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給予某某警告處分的決定(精選5篇)
關于給予某某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
王(學號:205),男,漢族,現年25歲,山西朔州市人,美術學院環境設計專業13-3班學生。
該生在20xx年 2月29日—3月1日期間,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不參加學校組織的集中教育學習,累計曠課已達10學時(每天上午按4學時,下午按2學時計算)。
為嚴肅校紀,教育本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相關規定及《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修訂)》第十五條第一款“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10 -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王警告處分。
年5月20日
關于給予某某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2
,女/男,X族,X人,19xx年XX月出生,X年XX月參加工作,現任職單位新城區社會事務局。
20xx年XX月XX日上午點分,紀委在我單位進行作風督查時,發現看電視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六款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罰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經領導班子會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分決定后30日內向本機關提起復核。
二〇XX年XX月XX日
關于給予某某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3
韋,男,1994年8月29日生,廣西武宣縣人,力學與建筑工程學院土木工程20xx班學生,學號021。20xx-20xx學年第二學期,累計曠課10學時;
為了維護課堂紀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同時對學生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根據《與建筑工程學院加強本科生學風建設的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第四款的相關規定,經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給予韋、李怡興、紀振興、周志恒、王天舒5名同學警告處分。
力學與建筑工程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
年9月8日
關于給予某某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4
為嚴肅校規校紀,教育違紀學生,警示廣大學生,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營造和諧的校園氛圍。
現將我校4名違紀學生處分決定通報如下:,男,初三(2)班學生,,男,初二(1)班學生,于20xx年4月16日與初二(1)班產生矛盾,繼而引發打架事件,為嚴肅校規校紀,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學,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記大過處分,給予記大過處分。,,男,均為初二(2)班學生,這兩名同學無視學校規章制度,于5月16日無故毆打其他同學,給其他學生帶來傷害,也給校園安全帶來極其惡劣的影響。為嚴肅校規校紀,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記大過處分。、,男,均為初一(3)班學生,這兩名同學今天早上在學校門口因一點小事發生口角,繼而大大出手,無視學校規章制度,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學經研究決定給予、記過處分。以上被記過處分的學生已裝入個人學籍檔案。確有悔改的決心和表現,可提出書面申請,報班主任、學校審批,撤銷其處分。如再有違紀行為,加重處罰。未撤銷處分的學生不得評選優秀干部和三好學生、不發放畢業證,以致以后的升學、參軍、工作都將受到影響。受處分學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訓,嚴格要求自己,改正錯誤,爭取早日撤銷處分。同學們,生命權和健康權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其它一切權利的基礎。打架斗毆行為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與健康,輕者違反校規校紀,嚴重者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打架斗毆行為可能構成的罪名有兩個:一個是“故意傷害罪”,另一個是“故意殺人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定義是: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打架斗毆”是一種典型的故意傷害行為。按照故意傷害的傷害結果,可以把“故意傷害罪”分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故意傷害至人“重傷”和故意傷害至人“死亡”。
法律規定:“14歲以上的人,要對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以上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有的同學可能弄不清楚什么是“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打架斗毆等故意傷害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刑法”規定了較重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34條的規定: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20xx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這里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聚眾斗毆,不計后果,欲置人于死地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最輕的也要判3~20xx年。同學們,生命是脆弱的,決不象電腦游戲和動畫片中的人物那樣,有幾條命;身體被打得變了形還能恢復原狀。打架斗毆行為極易造成他人身體的損傷,某些傷害是不可逆轉的,將給受害者造成終生的遺憾。一旦達到輕傷的標準,加害者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打架斗毆行為既害人又害己。實際上因打架斗毆行為造成他人輕傷或更嚴重損傷的事例屢見不鮮。學校是教書育人的一方凈土,打架是破壞我校校園和諧的一大公敵,我校盡管三令五申打架斗毆事件的危害性及嚴懲制度,但一直以來,學生打架斗毆事件屢屢發生,不僅破壞了學校的正常秩序,給學校帶來不好的聲譽,而且對學生的身心造成傷害,其危害性顯而易見,打架斗毆是最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釀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特別是對于咱們部分同學,由于你們有較強的好強心理、尤其是男同學,往往通過打架斗毆、辱罵他人來獲得一種快感和成功感,這種想法是多么的可笑和無知,正是存在這種想法往往使他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今后咱們學校對于打架的事件要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絕不姑息。同時也希望咱們同學能夠遵守學校的校規校紀,共同維護一個和諧的校園環境,共同打造一個舒心的學習環境。
xx店市第十三中學
6月3日
關于給予某某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5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王,男,1963年11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參加工作,1990年5月入黨,現任海關總署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1995年元月初和1996年年初在兩次辦理總署x700萬元資金存款中,嚴重失職,以致被詐騙500萬元人民幣。
王作為主管財務工作的部門領導,對巨額存款不嚴格審查、把關和跟蹤管理,發現問題后,不及時向領導報告和采取積極措施加以制止糾正,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署黨組決定,給予王撤銷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職務的處分。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