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決定書(精選3篇)
征地補償決定書 篇1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征收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春暉,職務:市長
住址:武夷山市中山路18號
被征收人:吳錫安,男,漢族,1948年3月3日出生,已故,公民身份證號碼:3521034,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號
被征收人:方明鳳,女,吳錫安配偶,漢族,1956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21036,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號
被征收人:吳良春,男,吳錫安長子,漢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21039,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號
被征收人:吳良立,男,吳錫安次子,漢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7825,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號
因武夷山市工業(yè)路棚戶區(qū)二期改造項目建設需要,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于20xx年4月29日作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工業(yè)路棚戶區(qū)二期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武政征決[20xx]1號),并于同日發(fā)布《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工業(yè)路棚戶區(qū)二期項目房屋征收公告》(武政告[20xx]15號),決定對武夷山市工業(yè)路棚戶區(qū)二期改造項目范圍內所有房屋進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門為武夷山市建設局,受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武夷山市棚戶區(qū)改造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棚改辦”)。20xx年7月22日,市政府作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工業(yè)路棚戶區(qū)二期項目房屋征收決定的補充決定》(武政征決[20xx]4號),并于20xx年7月24日發(fā)布《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工業(yè)路棚戶區(qū)二期項目房屋征收公告》(武政告[20xx]25號),將《武夷山市工業(yè)路棚戶區(qū)二期改造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以下簡稱《補償方案》)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調整延長至20xx年11月4日。
被征收人位于武夷山市城關五九路20號的房屋(以下簡稱被征收房屋)在本項目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證號:武房字第93051號,登記建筑面積148.10平方米,另共用分攤面積為28.23平方米,建筑結構磚混、磚木;土地使用權證號:國武用(20xx)字第272號,批準土地使用面積83平方米,另分攤面積12.9平方米。
因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武夷山市建設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市棚改辦在武政征決[20xx]4號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前,雖經多次協商仍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20xx年1月15日,市棚改辦依法書面通知被征收人進行最后一次協商,被征收人仍逾期未到場協商。
為了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590號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補償方案》相關規(guī)定,現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補償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戶丈測,無法對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修進行評估,故下述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值不含室內裝修價值;室內裝修價值待完成入戶評估后,另行貨幣補償。
(一)產權調換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根據閩武夷評報房字(20xx)第H20xx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被征收房屋2-4層磚混住宅(建筑面積:112.05㎡)評估單價為人民幣5583元/平方米,1層磚木住宅(建筑面積:29.8㎡)評估單價為人民幣5480元/平方米,1層住宅實際用作店面(建筑面積:34.48㎡)評估單價為人民幣18724元/平方米,總價值共計人民幣1434483元。
2.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就近安置,安置房位于本項目新建安置小區(qū)B-6#601(期房),鋼混結構,建筑面積約120平方米,根據閩武夷評報房字(20xx)第H20xx號房地產估價報告,安置房價值的評估單價為人民幣7392元/平方米,總價值共計人民幣約887040元。
綜上,被征收人如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征收部門應向被征收人支付差價款人民幣約547443元,具體以安置房交房辦證時的建筑面積結算差價款,多還少補。
(二)貨幣補償方式
根據閩武夷評報房字(20xx)第H20xx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為人民幣1434483元,由房屋征收部門一次性發(fā)放。
(三)以上兩種補償方式,被征收人應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選擇確認其中一種補償方式;逾期未選的,將按貨幣補償方式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
二、根據《補償方案》規(guī)定,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過渡補助費和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助費按下列方式計算發(fā)放:
(一)搬遷補助費
1.如選擇產權調換的,搬遷補助費:8元/平方米·次120 平方米2次+8元/平方米·次21.85平方米1次+12元/平方米·次34.48平方米1次=2508.56元,與被征收房屋補償款同時支付。
2.如選擇貨幣補償的,搬遷補助費:8元/平方米·次141.85平方米1次+12元/平方米·次34.48平方米1次=1548.56元,與被征收房屋補償款同時支付。
(二)臨時安置過渡補助費
1.產權調換:如選擇自行過渡的,過渡期暫計24個月,自房屋搬遷騰空之日起計算,臨時安置過渡補助費每6個月發(fā)放一次,共計:10元/平方米·月120平方米24個月+10元/平方米·月21.85平方米6個月+20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個月=34248.6元;逾期安置的,從逾期之月起支付雙倍臨時安置過渡補助費。如選擇使用周轉用房過渡的,被征收人不能享受臨時安置過渡補助費,周轉用房坐落于武夷山市富貴華府11號樓A702,建筑面積116.5平方米,待產權調換房屋正式交付被征收人之日,由房屋征收部門無償收回。如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同時選擇一種過渡方式;未選的,視為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
2.貨幣補償:臨時安置過渡補助費為10元/平方米·月141.58平方米6個月+20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個月=12648.6元,與被征收房屋補償款同時支付。
(三)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助費
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助費:35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個月=7240.8元,與被征收房屋補償款同時支付。
