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給予某某警告處分的決定(精選3篇)
關于給予某某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1
王(學號:205),男,漢族,現年25歲,山西朔州市人,美術學院環境設計專業13-3班學生。
該生在20xx年 2月29日—3月1日期間,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不參加學校組織的集中教育學習,累計曠課已達10學時(每天上午按4學時,下午按2學時計算)。
為嚴肅校紀,教育本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相關規定及《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修訂)》第十五條第一款“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10 -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王警告處分。
年5月20日
關于給予某某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2
韋,男,1994年8月29日生,廣西武宣縣人,力學與建筑工程學院土木工程20xx班學生,學號021。20xx-20xx學年第二學期,累計曠課10學時;
為了維護課堂紀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同時對學生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根據《與建筑工程學院加強本科生學風建設的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第四款的相關規定,經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給予韋、李怡興、紀振興、周志恒、王天舒5名同學警告處分。
力學與建筑工程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
年9月8日
關于給予某某警告處分的決定 篇3
姓名:,性別:,年級:,班級:。
xx年xx月xx日,因一事,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經學校政教處調查核實,情況屬實。
根據《違紀學生處分條例》第章第xx條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xx處分。其處分記入學籍檔案,處分期限為,若有再犯或其他違紀行為,將嚴懲不貸,若學期內表現良好,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后給予撤銷處分。
學生本人對該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此決定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校政教處提出書面申訴。
政教處(蓋章)
二○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