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不起訴決定書范文(通用5篇)
酌情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1
被不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戶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 (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 涉嫌 罪,于 年x 月x 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 涉嫌 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于 年x 月x 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此次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x x x(偵查機關名稱)移送審查起訴認定(概括敘述偵查機關認定的事實),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x x x(偵查機關名稱)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本案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x x x(被不起訴人姓名)不起訴。
(如系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則寫為:本案經本院偵查終結后,在審查起訴期間,經兩次補充偵查,本院仍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x x x(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x x x 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x x x人民檢察院
年月日 (院印)
酌情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2
不 起 訴 決 定 書
×檢刑不訴[]×號
被不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戶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涉嫌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于×年×月×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此次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的姓名)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人民檢察院
(院印)
×年×月×日
酌情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3
被不起訴人朱,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中專文化,北京市xx職業技術學校學生,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縣武康鎮興康北路299號。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經海淀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xx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朱禮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xxg年10月17日14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朱禮到本市海淀區建設銀行北大南街分理處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時信用卡被吞,激憤之下用拳頭將自動取款機的防暴玻璃、功能鍵外框砸壞,毀壞物品價值人民幣9600元。后被不起訴人朱禮被抓獲。現損失已賠償。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朱d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已完全賠償損失,有悔罪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朱禮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北京市xx區人民檢察院(院印)
年三月十五日
酌情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4
被不起訴人朱禮,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中專文化,北京市匯佳職業技術學校學生,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縣武康鎮興康北路299號。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經海淀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朱禮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10月17日14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朱禮到本市海淀區建設銀行北大南街分理處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時信用卡被吞,激憤之下用拳頭將自動取款機的防暴玻璃、功能鍵外框砸壞,毀壞物品價值人民幣9600元。后被不起訴人朱禮被抓獲。現損失已賠償。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朱禮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已完全賠償損失,有悔罪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朱禮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院印)
年三月十五日
酌情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5
被告人匡,男,22歲,重慶市渝北區人,漢族,文化程度高中,市汽車配件制造廠工人,住市中山三路157號。1994年3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匡打架斗毆一案,經市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于1994年4月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查明:
1994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匡在勞動俱樂部門口遏到好友任、唐(均無業,另案處理)等人。任、唐邀匡去打人,說他們被打了,匡未加考慮答應了,他們于當晚8時來到石油路桌火鍋城,以找錢未補為由,對火鍋城老板冉大打出手,導致冉肋巴骨被折斷,神智不清。后匡停止了打斗,并叫任、唐等人不要再打了。
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匡亦供認在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匡受他人驅使,動手打人,破壞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是違法的。但鑒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并有悔改表現,尚不構成犯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被告人匡不起訴。
檢察長王
1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