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通用19篇)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
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 所:xx市xx大道162號
被申請人:xx市建設局
法定代表人:張,職務,局長
住 所:xx市七里界路21號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xx年10月19日作出的冶建罰字【20xx】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同年11月30日提請行政復議申請,本辦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行政復議終止。
20xx年12月4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2
申請人:師范學院
住所:
法定代表人:李;職務:院長
組織機構代碼:
工商營業執照號:
被申請人:xx市豐澤區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陳;職務:局長
申請人申請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泉豐環費字[20xx]0000)的行政復議申請,我局于20xx年5月12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我局本著查明事實、化解矛盾的原則,主動溝通、積極協調,行政復議問題得到解決。
申請人于20xx年7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撤回該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xx市環保局
20xx年7月11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3
申 請 人:于,女,19xx年3月22日出生,漢族
通訊地址: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吳,局長
地 址:xx市東路號第二行政中心
申請人于認為xx市環境保護局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請求確認該行為違法、要求該局限期按照申請人要求作出書面答復并要求賠償申請人郵寄費的行政復議申請,我廳于20xx年3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5月4日向我廳提交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二○xx年五月八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4
行政復議中止決定書
______ [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的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已予 年 月 日受理。審查中, (中止審查的事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中止對該行政復議案的審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5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是書(林子豪)
浙環復決[20xx]6號
申 請 人:林子豪,女,漢族,1992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蕪湖市奧韻康城
被 申 請人:溫州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鄭建忠,局長
地 址:溫州市學院中路299號
申請人林子豪責令被申請人溫州市環保局公開溫州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20xx年十項污染物年度檢測報告信息的行政復議申請,我廳于20xx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xx年12月10日向我廳提交了《申請書》,申請撤回該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6
申請人:趙某
被申請人:仙居縣下各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趙某不服被申請人仙居縣下各鎮人民政府所作的仙下罰決字【20xx】第1號決定書,于20xx年8月1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提交了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的書面申請。本機關對撤回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同意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20xx年9月26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7
申請人:臺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門縣海潤街道頭岙工業園區。
被申請人:三門縣環境保護局,地址:三門縣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號。
法定代表人:沈顯鋒,局長。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三門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三環罰字〔20xx〕36號行政處罰決定,于20xx年3月18日向三門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當日受理。
在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xx年6月17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準許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本案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8
申 請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三市路59弄16號401號。
申 請 人:金雪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4號。
申 請 人:洪威武,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38號。
申 請 人:裴信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里岙1組37號。
申 請 人:裴偉定,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24號。
被 申 請人:寧波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長
地 址:寧波市柳汀街545號
申請人金雪虎、金雪國、洪威武、裴信國、裴偉定因被申請人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未履行環境信息公開職責申請行政復議,我廳于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xx年7月22日向我廳提交了《關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請求》,申請撤回該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9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公復終止字[ ] 號
申請人:
住所:(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聯系電話: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終止的具體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行政復議終止。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復議專用章)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0
正安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正府行復決〔20xx〕4 號
申請人:
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正安縣人,住正安縣安場鎮小米莊村中保組。
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陳倫,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20xx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于20xx 年4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查終結。申請人請求: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申請人稱:20xx年4月7日,申請人受人欺騙,因好奇心理在安場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請人查獲,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處罰。雖然申請人一時好奇吸毒,但并未成癮,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應強制隔離戒毒。20xx 年4 月21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送到遵義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戒毒,其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所以,請求縣人民政府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被申請人答復稱:20xx 年 4 月 7 日 14 時許,被申請人接到群眾舉報,在遵義至道真縣二級公路安場鎮境內路段上將吸毒的申請人抓獲,通過調查并當場對申請人進行檢測,確定申請人為吸毒,對申請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被申請人通過進一步調查,申請人吸毒已達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處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本府審理查明:20xx 年4月7日,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報警人稱申請人在吸毒。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后,現場將申請人帶至派出所詢問,并對其進行檢測,證明申請人具有吸毒行為。20xx 年4月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處罰決定后,經被申請人進一步調查,發現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請人于 20xx 年 4 月 14 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結論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府認為:申請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發時仍在吸食毒品,其違法行為處于連續狀態,已經吸毒成癮。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的行為,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關于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1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于征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征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復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征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年8月19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2
