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黨員除名決定(精選6篇)
關于黨員除名決定 篇1
各支部(黨委、總支):
姜,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x市雙塔街道天余村人,20xx年5月入黨。
經街道紀工委查明:姜和妻子鄭于1999年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姜婷。20xx年1月9日,姜和鄭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又生育第二個小孩,男性,取名姜皓晟。
姜不但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政策,計劃外超生一個孩子,嚴重違反黨紀條例,而且對自己的違紀問題和錯誤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態度不端正,不接受組織對其幫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組織對他的違紀問題進行黨紀調查處理,不履行黨員義務,其行為已經不符合黨員條件。20xx年3月16日,天余村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表決,通過了給予姜xx黨員除名的決議。鑒于姜嚴重違紀事實和村支部決議意見,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姜xx黨員除名。
本決定自20xx年3月16日開始生效。
道黨工委
年3月16日
關于黨員除名決定 篇2
各基層黨組織:
按照市委組織部《關于開展黨員組織關系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組通〔20xx〕65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黨員組織關系排查的通知》(泰組通〔20xx〕7號)文件要求,20xx年10月以來,局黨委所屬基層黨組織深入開展黨員組織關系排查和清理,對所有黨員逐一登記造冊。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業泰州華廈集團公司黨支部(二建公司)于20xx年7月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對其所屬能聯系的黨員按照便于參加組織生活的原則幫助轉移組織關系,但仍有劉、鄒、魏等3名黨員經多方努力仍無法取得聯系。(見附表)
現依據黨章黨規和《從嚴規范民主評議黨員和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細則(試行)》(泰組發〔20xx〕17號)、《關于轉發<關于印發江蘇省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組發〔20xx〕11號)及本次黨員排查清理的相關要求,經20xx年11月24日局黨委會研究,決定對超過6個月未與黨組織聯系、且經多方努力仍無法取得聯系的原泰州華廈集團公司劉、鄒、魏等3名黨員,按自行脫黨進行組織處置,并從黨內除名。
特此決定。
中共xx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員會
20xx年11月25日
關于黨員除名決定 篇3
局屬各基層黨組織:
按照市委組織部《關于開展黨員組織關系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組通〔20xx〕65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黨員組織關系排查的通知》(泰組通〔20xx〕7號)文件要求,20xx年10月以來,局黨委所屬基層黨組織深入開展黨員組織關系排查和清理,對所有黨員逐一登記造冊。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業泰州華廈集團公司黨支部(二建公司)于20xx年7月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對其所屬能聯系的黨員按照便于參加組織生活的原則幫助轉移組織關系,但仍有劉、鄒、魏等3名黨員經多方努力仍無法取得聯系。(見附表)
現依據黨章黨規和《從嚴規范民主評議黨員和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細則(試行)》(泰組發〔20xx〕17號)、《關于轉發<關于印發江蘇省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組發〔20xx〕11號)及本次黨員排查清理的相關要求,經20xx年11月24日局黨委會研究,決定對超過6個月未與黨組織聯系、且經多方努力仍無法取得聯系的原泰州華廈集團公司劉、鄒、魏等3名黨員,按自行脫黨進行組織處置,并從黨內除名。
特此決定。
中共xx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員會
年11月25日
關于黨員除名決定 篇4
雁蕩鎮西門島村黨支部黨員施達苗,男,1973年6月出生,1994年5月30日入黨,施達苗同志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九條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對施達苗同志予以除名。
本決定自20xx年12月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理決定,自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本級單位和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雁蕩鎮委員會
年12月7日
關于黨員除名決定 篇5
局屬各基層黨組織:
按照市委組織部《關于開展黨員組織關系排查工作的通知》(泰組通〔20xx〕65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黨員組織關系排查的通知》(泰組通〔20xx〕7號)文件要求,20xx年10月以來,局黨委所屬基層黨組織深入開展黨員組織關系排查和清理,對所有黨員逐一登記造冊。排查工作中,因原改制企業泰州華廈集團公司黨支部(二建公司)于20xx年7月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對其所屬能聯系的黨員按照便于參加組織生活的原則幫助轉移組織關系,但仍有劉傳玉、鄒方亮、魏文根等3名黨員經多方努力仍無法取得聯系。(見附表)
現依據黨章黨規和《從嚴規范民主評議黨員和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細則(試行)》(泰組發〔20xx〕17號)、《關于轉發<關于印發江蘇省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泰組發〔20xx〕11號)及本次黨員排查清理的相關要求,經20xx年11月24日局黨委會研究,決定對超過6個月未與黨組織聯系、且經多方努力仍無法取得聯系的原泰州華廈集團公司劉傳玉、鄒方亮、魏文根等3名黨員,按自行脫黨進行組織處置,并從黨內除名。
特此決定。
中共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員會
年11月25日
關于黨員除名決定 篇6
各支部(黨委、總支):
姜小軍,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江山市雙塔街道天余村人,20xx年5月入黨。
經街道紀工委查明:姜小軍和妻子鄭水清于1999年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姜婷。20xx年1月9日,姜小軍和鄭水清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又生育第二個小孩,男性,取名姜皓晟。
姜小軍不但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政策,計劃外超生一個孩子,嚴重違反黨紀條例,而且對自己的違紀問題和錯誤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態度不端正,不接受組織對其幫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組織對他的違紀問題進行黨紀調查處理,不履行黨員義務,其行為已經不符合黨員條件。20xx年3月16日,天余村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表決,通過了給予姜小軍黨員除名的決議。鑒于姜小軍同志的嚴重違紀事實和村支部決議意見,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姜小軍黨員除名。
本決定自20xx年3月16日開始生效。
雙塔街道黨工委
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