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范文(通用5篇)
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范文 篇1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你單位申請 ,經依法審查,基本符合 有關規定的條件、標準,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 。 注: 填寫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具體條款,不需填寫具體內容。告知所給予的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內容,如核發許可證、變更事項…等。
許可的內容應當與申請人申請的內容一致;許可的期限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專用章)
年 月日
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范文 篇2
籌備組:
你們于年月日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成立 ,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定的條件。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同意成立登記 。登記證號湘社證字第 號,業務主管單位為 。
該會登記后,須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接受我廳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按時參加年度檢查,若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要及時到我廳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修改章程經核準后方能生效。
xx省民政廳
年 月 日
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范文 篇3
______________ 申請者:
根據所報的申請從事糧食收購資格的材料,經審核,符合資格條件。同意申請者具有從事糧食收購的資格。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 糧食局(蓋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
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范文 篇4
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
你單位于20xx年5月19日經本機關審查決定準予行政審批取得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核登記。
經調查核實,該項行政審批現屬于下列情形:
1、你于20xx年4月28日提出注銷登記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注銷你你單位已取得的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核登記。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依法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審批專用章)
年5月8日
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范文 篇5
:
經查,你(單位)取得的 行政許可,具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下列情形: (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 )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現依法撤銷該交通行政許可。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之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