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通用16篇)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1
關于給予學生林俊杰警告處分的決定
林俊杰(學號:14030148),系金融學院金融工程Q1441班學生,經院系查實,該生在20xx-20xx學年第二學期期間,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課累計達10課時及以上。
根據《湖北經濟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湖北經濟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林俊杰同學警告處分。
湖北經濟學院金融學院
20xx年3月11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2
關于給予等同學團內處分的決定 為嚴肅校規校紀和團的紀律,加強對團員的管理,強化團員意識,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結合《新寨中學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對違反校規校紀,背離團章的團員,團組織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進行團內處分,以儆效尤。根據德育處和校團委掌握的事實,經過各年級團總支和各班團支部調查核實,經校黨支部審核批準,校團委于20xx年5月6日18:30會議研究決定: 一、對以下無視校規校紀,夜晚私自到教室使用電子白板X同學予以留團察看6個月的處分; 二、對以下已有處分在身,卻無較大改良的X同學予以留團察看1個月的處分; 三、對以下已有處分在身,卻無視校規校紀和團章,屢教不改,嚴重違背其入團誓言的X同學予以開除團籍處分。希望廣大團員引以為戒,恪守誓言,團結同學,努力學習,發奮圖強!
共青團X中學委員會
20xx年5月6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3
經查,13秋建筑施工班王明旭同學違反宿舍請假規定,未經老師允許于20xx年11月30日晚夜不歸宿。鑒于該生在校期間,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經常違反學校紀律,為嚴肅校規校紀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承德信息工程技術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暫行)第七條第四款和第十二條第四款,經中專部研究報學校領導批準,決定給予王明旭同學嚴重警告處分,處分決定記入本人檔案。
承德信息工程技術學校
20xx年12月6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4
林俊杰(學號:14030148),系金融學院金融工程Q1441班學生,經院系查實,該生在20xx-20xx學年第二學期期間,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課累計達10課時及以上。
根據《湖北經濟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湖北經濟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林俊杰同學警告處分。
湖北經濟學院金融學院
20xx年3月11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5
關于給予王明旭同學的處分決定
經查,13秋建筑施工班王明旭同學違反宿舍請假規定,未經老師允許于20xx年11月30日晚夜不歸宿。鑒于該生在校期間,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經常違反學校紀律,為嚴肅校規校紀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承德信息工程技術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暫行)第七條第四款和第十二條第四款,經中專部研究報學校領導批準,決定給予王明旭同學嚴重警告處分,處分決定記入本人檔案。
承德信息工程技術學校
20xx年12月6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6
各單位:
李婷荷(學號:120xx248280),20xx級法學專業。該生分別于20xx年9月9日和10月20日在宿舍內存放、使用違規電器,違反校紀校規,并造成安全隱患。
為嚴肅校紀,本著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根據《寧夏大學新華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試行)》(20xx版)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經學院20xx年學生事務處理領導小組會簽擬定,20xx年第10次院務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婷荷記過處分。
本處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寧夏大學新華學院
年11月9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7
王某,男,1967年2月出生,漢族,松溪縣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1992年11月入黨。1986年8月參加工作,,20xx年4月至20xx年5月任縣糧食局綜合業務股股長、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經理;20xx年5月至20xx年12月任渭田鎮黨委統戰委員,20xx年12月至今任渭田鎮黨委統戰委員、副鎮長。
經查實,其主要違紀事實是:
1、20xx年12月,王某在征得時任糧食局局長葉風健同意后,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通過虛假購銷的方式完成省級儲備糧訂單任務786.108噸,套取省級訂單直補款15.72216萬元。
2、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王某在征得葉風健的同意后,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兩次以虛列“糧食收購費用”和“訂單糧-優質稻價格補價”等名義,從公司賬戶套取現金26.3萬元進行私分,其中王某分得3.8萬元。
綜上所述,王某身為中共黨員,在擔任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縣儲糧公司于 20xx年期間,以“虛假購銷”方式套取糧食直補款15.72216萬元,造成國家財產較大損失,已構成濫用職權違紀行為;王某伙同楊代如等人,以虛列支出的名義從儲糧公司賬戶套取資金26.3萬元用于私分,其中王某分得3.8萬元,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違紀行為,王某身為儲糧公司經理,應負主要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經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決定給予王某開除公職處分。
