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警告處分決定(精選3篇)
黨員警告處分決定 篇1
頭村黨支部:
張,男,漢族,xx市xx區南城街道頭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黨,小學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頭村黨支部委員。
20xx年8月開始,張在頭村土橋下的一桔園內未批先建一廠棚,占地面積1157.1平米,建筑面積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拋光廠使用。因非法占地,20xx年9月28日,區國土資源分局對其處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復土地原狀,并對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處以30元每平米的罰款,計34713元。
我們認為,張身為黨員、村干部,卻無視黨的紀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街道黨工委于20xx年11月9日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警告的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后,向街道黨工委或區紀委提出申訴。
黨員警告處分決定 篇2
林俊杰(學號:14030148),系金融學院金融工程Q1441班學生,經院系查實,該生在20xx-20xx學年第二學期期間,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課累計達10課時及以上。
根據《湖北經濟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湖北經濟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林俊杰同學警告處分。
湖北經濟學院金融學院
20xx年3月11日
黨員警告處分決定 篇3
陳,男,漢族,19xx年7月出生,20xx年7月畢業于齊齊哈爾師范學校,最后學歷本科。20xx年8月至現在任古龍中心校教師。
一、違紀事實
20xx年3月2日下午1點30分左右,在永勝小學三年一班教室內,學生劉海研被英語教師陳國濤打了5、6個耳光。肇源縣公安局對陳國濤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伍佰元的處罰。
二、處分決定
依據xx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書[20xx]247號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中第七款“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經縣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陳國濤記過處分,處分期為12個月,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本決定自20xx年5月5日起生效,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單位申請復核。
xx縣教育局
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