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反制度處罰決定(通用3篇)
關于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1
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嚴格執行財政法規,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及其所屬的工作人員,在財政、財務活動中、必須遵守有關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下統稱財政法規)的規定。
對于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違反財政法規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資金的款項,除有關法規另有處罰規定者外,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處理。
第三條 對有違反財政法現行為的單位,應當根據事實和情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不超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的五倍。
第四條 對有違反財政法現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行政領導人(以下簡稱責任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情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罰款:最高不超過相當于本人三個月的基本工資。
第五條 對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無論數字大小,都應當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沒收非法所得;
(二)收繳應當上繳的收入;
(三)追還被侵占、挪用的資金;
(四)沖轉有關的賬目
第六條 隱瞞、截留應當上繳國家的稅金、利潤或者其他財政收入,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不足5萬元、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5萬元以上、且占全年應上繳稅金、利潤、其他財政收人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上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者補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不足全年應撥款額或者應補貼穎的20%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占全年應撥款額或者應補貼額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上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稅收、動用國庫款項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違反規定挪用生產性資金用于非生產性支出,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不足10萬元、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違反規定將全民所有的財產轉讓給集體,或者將預算內資金劃轉為預算外資金,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不足10萬元: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并用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現象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嚴重違反國家財政開支規定,揮霍浪費國家資財,違反財政法規款額不足1萬元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1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以下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不足1萬元、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3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超越權限,擅自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提高工資,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年人均200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年人均200元以上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上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未構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予刑事處分,個人非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給予降級以下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
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或者不足1000元、但是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財政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領導人員強制下屬人員違反財政法規的;
(二)經辦人員擅自作主或者主動策劃違反財政法規的;
(三)挪用或者先扣支前、救災、防災、撫恤、救濟、教育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四)涂改、偽造、毀滅帳表憑證的;
(五)阻撓、抗拒檢查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
(六)屢查屢犯的。
第十五條 違反財政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經有關部門查出后,認真檢查錯誤并及時糾正的:
(二)違反財政法規款額較小,情節輕微的;
(三)自己主動查出并及時糾正的;
(四)經辦人員抵制無效,被迫執行的。
第十六條 同期查出有兩種以上違反財政法現行為的,應當按照最重的行為給予處罰、但是罰款應當合并計算收繳。
第十七條 對于違反財政法規,弄虛作假而騙取的先進榮譽稱號。應當由授予機關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 對單位的處罰和對責任人員的罰款,由進行檢查的審計機關或者財政機關作出決定;對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由進行檢查的審計機關或者財政機關提出建議、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規定或者企業職工獎懲規定,由有關部門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單位交納的罰款,企業在留用利潤中支付;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外資金或者包干結余經費中支付;個人交納的罰款,可以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
罰款數額較大,一次交納有困難的,經作出決定的機關同意,可以分期交納。
第二十條 單位對處罰決定、個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或者罰款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復查申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應當在接至復查申請30日內進行復查。復查期間,處罰決定應當執行。
個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按照有關規定的申訴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對有違反財政法現行為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執行檢查處理的審計機關、財政機關和有關部門,不按照本規定進行處罰的,應當追究經辦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財政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的施行細則由審計署、財政部共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年xx月xx日
關于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2
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責任單位:五常市文化體育局 稽查隊
責 任 人:承辦人A、承辦人B、隊長、主管副局長、局長。
二、處罰權力行使依據
(一)《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規定: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
