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行為處理決定(通用3篇)
違紀行為處理決定 篇1
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第七條規定,本辦決定給予在20xx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116名考生(名單附后)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從20xx年11月4日起2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因《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特此公告送達。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被處理人如不服本辦決定,可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我辦提出復核申請,也可依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向xx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xx省人事考試辦公室
20xx年12月23日
違紀行為處理決定 篇2
投訴人:浙江省郵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凱旋路170號
被投訴人:永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地 址:上塘中心城區沙門路和望江路交叉口
被投訴人:杭州華旗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溫州市梧田大道林村南甌嘉園一組團辦公用房1幢203室
投訴人因對被投訴人杭州華旗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關于永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信號燈、電子警察及其系統平臺采購結果及質疑答復不滿,于20xx年7月29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因投訴材料不齊全等原因,經通知投訴人補正后,本機關于20xx年8月6日正式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本機關對本次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向被投訴人及其他投訴相關當事人進行調查了解,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投訴人訴稱:
一、參加本項目投標的供應商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權代表胡斌與該項目中標單位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有串標嫌疑。
二、參加本項目投標的供應商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配合中標單位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低價報價投標,并于評分環節“現場答辯”中放棄答辯,有串標嫌疑。
被投訴人辨稱:(一)根據招標文件第71頁“2.2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1)投標文件初審。初審分為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1)資格性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的規定,評標委員會認可了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標資格;(二)質疑期間已要求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該該員工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并已及時將情況回復給質疑單位;(三)關于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報價過低的問題,采購法鼓勵能符合采購人需求且節約財政資金的報價,并且本次采購也已設立了風險控制價。
中標供應商浙江力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辯稱:(一)關于胡斌代表華創參與投標問題。胡斌今年六月前屬我公司員工,因其個人原因于五月中旬提出辭職,并委托我公司代繳六月的社保,七月其社保停交并遷出,但因其辭職后未將就職的新工作單位告知我公司,故其從我公司辭職后至華創公司工作我公司并不知情,所以其六月底代表華創公司投標我公司也是不知情的;(二)華創公司的報價我公司并不知情,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報價是非常客觀合理的。
投標供應商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胡斌為我司溫州分公司20xx年5月30日新聘員工,合同期限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因胡斌在辦理入職手續時告知20xx年6月份社保已繳納,故我司溫州分公司20xx年7月份開始予以續保;(二)我司委派代表參加項目開標工作,并無放棄現場答疑;(三)經我司成本測算,我司的投標價是有利潤的合理價格,是在我司可承受的成本之上,基于設備廠家的合作支持及我司實行智能交通領域有所突破的需要,在保證最低利潤的前提下提交了本次投標報價。
經本機關調查:
一、該項目開標時間為20xx年6月30日,通過調閱相關材料及相關當事人談話詢問,沒有充分事實依據證明胡斌在開標日之前仍與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也沒有充分事實依據證明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串標行為。
二、該項目是政府采購項目,是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進行公開招標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進行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適用本辦法;為保證項目質量招標文件中已設定“最高限價的85%做為風險控制價,凡低于風險控制價的,中標人在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同時必須額外提交中標價與風險控制價之差額”;查閱現場錄像等資料,未發現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評分環節“現場答辯”中有放棄答辯的行為情況;由采購單位代表和技術專家組成本項目的評標小組委員會已經對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認為其產品滿足采購需求,對其產品報價并未提出異議。
三、浙江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與其合作設備主要廠商針對低價報價投標提供了書面說明,理由為該主要設備廠商在浙江省的市場是空缺,公司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去推廣市場,其計劃將本項目作為打開浙江市場的缺口,所以與華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達成戰略合作關系。
四、本次招標采購的產品為市場調節產品,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投標人依法有權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有權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報價。投標人自身情況不同,投標產品的成本也不同,不存在所謂的“市場成本價”,不能以市場普遍價格來確定中標人的成本價。投訴人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中標產品的成本價。
綜上,本機關認為:投訴人關于永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信號燈、電子警察及其系統平臺(編號:zfcg20xx0511號)項目的投訴,缺乏事實依據以及充分證據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投訴人的投訴。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永嘉縣人民政府或者溫州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永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永嘉縣財政局
違紀行為處理決定 篇3
各區、縣建委、各集團、總公司,各監理公司,各有關單位:
20xx 年9 月5 日22 時10 分左右,位 于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北大街西側,由中國第建設公司施工的西西工程 4# 地項目,在進行高大廳堂頂蓋模板支 架預應力混凝土空心板現場澆筑施工時, 發生模板支撐體系坍塌事故,造成8 人死亡、21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中國第建設公司在模板施工中不按有關模板施工的法規和規范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不按有關法規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就違章指揮施工,其更為嚴重的是在全市進展為期一個月的安全大檢查中,不按大檢查要求檢查模板施工的方案編制和方案的審批及專項施工的檢查驗收要 求,最終導致這起重大事故的發生。北京希地環球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在對該工程實施監理時,不按法規規定認真對模板專項施工方案審核查驗。對在模板方案未 審批就開始施工的行為不予制止,其最為嚴重的是在澆筑混凝土前本應有監理簽字方可澆筑,但這一重要環節該監理公司也 沒有按規定實施。鑒于中國第建設公司和北京希地環球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上述一系列違法違規行為,現決定對其處理如下:
1、建議建設部給予中國第建設公司降低一級施工企業資質。
2、建議建設部對北京希地環球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降低一級建設監理資質。
3、提請河北省建設廳對中國第建設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處理。
4、取消中國第建設公司在北京市建筑市場招投標資格十二個月。
5、責成中國第建設公司立即對其在北京市所屬的施工項目全面停工整頓。
6、取消北京希地環球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建筑市場招投標資格十二個月。
同時,經研究決定,對該起事故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1、中國第建設公司 西西工程4# 地工程土建總工程師 李樂俊作為方案審核人,在方案未經有關專家論證且未上報審批的情 況下,要求勞務隊按方案搭設模板支架;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技術責任。李樂俊的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中國第建設公司西西工程4# 地工程項目部總工程師楊國俊,在對模板支架施工設計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審查的情況下,對方案審查草率,未發現方案中的錯誤,且未將方案上報審批;對于模板支架設計存在嚴重安全問題仍在進行搭建的情況未采取措施,從而使模板支撐體系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技術管理責任。楊國俊的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北京希地環球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駐西西工程4# 地工程項目部監理員吳亞君,未認真履行職責,在明知施工設計方案未經審批、 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嚴重安全隱 患的情況下,未制止項目部進行混凝土澆筑,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吳亞君的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4、北京希地環球建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駐西西工程4# 地工程項 目部總監呂大衛,未按《建設工程安 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履行職責,在明知施工設計方案未經審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默許項目部進行混凝土澆筑,對事故發生負有重 要責任。呂大衛的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建議建設部吊銷其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5、中國第建設公司西西工程4# 地工程項目經理胡鋼成,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設計方案未上報審批且未經監理部門批準,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組織進行混凝土澆筑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胡鋼成的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建議建設部吊銷其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6、責成中國建設集團公司和中國第建設公司對事故涉及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望各有關單位認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徹底消除建筑施工現場安全隱患,堅決遏制因工傷亡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