三、房屋征收部門已按照貨幣補償方式委托銀行在工業(yè)路棚戶區(qū)二期改造項目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下獨立掛賬、足額存儲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款、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過渡補助費和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助費等。
四、被征收人應當自本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被征收房屋騰空并交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拆除。被征收房屋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如被征收人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20xx年2月6日
征地補償決定書 篇2
*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一、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房屋征收部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征收人: ,男,漢族,生于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被征收房屋位于 ,該房屋屬 單獨所有,產權人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權證**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 ㎡, 結構。《國有土地使用證》( 國用( )第 號)登記土地使用權面積 ㎡。根據 公司對該戶房屋征收評估結果的報告:混合結構,建筑面積 ㎡,住宅用房市場評估價 元/㎡,房屋總價值 元。
三、爭議的主要事實及理由被征收人的房屋在 片區(qū)舊城改造項目第( )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征收部門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開展征收補償工作。多次向被征收人宣傳、講解《*人民政府關于 片區(qū)舊城改造項目第( )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布〔 〕 號)。但被征收人堅持 。上述要求既與有關政策不符,又與本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guī)定不符。經房屋征收部門多次說明,被征收人仍堅持自己的主張,故在征收補償方案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議。
四、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依據和理由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加快舊城改造步伐,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和《*人民政府關于 片區(qū)舊城改造項目第( )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布〔 〕 號)之規(guī)定,征收人依法作出如下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補償,補償方式實行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由被征收人選擇。
征地補償決定書 篇3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20xx]2號
征收人:蘇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
本市三香路998號被征收人:朱鳴嬋,女,1977年8月5日生,戶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蘇州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9日作出蘇府征〔20xx〕11號房屋征收決定,對梅巷片區(qū)危舊房改造工程(二標段)項目范圍內所涉房屋實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門為蘇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蘇州市姑蘇區(qū)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原蘇州市平江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系私房,產權人為朱鳴嬋,所有權證號:蘇房權證市區(qū)字第10165462號,房屋登記建筑面積為49平方米,經測繪建筑面積為51.82平方米,另有違法建筑面積24.3平方米。朱鳴嬋名下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一本,土地使用面積為19.9平方米。被征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房屋向蘇州市住房置業(yè)擔保有限公司設立抵押,貸款7萬元,債務履行期限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11日,至20xx年8月13日尚欠貸款余額3389.33元。該處房屋內有戶口簿一本,戶主朱鳴嬋。隔壁103室房屋產權人仲善雯為朱鳴嬋的母親,兩套房屋打通由母女兩人共同居住。被征收人采用多數決定方式,選定了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經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采用市場比較法評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為425805元,裝修及附著物價值為65977元,違法建筑殘值為3645元。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為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個月(20xx年11月20日至20xx年4月19日)內,后延期至20xx年5月5日。在簽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征收分戶評估報告等材料送達被征收人。經多次協商,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未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簽約期屆滿后,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征收補償告知書送達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補償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就補償方式作出選擇。在房屋征收部門告知的期限內,被征收人仍未對補償方式作出書面選擇,亦未出席征收部門于20xx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協商會。據此,征收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蘇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四十條及《梅巷片區(qū)危舊房改造工程(二標段)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一、對被征收人朱鳴嬋(戶)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補償被征收房屋房地產評估價值425805元,裝修及附著物價值為65977元,合計491782元。支付前應將被征收人朱鳴嬋所欠貸款余額先行撥付給蘇州市住房置業(yè)擔保有限公司,余款支付給被征收人朱鳴嬋。二、產權調換房源地點在:長江花園三區(qū)14幢102室(公安編號),建筑面積為58.66平方米,房屋經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與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評估,房地產評估價值為424288元。三、第一項與第二項相抵后,互結產權調換差價。四、補償被征收人朱鳴嬋(戶)搬遷費1200元,違法建筑殘值3645元,移裝固定設施補助費等按項目規(guī)定領取。五、被征收人朱鳴嬋(戶)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辦畢搬遷手續(xù),攜實際使用人搬遷至產權調換房內,騰讓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實施單位蘇州市姑蘇區(qū)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驗收后拆除。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征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