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免除職務的決定
決定適用于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當在單位犯錯誤時,單位就會對其作出免除職務的決定。下面第一范文網小編給大家帶來關于免除職務的決定,供大家參考!
關于免除職務的決定范文篇一
各黨組織、機關各辦所、各行政村:
因人事調整,經鄉黨委研究,決定免去劉梅山鄉社會服務管理中心副主任、社會保障與救助服務站黨支部書記等職務;
同時,免去鄭梅山鄉社會服務管理中心副主任職務。
免職時間自20xx年8月6日起算。
中共xx鄉委員會
年8月29日
關于免除職務的決定范文篇二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按照市委組織部關于選派“第十六批下派掛職干部”工作相關安排,經縣政府研究,決定:
王不再擔任縣產業集聚區副主任職務。
年十一月一日
關于免除職務的決定范文篇三
x省(市)司法廳(局):
《關于免去肖等7人公證員職務的請示》(冀司〔20xx〕54號)、《關于提請對公證員陳勇免職的請示》(滬司〔20xx〕84號)、《關于報請免除張等2名同志公證員職務的請示》(蘇司辦〔20xx〕21號)、《關于提請免去陳等2名公證員職務的請示》(浙司〔20xx〕36號)、《關于提請免去周等七人公證員職務的請示》(皖司發〔20xx〕45號)、《關于提請免去唐公證員職務的請示》(閩司〔20xx〕67號)、《關于提請免去曹公證員職務的請示》(閩司〔20xx〕141號)、《關于提請免去馬xx年等九名公證員職務的請示》(豫司文〔20xx〕56號)、《關于關于報請免去林等公證員職務的請示》(云司請〔20xx〕9號)、《關于報請免去孫公證員職務的請示》(云司請〔20xx〕13號)、《關于報請免去趙公證員職務的請示》(云司請〔20xx〕20號)、《關于報請免去張等二人公證員職務的請示》(云司請〔20xx〕21號)和《關于報請免去唐等二人公證員職務的請示》(云司請〔20xx〕35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四條、《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免去以下三十九人公證員職務: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