本監察決定自20xx年1月11日起生效。若對本監察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復審。
xx縣監察局
年1月14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8
,男,漢族,1962年3月出生,江蘇xx人,大專文化程度,1983年7月入黨,1981年7月參加工作。20xx年10月至20xx年8月任市統計局局長、黨組書記,國家統計局調查隊黨組書記,期間20xx年4月起任市第三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副組長、經濟普查辦公室主任;20xx年8月至今任港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市經普辦負責全市經濟普查工作,由于普查指導檢查不力,未能有效指導縣政府和各級普查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工作失察,致使20xx年初東海縣、贛榆縣在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中發生統計違法行為,被省政府辦公廳向全省通報。對此,市統計局局長、經普辦主任負有一定領導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四條之規定,經研究并報市政府20xx年12月25日批準,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0xx年7月24日,xx市統計局《關于申請解除行政警告處分的報告》反映,在處分期間,能夠檢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與錯誤,認真組織查找經濟普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積極采取措施進行全面整改。東海、贛榆兩縣在經濟普查工作中的統計違法行為全面糾正,經濟普查工作各個環節的監督與檢查力度大大加強,經濟普查數據質量得到了進一步提高。鑒于能夠吸取教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解除條件,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經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并報市政府20xx年10月19日批準,決定從20xx年6月24日起解除行政警告處分。
xx市監察局
20xx年10月28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9
xx職業技術學校處分決定為嚴肅校規校紀,教育違紀學生,警示廣大學生,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營造和諧的校園氛圍。現將楊陽等6名違紀學生處分決定通報如下:
楊陽,男,11商務班學生,該生無視校規校紀于20xx年3月3日晚在學生宿舍出售香煙。經班主任教育后,不思悔改,頂撞老師,性質惡劣。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楊陽勸其退學處分。李健,男,12汽電班學生,該生無視校規校紀于20xx年3月3日晚在學生宿舍出售香煙,造成極壞影響。經班主任教育后,該生態度端正,能深刻認識錯誤,并決心整改。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李健記過處分。宋代天,男,12汽修2班學生,該生無視校規校紀于20xx年3月2日晚買酒回宿舍,并組織他人喝酒。并于當晚12點酒后鬧事,嚴重影響就寢紀律,造成極壞影響。經班主任教育后,該生態度端正,能深刻認識錯誤。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宋代天記過處分。朱銳,男,12汽修2班學生,該生無視校規校紀于20xx年3月2日晚在宿舍喝酒。并于當晚12點酒后鬧事,嚴重影響就寢紀律,造成極壞影響。經班主任教育后,該生態度端正,能深刻認識錯誤,并決心整改。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朱銳警告處分。曹文軍,男,12汽修2班學生,該生無視校規校紀于20xx年3月2日晚在宿舍喝酒。并于當晚12點酒后鬧事,嚴重影響就寢紀律,造成極壞影響。經班主任教育后,該生態度端正,能深刻認識錯誤,并決心整改。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曹文軍警告處分。陳勇,男,13汽修一班學生,該生無視校規校紀于20xx年3月12日在學生寢室出售香煙。經班主任教育后,該生態度較端正,能深刻認識錯誤,并決心整改。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陳勇警告處分。以上被記過處分的學生考察期為兩個月,警告處分學生考察期為一個月。確有悔改的決心和表現,可提出書面申請,報班主任、學生管理處審批,撤銷其處分。如再有違紀行為,加重處罰。未撤銷處分的學生不得評選優秀干部和三好學生、不安排就業實習、不發放畢業證。受處分學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訓,嚴格要求自己,改正錯誤。
xx職業技術學校 學生管理處
年3月18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10
各基層黨委、支部:
服務中心駕駛員,男,漢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黨,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200X年X月X日X時分,酒后趁服務中心人員睡覺之機,將團保障用車私自開到駐地某親戚家玩耍,在團夜查組發現情況后,經多方尋找于次日凌晨3時,在其親戚家找到。
身為共產黨員,二期士官,本應自覺遵守黨紀軍規,伹由于放松學習,紀律觀念淡薄,導致其酒后私自開車好幾個小時不歸,在部隊和地方造成了很壞影響,為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經研究,決定給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年月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11
陳國濤,男,漢族,1982年7月出生,20xx年7月畢業于齊齊哈爾師范學校,最后學歷本科。20xx年8月至現在任古龍中心校教師。
一、違紀事實
20xx年3月2日下午1點30分左右,在永勝小學三年一班教室內,學生劉海研被英語教師陳國濤打了5、6個耳光。肇源縣公安局對陳國濤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伍佰元的處罰。
二、處分決定
依據肇源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書[20xx]247號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中第七款“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經縣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陳國濤記過處分,處分期為12個月,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本決定自20xx年5月5日起生效,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單位申請復核。
