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決定書(精選3篇)
法院立案決定書 篇1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使用的決定類文書。《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立案所用的正式文書,其作用在于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人偵查階段。《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立案決定書》是多聯式填充型文書,由正本和存根兩部分組成。
1.正本。該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首部包括制作機關名稱和文書名稱(已印制好)。
(2)正文。正文的填寫內容主要是:
①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6條。其中,公安機關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據填寫第83條;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填寫第86條。
②案件名稱。立案時能夠確認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尚未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案件名稱。
(3)尾部。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并加蓋制作文書的公安機關的印章。成文時間應當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的時間。
2.存根。該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于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如犯罪嫌疑人尚未確定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不填,并用橫線劃掉。
公安機關制作完《立案決定書》,標志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開始采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偵查終結時,《立案決定書》正本應當入訴訟卷。
法院立案決定書 篇2
省市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
檢經立字(1)第號
被告人李,男29歲,漢族,高中畢業。1x年12月參加工作,現任市工商銀行大石橋營業所會計,住銀行家屬院。
1x年x月3日,市工商銀行大石橋營業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該營業所會計李自1x年11月至1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總額達30萬元。據初步調查,反映情況屬實,被挪用款項的單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應予立案偵查。
檢察長:蔡
1x年x月10日
立案決定書范本2
市公安局
立案決定書
(存根)
公刑立字[200]180號案件
名稱李涉嫌殺人罪
案件編號
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歲
住址市路號
單位及職業市有機塑料有限公司
批準人王
批準時間200年5月24日
辦案人劉姜
辦案單位市公安局刑大
填發時間200年5月24日
填發人姚市公安局
法院立案決定書 篇3
公刑立字[200]180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李涉嫌殺人罪案立案偵查。
(市公安局印)
二○x年x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