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范文(通用11篇)
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1
被不起訴人朱,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中專文化,北京市xx職業(yè)技術學校學生,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縣武康鎮(zhèn)興康北路299號。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經(jīng)海淀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xx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朱禮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xxg年10月17日14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朱禮到本市海淀區(qū)建設銀行北大南街分理處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時信用卡被吞,激憤之下用拳頭將自動取款機的防暴玻璃、功能鍵外框砸壞,毀壞物品價值人民幣9600元。后被不起訴人朱禮被抓獲。現(xiàn)損失已賠償。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朱d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已完全賠償損失,有悔罪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朱禮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本院提出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北京市xx區(qū)人民檢察院(院印)
年三月十五日
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2
被不起訴人黃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證號碼,壯族,文化程度小學,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武宣縣通挽鎮(zhèn)大昌村7組。20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窩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經(jīng)增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金善涉嫌窩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檢察院,該院依法報送本院審查起訴。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時許,犯罪嫌疑人黃宏面與同案人韋書棉、何基追、何開航、張榮杰(均另案處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鎮(zhèn)東華村外工樓首層A12檔小食店飲酒娛樂時,因噪音問題與在該店飲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銀江、李小周、勞國強、李某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后心懷不忿,黃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張振卷傾訴,張振卷得知老鄉(xiāng)被他人欺負后,即吩咐黃宏面等人在外工樓外等候,其他人與韋書棉租乘摩托車趕到新塘鎮(zhèn)的“熱浪酒吧”,糾合同案人陳振安、黃相亮、韋文但及陳濤、陳界、陳振賢、黃振奮、黃振昌和“莫老二”(另案處理)等人,駕駛摩托車并攜帶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車避振器等工具竄到東華村外工樓與黃宏面等人匯合后,持械沖入外工樓首層A12檔小食店內(nèi)泄憤報復,對王銀江、李小周、勞國強、李某等人進行砍殺,致王銀江、李小周當場死亡,勞國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受重傷后逃離現(xiàn)場。次日,張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別潛逃,企圖逃避偵緝。后被破獲歸案。犯罪嫌疑人黃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張振卷殺人后潛逃,不但不到有關部門舉報,反而為其逃跑提供財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機關偵緝。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增城市公安局認定被不起訴人黃金善犯包庇、窩藏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黃金善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院印)
年十二月五日
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3
被告人匡,男,22歲,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漢族,文化程度高中,市汽車配件制造廠工人,住市中山三路157號。1994年3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匡打架斗毆一案,經(jīng)市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于1994年4月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jīng)審查查明:
1994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匡在勞動俱樂部門口遏到好友任、唐(均無業(yè),另案處理)等人。任、唐邀匡去打人,說他們被打了,匡未加考慮答應了,他們于當晚8時來到石油路桌火鍋城,以找錢未補為由,對火鍋城老板冉大打出手,導致冉肋巴骨被折斷,神智不清。后匡停止了打斗,并叫任、唐等人不要再打了。
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匡亦供認在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匡受他人驅使,動手打人,破壞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是違法的。但鑒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并有悔改表現(xiàn),尚不構成犯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被告人匡不起訴。
檢察長王
19年月日
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4
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檢不訴[ ]號
(一)被不起訴人基本情況
包括被不起訴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
(二)辯護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單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來源
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向本院移送起訴。”
如果是本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偵查終結。”
如果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移交起訴的或者因審判管轄的變更由同級法院移送審查起訴的,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經(jīng)*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或“被不起訴(轉載自億庫網(wǎng),請保留此標記。)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jīng)*人民法院轉至本院審查起訴……”
(四)案件事實情況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和第142條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種不起訴,分別寫明:
1、如果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決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案件事實及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決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經(jīng)補充偵查仍然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guī)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案件事實和認定“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根據(jù)。
(五)不起訴理由、法律根據(jù)和決定事項
本院認為,……(以下用準確精煉語言概述行為性質,情節(jié),危害結果,法律責任。如果是《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不起訴的,要寫明觸犯的刑法條款(如被不起訴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guī)定),并寫明犯(轉載自億庫網(wǎng),億庫網(wǎng)超過100萬篇文秘范本資料免費下載。)罪情節(jié)輕微,依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不起訴。
(六)告知事項
對于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不起訴的,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x日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x日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
檢察員
年 月 日
(院印)
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5
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范例
穗檢刑不訴〔20xx〕2號
被不起訴人黃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證號碼,壯族,文化程度小學,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武宣縣通挽鎮(zhèn)大昌村7組。20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窩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經(jīng)增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金善涉嫌窩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檢察院,該院依法報送本院審查起訴。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時許,犯罪嫌疑人黃宏面與同案人韋書棉、何基追、何開航、張榮杰(均另案處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鎮(zhèn)東華村外工樓首層A12檔小食店飲酒娛樂時,因噪音問題與在該店飲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銀江、李小周、勞國強、李某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后心懷不忿,黃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張振卷傾訴,張振卷得知老鄉(xiāng)被他人欺負后,即吩咐黃宏面等人在外工樓外等候,其他人與韋書棉租乘摩托車趕到新塘鎮(zhèn)的“熱浪酒吧”,糾合同案人陳振安、黃相亮、韋文但及陳濤、陳界、陳振賢、黃振奮、黃振昌和“莫老二”(另案處理)等人,駕駛摩托車并攜帶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車避振器等工具竄到東華村外工樓與黃宏面等人匯合后,持械沖入外工樓首層A12檔小食店內(nèi)泄憤報復,對王銀江、李小周、勞國強、李某等人進行砍殺,致王銀江、李小周當場死亡,勞國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受重傷后逃離現(xiàn)場。次日,張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別潛逃,企圖逃避偵緝。后被破獲歸案。犯罪嫌疑人黃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張振卷殺人后潛逃,不但不到有關部門舉報,反而為其逃跑提供財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機關偵緝。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增城市公安局認定被不起訴人黃金善犯包庇、窩藏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黃金善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院印)
