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暫予監外執行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刑罰變更執行制度,既打擊了罪犯,又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彰顯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那它的決定書是如何書寫的呢?下面第一范文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范文一
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刑初字第117號
罪犯鄒,男,x年5月26日出生于xx省xx縣,漢族,初中文化,住xx縣。x1年9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xx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x年5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詐騙罪于x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審,本院于x年9月10日作出()刑初字第117號刑事判決書,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鄒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已繳納)。
在本案審理期間,鄒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并提供了xx大學華西醫院的門診部病情證明書和出院病情證明書各1份,本院委托xx市人民醫院對鄒病情進行診斷。xx市人民醫院于x年9月1日作出鄒長期患乙肝病史,乙肝病毒DNA定量3.96E+05(高病毒復制),經肝功能檢查明顯異常,增強CT提示肝硬化并有肝腹水,符合肝硬化(失代償期)改變。鄒病情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五條嚴重消化系統疾病中的肝硬化失代償期,本院于x年9月6日征求了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的意見,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于x年9月7日進行回復,對本院擬對鄒進行暫予監外執行不持異議。為此,依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鄒暫予監外執行。
審 判 員 李
x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方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范文二
______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 ) 刑執字第 號
罪犯……(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等)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院作出了(______)___刑___字第___號刑事判決,以______罪判處罪犯……(刑罰種類和刑期)。現______(寫明建議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名稱)建議對罪犯______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______確系懷孕的婦女(或寫“經查,罪犯______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______暫予監外執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范文三
xx省xx縣人民法院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決 定 書
()監刑暫執字第2號
罪犯宋,女,于1977年11月24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xx省xx縣。x年5月30日罪犯宋因涉嫌販賣毒品犯罪經本院決定被xx縣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11月29日經本院決定被xx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期限為12個月止x年11月28日。
x2年5月24日,罪犯宋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xx縣公安局監視居住,x2年12月19日xx縣人民法院作出(x2)刑初字第179號刑事判決書,以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罪犯宋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因罪犯宋當時正在哺乳期,本院于x3年5月13日作出(x3)刑執字第1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宋暫予監外執行。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于x3年5月10日因罪犯宋涉嫌販賣毒品犯罪,被xx縣公安局監視居住,x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了()少刑初字第25-1號刑事判決,對罪犯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前罪未執行刑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7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吳鐵軍等人提出上訴,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4月10日作出()洛少刑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x年4月22日,罪犯宋以其親生孩子正在哺乳期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x年5月4日本院立案后認為,罪犯宋申請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關鍵問題在于罪犯宋目前哺乳的嬰兒宋某某是否是其親生孩子,經調查罪犯宋正在哺乳的宋某某確系自己親生。并對罪犯宋暫予監外執行一案進行了調查核實、網上公示,公示屆滿沒有人提出異議。x年5月18日上午,本院公開召開聽證會,邀請xx縣人民檢察院、xx縣公安局出席聽證會,xx縣人民檢察院、xx縣公安局均派員出席并發表了意見,并邀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參加了聽證會。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經審理查明,罪犯宋于x年12月20日分娩男嬰宋某某,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x年6月17日我院向xx縣人民檢察院發出是否同意對罪犯宋暫予監外執行的征求意見函,xx縣人民檢察院于x年6月18日回復檢察意見認為,罪犯宋于x年12月20日分娩一男嬰,現嬰兒尚在哺乳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情形。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罪犯宋正在哺乳自己的親生兒子期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的司法通()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宋暫予監外執行,執行期間從本決定送達之日起至x年12月19日止。
xx縣人民法院
x年八月三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