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處罰,指依據法令規章,加以懲罰,即使犯錯誤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經濟上的損失而有所警戒。下面第一范文網小編給大家帶來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供大家參考!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范文一
周波,男,漢族,1974年4月3日出生,溫州市文成縣人,現任溫州市急救中心副主任。
經查實,溫州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員林劍、厲鋒、周小躍、葉茜茜(以上人員均另行處理)于20xx年5月12日至同年6月3日期間,利用工作之便結伙多次將120接警信息告知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7900元,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周波身為該單位分管負責人,對發生上述違紀行為負有領導責任。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周波給予記過處分。
本行政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不服上述行政處分決定,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我局申請復核。
溫州市衛生局
年7月2日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范文二
1月1日凌晨2:00,保衛處接到電話舉報,研究生公寓樓513宿舍喧嘩哄鬧,影響周邊宿舍休息。經核實:513宿舍丁濤、武志浩、康舉以及李琳、劉家楠在宿舍玩游戲、唱歌、嬉鬧至凌晨,經保衛處同志敲門提醒后才安靜下來,情況屬實。
研究生部為維持安靜、有序、正規的宿舍環境,已通過多種渠道對研究生宿舍各項管理規定進行宣傳與教育,個別學生依然無視校規校紀,我行我素。在公共場所哄鬧、擾亂正常秩序者是極其惡劣的。為警示全體研究生,根據《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學生違紀處罰辦法》[20xx]203號第十條等文件精神,結合違規學生事后的認錯態度,研究生部研究決定給予如下處理:
給予20xx級研究生丁濤、武志浩、康舉、李琳、劉家楠通報批評;
根據《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學生違紀處罰辦法》(首體研字[20xx]203號),以上同學如果對本決定有異議,應當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
年1月9日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范文三
慕毅飛,原溫嶺市委黨校主任科員,20xx年2月退休,身為中共黨員,違反政治紀律,多次公開發布、轉載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的錯誤言論,嚴重損害黨的形象,依據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經市紀委會20xx年4月15日研究,決定給予慕毅飛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共溫嶺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