20xx年十二月五日
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6
被不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戶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 (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 涉嫌 罪,于 年x 月x 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 涉嫌 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于 年x 月x 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此次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jīng)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shù)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x x x(偵查機關名稱)移送審查起訴認定(概括敘述偵查機關認定的事實),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x x x(偵查機關名稱)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本案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x x x(被不起訴人姓名)不起訴。
(如系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則寫為:本案經(jīng)本院偵查終結后,在審查起訴期間,經(jīng)兩次補充偵查,本院仍認為本案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x x x(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x x x 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x x x人民檢察院
年月日 (院印)
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7
檢刑不訴【】號
被不起訴決定人王,男,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證位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壓塑制品廠工人,住市北郊王莊二隊。因本案于19年月日經(jīng)我院批準,同年月日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被不起訴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一案,經(jīng)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經(jīng)審查查明:19年月日晚12時許,犯罪嫌疑人王隨同李(已起訴)、朱(已起訴)到縣轉盤路個體戶周餐館就餐,三人共喝白酒3斤,應付人民幣790元,李以錢未帶夠和以后常來照顧生意為由只付給人民幣660元,便揚長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時許,犯罪嫌疑人王又隨同李、朱到轉盤路艾錄像廳看錄像,李、朱糾纏店主艾讓其換武打片,艾不從,李、朱對艾揚言:“如不換,就砸壞錄像機,封錄像廳的門。”犯罪嫌疑人王對李、朱進行勸阻說:“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來。凌晨3時許,李、朱又闖進南郊餐館尋釁鬧事,犯罪嫌疑人王又從中勸阻。在受到李的斥責后,準備獨自回廠。此時,餐館職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報案,被正要回廠的王發(fā)覺,王抓住包質問為什么偷其自行車,并對包拳打腳踢,直到包跪下叩頭求饒。以上事實,有在場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jù)在卷證實。綜上所述,被不起訴人王在李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一案中,不僅沒有參與,而且還有多次勸阻的行為;毆打包是基于雙方的誤會,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款以及第140條第1款、第2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訴,予以釋放。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后的7日內(nèi),向本院提出申訴。
檢察員
19年月日
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8
(一)被不起訴人基本情況
包括被不起訴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
(二)辯護人基本情況, 包括姓名、單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來源
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向本院移送起訴。”
如果是本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偵查終結。”
如果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移交起訴的或者因審判管轄的變更由同級法院移送審查起訴的,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經(jīng)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或“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jīng)人民法院轉至本院審查起訴……”。
(四)案件事實情況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和第142條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種不起訴,分別寫明:
1、如果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決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案件事實及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決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經(jīng)補充偵查仍然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guī)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案件事實和認定“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根據(jù)。
(五)不起訴理由、法律根據(jù)和決定事項
本院認為,……(以下用準確精煉語言概述行為性質,情節(jié),危害結果,法律責任。如果是《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不起訴的,要寫明觸犯的刑法條款(如被不起訴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guī)定),并寫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不起訴。
(六)告知事項
對于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不起訴的,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7日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7日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
檢察員
年 月 日
(院印)
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9
不 起 訴 決 定 書
×檢刑不訴[]×號
被不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戶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涉嫌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于×年×月×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此次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jīng)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shù)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的姓名)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人民檢察院
(院印)
×年×月×日
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10
被不起訴人王*,男,19xx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52219xx,漢族,高中文化,陜西省洛南縣人,住洛南縣**鎮(zhèn)**村組,農(nóng)民。20xx年12月30日經(jīng)洛南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洛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涉嫌合同詐騙罪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5月份起,被不起訴人王*在洛南縣城樓下經(jīng)營“”汽車租賃公司期間,洛南縣**鎮(zhèn)村民韓*于同年12月份從該公司租用了一輛車牌號為陜A小型轎車,雙方簽訂合同并約定租期、租金等事宜,后韓*長期租用該小型轎車。
20xx年3月22日,洛南縣**鎮(zhèn)**村民張將其自有的車牌號為陜H一輛小型轎車委托王*公司經(jīng)營,并簽訂《車輛委托經(jīng)營合同》,約定了相關事宜。同年4月底,王*因故需用韓*所租用的轎車,與韓協(xié)商后,將張委托其經(jīng)營的陜HB轎車與韓*交換,該轎車由韓*使用。同年5月初,王*以公司所有的轎車(韓*租用車輛)作為抵押,從韓*處借款2萬元。后該車因事故維修,韓*繼續(xù)使用轎車。在此期間王*因賭博欠債,公司其他車輛被其用于抵債,無力償還韓*借款,轎車繼續(xù)由韓使用。王*因外出躲債,張得知后遂報案。20xx年12月18日,王*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洛南縣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并上網(wǎng)追逃。同年 12月底,王*委托朋友向韓*還清欠款后,韓*將轎車歸還并交由公安機關。
20xx年12月10日,張與王*之父王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王一次性支付張損失費用2萬元,并出具了對王*的諒解書。
20xx年12月28日,王*到洛南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的行為系民事違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商洛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5月19日
不起訴決定書范文 篇11
被不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戶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涉嫌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于年月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此次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jīng)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shù)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的姓名)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人民檢察院
(院印)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