行政復議決定書
錦復決字„20xx‟第1號
申請人:
成都鑫銳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鄉團結村8組法定代表人:李興秋委托代理人:吳利軍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勇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1、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趙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橋街201號2、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倫地址:成都市錦江區龍舟路54號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于20xx年7 月9 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請人稱:1、申請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錦江區三圣街道辦事處陳家堰村三組9.526畝集體土地(下稱陳家堰村三組土地)的使用權人。申請人有償取得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使用權后,由于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原因,一直未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且申請人對該土地長期使用并連續多 2 年繳納土地使用稅,由此可以證明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行政主管部門事實上已確認申請人對該土地的使用權。2、由于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發出過有關“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已經作廢的書面通知,應當認為申請人持有的“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仍然有效。3、申請人未在陳家堰村三組所屬區域范圍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后建設過任何建筑物,被申請人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向申請人做出限期拆除的決定。4、由于原成都市錦江區國土局1994年12月16日向陳家堰文化活動中心頒發了編號為“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該土地的性質自許可證頒發后就發生了改變,不再是原來的耕地性質。申請人的后續利用行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其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對“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的信賴利益。5、申請人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并且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中沒有告知申請人具體違反的條文,也沒有告知申請人不服該《通知》時的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處罰法》。6、申請人所使用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不屬于“拆院并院”范圍,也不屬于國家征地性質。被申請人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過程中,告知此次執法是因為統一的“拆院并院”需求,行政執法人員所述違反了“拆院并院”采取“堅持依法、自愿的原則”和3 “不得搞強制拆遷”。基于上述理由,申請人請求撤銷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送達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
二、被申請人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稱:1、“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用地位置原土地性質為耕地,是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1994年基于農村公益事業為陳家堰村所辦理,批準用途是建設村文化中心,因各種原因該項目并未實施,土地利用現狀仍為耕地,該許可證與申請人后來的建設行為無關。申請人從未獲得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在該宗土地上進行生產建設的許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因此申請人在該宗土地生產建設的行為屬于非法占地建設。2、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四川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九條,向申請人作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3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4
申請人吳,住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xx年8月5日對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xx年2月15日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與鐵路道口時,發現鐵路兩側欄桿為打開狀態,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員指揮告知通過,因此,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申請人是按照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車牌號魯MAB898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取事發監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請人駕駛魯MAB898機動車在純化S319省道鐵路道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經查看事發監控照片,未顯示有管理人員指揮,因此,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1.編號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綜合應用管理平臺調取的車牌號魯MAB898車輛現場監控照片三張。
經審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時57分,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通過鐵路交口時,被設置在該路口的交通違法抓拍設施抓拍到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20xx年8月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查詢得知上述交通違法行為,遂進行了處理。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轄區內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抓拍的照片可以認定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鐵路兩側的欄桿為打開狀態,交通信號燈顯示為紅燈。盡管被申請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顯示在看護房屋的門口有管理人員出現,但從該管理人員的占位和姿勢無法證實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管理人員實施了指揮通行行為,且申請人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上述事實,因此不能證明申請人在交通信號燈為紅燈的狀態下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事實。綜上,被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月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5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于征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征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復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征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年8月19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6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7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8
申請人:杜某某,男,漢族,年6月出生
地 址: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
地 址:路橋區商海北街19號
法定代表人:黃,局長。
申請人認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未對20xx年3月14日的《信息公開申請書》答復,請求責令履職,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于20xx年4月15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后,應作出處理并答復。被申請人至今沒有作出任何答復給被申請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于20xx年4月18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復告知書》,又于20xx年4月19日向申請人寄送了《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已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為作出答復,請求駁回申請。
經審查:被申請人于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EMS1098055569017)后,于20xx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復告知書》和《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354和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732)。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雖然寄送了《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但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屬違反法定程序超期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確認《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違法。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國土資源局