2、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
3、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三)《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1、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
2、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3、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4、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五)《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托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2、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3、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4、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5、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6、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7、未經批準,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六)《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
2、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3、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4、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七)《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2、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3、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4、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5、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7、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三、處罰范圍與標準
見《五常市文體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四、處罰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條件:(1)具有立案管轄權(2)有初步證據證明的違法事實;(3)有明確的行為人;(4)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
2、立案程序:文化市場稽查隊承辦人A對違法案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需要查處的案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經稽查隊隊長審核后報主管副局長簽批。
3、立案時限:自檢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交辦的違反文物保護法的案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現場檢查發現或者需要立即查處的文物保護違法案件,可先行調查取證,并在7個工作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二)調查取證
文化市場稽查隊承辦人A組織2名以上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撰寫《印刷經營單位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由稽查隊隊長審核后送局法制部門審查。
(三)審查
局法制部門承辦人A對報送的《印刷經營單位違法案件調查報告》、有關證據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形成初步審查意見,由主管副局長核簽。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辦人并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承辦人將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后的案件材料報局法制部門審查。
(四)審議與決定
審查終結,局法制部門承辦人提出處理意見,經局務會討論形成意見后報局長審批。
(五)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局法制部門承辦人B起草《行政處罰決定》,經審核后報主管局長簽發。局法制部門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于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六)執行
對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公開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五常市人民政府網站長期公布。
六、處罰決定時限
違反文物保護的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的,應經局長批準,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七、監督檢查
執行《五常市文體局關于規范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八、責任追究
執行《五常市文體局關于違反規范權力運行制度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附件:1、印刷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處罰工作流程圖
2、五常市文體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關于違反制度處罰決定 篇3
為了保障公司各環節正常營運,加強公司各項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及員工各項利益,保持生產正常工作秩序,特規定如下:1、公司所有員工要做到按時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遲到1—5分鐘扣罰5元;5—10分鐘扣罰10元;遲到10—20分鐘扣罰30元;遲到3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處理,因遲到30分鐘一律不準請假,當天必需正常上班,遲到一次或未打卡一次無全勤獎。上、下班不打卡者一次處罰30元,曠工一次按50元處理,管理人員100元。2、對在工作崗位上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嬉戲玩樂者、聚眾鬧事者、打架斗毆者、不聽指揮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并給予100—500元罰款。如造成人身傷害的除承擔醫療、誤工、營養等費用外,還將交政法部門處理。3、在工作時間內嚴禁串崗、混崗、脫崗、睡崗、干私活或進行非工作性上網、玩電子游戲、下棋、打撲克等娛樂活動,一經發現每人次罰款30元;嚴禁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如有發現每人次罰款300元,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4、所有員工不準車間、倉庫重地吸煙,發現一人次罰款500元。5、班中和班前嚴禁飲酒,違者責令下崗,并罰款300元,同時追究其班組、車間領導的連帶責任,其中生產主管罰款100元,生產組長罰款150元。6、對工作中不負責任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設備、工具損壞、影響產量和質量、浪費材料能源等后果的,按造成的經濟損失的10%進行處罰。7、各部門要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衛生清潔,不得隨地吐痰,亂扔垃圾或廢棄物,發現一次處罰10元/次。8、生產崗位的職工不準私自連班、頂班、換崗或到不屬于自己的崗位私自操作。違者至少給予100元對違反公司制度行為的處罰制度9、員工要做到人離機關,停止使用時要切斷電源,關閉工作燈,違反者處罰10元/次。13、對假報、虛報、瞞報出勤者扣除本人相應天數工資,并給予相應天數3倍的處罰,同時視情節分別給予班組長或考勤員、車間主任或單位領導每人次50元、20元的處罰,并通報全公司。10、對一個月內曠工3天以內者(含3天),除曠幾天工扣發本人幾天工資外,并給予本人曠幾天工罰款日工資幾倍的處罰。一次曠工超過三天以上者,經車間(處室)核準,分管領導批準,交人力資源處開除。全年累計曠工達7天以上者(含7天),予以開除。11、管理層干部要經常深入群眾,虛心傾聽群眾意見和建議,秉公辦事,平等待人,絕不允許任人唯親;要理直氣和,以理服人,絕不允許以職以權以勢壓人,對提意見者和反對過自己的人打擊報復。否則,由上一級領導分別給予批評、處分或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