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精選5篇)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篇1
1月1日凌晨2:00,保衛處接到電話舉報,研究生公寓樓513宿舍喧嘩哄鬧,影響周邊宿舍休息。經核實:513宿舍丁濤、武志浩、康舉以及李琳、劉家楠在宿舍玩游戲、唱歌、嬉鬧至凌晨,經保衛處同志敲門提醒后才安靜下來,情況屬實。
研究生部為維持安靜、有序、正規的宿舍環境,已通過多種渠道對研究生宿舍各項管理規定進行宣傳與教育,個別學生依然無視校規校紀,我行我素。在公共場所哄鬧、擾亂正常秩序者是極其惡劣的。為警示全體研究生,根據《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學生違紀處罰辦法》[20xx]203號第十條等文件精神,結合違規學生事后的認錯態度,研究生部研究決定給予如下處理:
給予20xx級研究生丁濤、武志浩、康舉、李琳、劉家楠通報批評;
根據《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學生違紀處罰辦法》(首體研字[20xx]203號),以上同學如果對本決定有異議,應當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
年1月9日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篇2
慕毅飛,原溫嶺市委黨校主任科員,20xx年2月退休,身為中共黨員,違反政治紀律,多次公開發布、轉載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的錯誤言論,嚴重損害黨的形象,依據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經市紀委會20xx年4月15日研究,決定給予慕毅飛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共溫嶺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年4月20日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篇3
周波,男,漢族,1974年4月3日出生,溫州市文成縣人,現任溫州市急救中心副主任。
經查實,溫州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員林劍、厲鋒、周小躍、葉茜茜(以上人員均另行處理)于20xx年5月12日至同年6月3日期間,利用工作之便結伙多次將120接警信息告知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7900元,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周波身為該單位分管負責人,對發生上述違紀行為負有領導責任。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周波給予記過處分。
本行政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不服上述行政處分決定,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我局申請復核。
溫州市衛生局
年7月2日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篇4
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在 從事 行為,違反了 的規定,根據 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警告:
2、罰款 元。
罰款按下列第 項規定方式繳納:
1、當場繳納。
2、自即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到 (地址: )。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按照下列第 項規定的方式提出異議:
1、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申請復議。
2、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處罰決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單位)作出本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聽取了你(單位)的陳述和申辯。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篇5
x年xx月x日,公司制造部發生蒸鍍掉鍋事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經查,此次事故系人為失誤所導致。為了規范員工生產行為,提高員工作業責任意識,根據公司《獎懲管理制度》,現決定對以下人員進行處罰,以賠償公司所遭受的損失。 此次事故責任人及賠償金額如下:
1. 事故直接責任人,200元;
2. 事故間接責任人、,各100元;
3. 經理、副經理對事故負有領導管理責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為戒,特此通知。
有限 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