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降級處分決定書
當犯錯誤時,相關部門就會對犯錯誤人員作出降級的處分決定。下面第一范文網小編給大家帶來行政降級處分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行政降級處分決定書范文篇一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
任,男,漢族,1957年2月出生,陜西西安人,大學文化,無黨派。1982年1月至1984年9月在陜西延安地區交通局工作;1984年9月至1992年9月在陜西省公路局工作;1992年10月至今在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工作,現任工程質量監督室監督員。
經局黨組研究決定,20xx年7月10日任宏因受賄錯誤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任宏的行政降級處分已于20xx年7月10日到期,在受處分期間,任宏能改正錯誤,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經局黨組研究,決定按期解除任宏的行政降級處分。
規劃建設局
年11月21日
行政降級處分決定書范文篇二
劉,女,漢族,1971年5月出生,山東省日照市人,20xx年4月入黨, 1994年7月師范學院本科畢業后分配到我校外文系公共外語教研室工作,1996年12月到外語教研部任教,20xx年1月聘為副教授。
20xx年劉以口頭協定的方式,將其在xx校區的住房(北區32-3-5)擅自出租給繼續教育學院20xx級研究生王青居住。在學校對違規住房進行集中清理期間,未向單位報告,隱瞞其違規出租住房的事實,違反了《曲阜師范大學關于進一步清理違規住房,優化教職工居住環境的意見》(校發[20xx] 11號)的規定,在全校造成了不良影響。
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上級和學校文件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劉佳愛行政降級處分(降低兩個工資檔次),扣發20xx年校內基本崗位津貼。
年七月六日
行政降級處分決定書范文篇三
孫,男,漢族,大學文化程度,xx市人,1948年8月14日出生,1968年參加工作,1978年入黨,1986年1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副場長,1986年7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場長(正科級),法人代表。1994年3月免職。
孫,男,漢族,大學文化程度,xx市人,1948年8月14日出生,1968年參加工作,1978年入黨,1986年1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副場長,1986年7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場長(正科級),法人代表。1994年3月免職。
一、主要錯誤事實
1993年3月1日,孫在省民政廳江西溝安置農場擔任場長期間,以江西溝安置農場的名義申請貸款,從共和縣農業銀行江西溝營業所貸款10萬元,貸款理由是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及生產費用。1993年3月1日將10萬元貸款的手續辦好后,當日從江西溝營業所436帳戶轉入江西溝安置農場43123帳戶,同日又從安置農場43123帳戶轉入江西溝安置農場駐西寧辦事處的617013帳戶,3月15日孫將10萬元貸款私自作主從駐寧辦事處的617013帳戶轉入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采購站437024帳戶,借給使用,此款進入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采購站437024帳戶后,將這10萬元和自己帳戶上現有的10萬元共20萬元于1993年3月17日從采購站的437024帳戶轉入省民建綜合物貿公司的帳戶用于購買鋼材,因鋼材質量問題雙方沒有成交,省民建物貿公司于1993年4月23日從20萬元中扣除原先與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采購站發生業務時欠款3541元后,將剩余的196459元轉退給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采購站。1993年5月31日,將437024帳戶上的199451.10元轉給了貴德縣物資站駐西寧采購站的437150帳戶,此款用于給貴德縣物資站還債。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場長在辦理轉帳、借款手續后一直沒有將轉帳支票存根交本場財務人員,財務人員不知道此款去向。直到1994年3月離任場長時才將借款給同德物資站的事告訴了后任場長,農場財務于1994年3月才作了10萬元的支出帳。1997年8月,此款無法收回。由于貸款期限已到,無法還清共和縣農業銀行10萬元貸款,農行將安置農場訴告法院。共和縣人民法院已將安置農場機械設備查封,影響收割。后任場長從省民政廳借款10萬元還了農行江西溝營業所的貸款,于1994年1月1日以同德縣物資站的名義給打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此借款至今未還。
20xx年12月6日共和縣檢察院以挪用公款借給他人使用,屬數額較大,立案偵查,12月13日將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xx年1月11日取保候審。
20xx年9月23日共和縣檢察院以共檢刑不訴(20xx)6號《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不起訴。
二、所犯錯誤的性質
綜上所述,在安置農場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僅憑個人關系,私自作主將10萬元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及生產費用的貸款挪作他用,借給搞營利活動,并且多年不還,犯有挪用公款錯誤。
三、處分決定
所犯錯誤事實,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錯誤,本應從重處理。鑒于案發前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認錯態度較好,并將本金10萬元及利息65494.01元全部退清。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3號令)第六條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監發[1989]24號)第十條第1項規定,經20xx年11月29日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