年6月3日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篇19
申請人:陳繼浩,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址:上海浦東新區華東路3999號321室。
被申請人:杭州市余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杭州市余杭區藕花洲大街167號,法定代表人:胡昕,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對其舉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違法不予立案決定不服,于20xx年3月17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因行政復議申請書表述不清,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本局制發(杭)工商復補字(20xx)13號《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補正。20xx年3月24日本局收到申請補正材料,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予以依法受理。另,被申請人已改為“杭州市余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舉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雙十二活動期間的違法行為不予立案決定。對該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申請人稱:由于至今申請人只是通過電話大概了解了不予立案的結果,未收到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的書面材料,也不清楚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所以無法充分闡述復議理由,希望考慮這個因素。但申請人認為:第一,被申請人程序違法。申請人自20xx年12月12日通過公司“積分寶貝”微博向余杭區消保委315舉報淘寶的違法行為,事后得到網絡回復,請致電投訴電話0571-86222315進行舉報,于是申請人應該在20xx年12月16日進行了電話舉報。20xx年12月17日接到工作人員電話,讓申請人提交書面材料舉報,當天即以EMS方式將材料寄給被申請人。舉報后至20xx年1月底(時間明顯超過15個工作日)多次與被申請人工作人員聯系,但工作人員回復稱已將該案移交分局法規部門認定,尚無結果。直到申請人20xx年3月13日下午,電話聯系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才被告知分局法規部門決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請人告知了理由。申請人索要書面決定,但被拒絕。第二,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雙十二活動期間的廣告行為屬于違法行為。被舉報人廣告有虛假和欺騙內容,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有關有獎銷售的規定。
被申請人稱:20xx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反映淘寶網違法發布廣告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廣告打出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500萬,要求查處。12月17日收到申請人相關舉報材料,12月30日,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準立案調查。20xx年2月25日被申請調查終結,經負責人批準同意撤銷案件。被申請人認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沒有要求用戶購買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費用即享受其提供的服務,要求用戶使用淘寶的客戶端掃描二維碼即可獲贈1注彩票,屬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并不是有獎銷售行為。因此,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對于“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500萬”的廣告用語,因被舉報人于20xx年12月12日當日主動糾正,不予行政處罰。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準,20xx年2月25日予以撤案。綜上所述,請求杭州市工商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xx年12月16日15:33:55,被申請人收到了申請人的電話舉報,稱“淘寶網違反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廣告打出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得500萬。要求查處,并回復”。12月17日10:10,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電話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對交易憑證。同日12:19申請人電話告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會書面郵寄材料。12月17日,被申請收到了申請人郵寄的《關于淘寶雙十二違法廣告行為》的舉報信和下載的兩份截屏證據。申請人請求“望貴局能夠依法予以查處,并將結果予以公布或者告知本人”12月30日,被申請人以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涉嫌廣告違法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決定予以立案調查。但沒有將立案情況告知申請人。
經被申請人調查,本案涉及兩個行為主體: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兩公司定于20xx年12月12日舉行“掃碼分錢”活動(亦稱“雙十二”送彩票活動)。20xx年12月10日,由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分兩次向支付寶充值人民幣3600萬元,購買了17721104注雙色球福利彩票。
據申請人稱,20xx年12月11日晚,每個安裝了淘寶客戶端手機用戶都收到了一條推送廣告。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該廣告第一頁內容為“雙12盛典揭幕禮 12月12日0點打開電腦上淘寶首頁 掃碼分錢 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500萬”,其中“掃碼分錢”字樣特別突出,而且字號特大。“12月12日0點”和“500萬”都以顯著方式標注。第二頁標圖依然有突出的“掃碼分錢”字樣,內容顯示為“手機淘寶客戶端掃碼---一次可獲1000000元”。此外,還有彩票開獎時間和活動期限和活動規則內容。活動期限以顯著方式標注,但活動規則無顯著方式標注的內容。
12月11日21:50,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向“已經安裝淘寶客戶端的用戶發送了文案為‘0點開搶!一次可獲百萬’的活動通知”。該通知的內容與申請人提供的截屏證據內容不相同。題目改為“雙十二揭幕禮 掃碼分錢 一次可獲百萬元”,但依然有突出的“掃碼分錢”字樣的內容。并列有“活動時間”、“參與條件”、“參與方式”、“彩票開獎時間”、“活動注意事項”等內容。
20xx年1月16日,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聯合致函被申請人,對“掃碼分錢”活動作了說明,但同時辯稱“淘寶認為,簽署活動不屬于有獎銷售類型的營銷活動范圍,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從事獎勵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的限制。分解分析如下:1、淘寶舉報(疑為“舉辦”,打印人注)‘掃碼分錢’活動的核心目標是回饋用戶,淘寶網成立10余年來,沒有用戶的支持不會有今天的成就,…本活動自始至終,均未向參與活動的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不屬于銷售行為。2、本活動中所有的彩票均是由淘寶向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購買后免費贈送給用戶,淘寶沒有獲得任何的直接利益。3、為了確定回饋對象,需要用戶…簽到,無需進行任何其他附加的行為,用戶掃碼后將必然免費領取一注彩票,且淘寶贈送彩票的行為對所有用戶是一視同仁的,先到先得,送完為止。”
被申請人調查后認為,有獎銷售是建立在買賣關系的基礎之上的,是獎勵購買者的行為。而本案兩當事人并沒有要求用戶購買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費用享受其提供的服務,而只是要求用戶使用淘寶的客戶端掃描二維碼即可獲贈1注彩票,屬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并不是有獎銷售行為,因此,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據此,被申請人于20xx年2月25日決定,對該案予以銷案。
本局認為,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有線電視臺在提供電視節目服務中進行有獎競猜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答復》(工商公字(1999)第55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所稱的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附帶性地提供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統稱獎品)的引誘方式,促銷其商品(包括服務)的行為。不論向商品的購買者提供獎品,還是向其他有關當事人提供獎品,只要經營者以促銷商品為目的,均可構成有獎銷售,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調整”的解釋,被舉報人涉嫌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在“掃碼分錢”活動中,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及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的商業促銷意圖非常明顯,其聲稱該活動的“核心目標是回饋用戶” 、“淘寶沒有獲得任何的直接利益”。眾所周知,用戶是商家直接的交易對象,也是商家獲取利潤的唯一源泉,回饋用戶就是穩定自己的客戶群,保住自己獲取利潤的來源渠道。很顯然,商家回饋用戶不是搞慈善,而是真真切切地商業促銷活動。回饋用戶當然不能取得“任何直接利益”,但必然能取得潛在或者間接的利益。再者,被舉報人以顯著方式表述“掃碼分錢”、“手機淘寶客戶端掃碼---一次可獲1000000元”等內容,也足以證明其促銷引誘的特征。
因此,被申請人以及被舉報人以“掃碼分錢”活動未發生直接的商品銷售和服務提供為由,將其排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范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此外,被申請人作出立案和銷案決定,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本局杭工商法(20xx)36號《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告知具名舉報人(申請人)立案和銷案的決定。存在程序瑕疵,本局予以指正。
經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銷案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和第2目的規定,本局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20xx年2月25日作出的對申請人舉報的立案案件予以銷案的決定,責令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本局為被告向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起訴。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