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部門處理。工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lO萬元以下。”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鑒于當事人在本局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意見后,向本局提出其已充分認識到該行為的嚴重性,健全了相關制度,保證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把好質量關,并考慮到當事人對成都市的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召回全部售出商品),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銷毀假冒侵權“大寶SOD蜜1OOML”商品20857瓶;
2.處以非法經營額2.5倍罰款,共計人民幣743657.75元(柒拾肆萬叁仟陸佰伍拾柒元柒角伍分整)。
上述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戶名:市級政府罰款收繳賬戶;開戶行: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賬號:;單位代碼:)繳納罰沒款。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四川省工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