肇源縣教育局
年5月5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12
袁,男,1963年xx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鹽都區人,19xx年9月參加工作,19xx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1月任鹽都區經濟開發區袁邵村黨總支書記至今。
袁在20xx年12月24日袁邵村第十屆村委會改選工作中,違反規定,安排該村委會候選人楊漢群(另案處理)保管選委會公章及選票蓋章和清點工作,發放選舉選票前袁未清點實發選票數,導致最終收回票數與實發數有出入,造成選舉失敗。
袁身為袁邵村黨總支書記,在第十屆村委會改選工作中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該村村委會選舉失敗,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工作失職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經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袁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6月1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向區紀委、區委及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
20xx年6月18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13
按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中央《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作為禁止性的要求及懲處規范,其中第六條規定,部門和單位不執行上級派進、調出干部決定的,對該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并責令執行;經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仍不執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條還規定,干部本人不服從組織調動和交流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并按照程序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x年xx月xx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14
集團公司各部門:
關于總裝車間李倫、焊裝車間于曉飛,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集團公司研究決定,做如下處理:
一、事件經過:
總裝車間李倫未經上級領導請假審批,自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4日連續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曠工3日及3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焊裝車間于曉飛多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多次與公司員工發生糾紛,不服從公司管理。
二、處理決定:
根據相關規定,集團公司解除與總裝車間李倫、焊裝車間于曉飛的勞動關系。 望集團公司全體員工以此為戒,嚴格遵守公司管理規定,共同努力,保持公司和諧、穩定發展的局面,共創瑞馳汽車公司的美好未來。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15
,男,漢族,生于1957年10月22日,中國共產黨黨員,初中文化程度,住**縣x鎮x村五組,現任該村村支部書記。
1999年退耕還林中,經x鎮政府、x鎮林業站核定,x村原原七組組集體退耕還林面積為250畝。該組250畝退耕還林截至目前共兌現九輪,其中前四輪為糧,已兌現到原七組各村民手中。20xx年--20xx年五輪兌現為現金,共183600元、管護費20xx0元、賣黃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計217200元,全部由負責收支。支出情況為:(1)給原七組村民133人每人一畝退耕還林款共兌付59185元。(2)給原七組村民133人交合療款共計3990元。(3)給原七組村民交農林兩稅共計8120元。(4)修通組路花費14760元。(5)管護費支出24000元。(6)給原七組買磨面機共花費12500元。(7)還買黃姜貸款41600元。(8)其他支出1734元。以上支出共計165889元。經聯合調查組核定有51301元資金在x名下,但既不建立賬目,也未確立專人管理資金,構成截留、挪用公款行為。
身為中國共產黨黨員、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擔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體資金,侵犯了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經x鎮黨委20xx年5月30日會議研究,決定撤銷x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本處分決定字20xx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從本處分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向x鎮紀委提出申訴。
中國共產黨x鎮紀律檢查委員
年五月三十日
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篇16
5月6日中午,二年二班孫*,找本班候,二年三班姜、二年五班韓*,到小學打架,對學校在社會上的聲譽造成嚴重的影響,為嚴肅校紀,經校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幾名同學以下處分:
孫 *:聚眾鬧事,并動手打架,給予開除學籍,留校查看,停課一周處分。
候:雖沒動手打架,但幫忙找人,且屢犯校規,已經通知家長,自動退學。
姜、韓*:雖然因為沒不開情面而去,且去后能夠拉架,但去了,就說明有打架傾向,并對學校聲譽已經造成影響,給予兩名同學嚴重警告處分。
同學們,打架打到小學,是我校有史以來第一次,不僅個人應該感到無限恥辱,更應該知道,這是培養我們,教育我們的老師、學校的恥辱,同時影響到了我們*鎮兩個教育部門的友好往來,我希望,這是最后一次,以后,再有到小學、高中惹事生非的,一律嚴懲。
*中學校委會
20xx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