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除處分決定書(精選3篇)
關于解除處分決定書 篇1
劉(身份證號:120xx219731)
20xx年10月18日,我局作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撤銷對史嘉昕、劉寶忠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20xx﹞津南國土罰字第88號《土地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xx區國土資源分局
關于解除處分決定書 篇2
我校運輸管理學院軌運1301班韓x同學(學號:13934),于20xx年12月20日進行的湖北省高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中找人替考(0107考場),按照相關規定于20xx年12月24日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學紀20xx-19號)。
根據《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受處分的學生由所在系考核,并按期提出考核結果及處理意見,對在處分期間認識錯誤深刻并有進步表現者,可按期取消處分;對有突出先進事跡或立功表現者,可提前取消。
韓xx同學于20xx年12月24日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可按期取消處分的時間為20xx年12月24日。20xx年5月19日該生提出提前撤銷處分的申請,6月29日運輸管理學院學工辦開會討論通過,并于7月6日向學工處提出申請。申請理由為該生受處分期間有突出先進事跡或立功表現:1、在南昌鐵路局某車段實習期間表現突出,每月考核優秀(附證明材料);2、每個月向二級學院老師匯報思想,提交思想匯報;3、作為班長工作認真負責,配合畢業班級的學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學工部部務會議研究,按制度規定應當按期撤銷,鑒于該生受處分期間有突出先進事跡或立功表現,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學習,表現較好。
根據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規定,經本人書面申請,班主任、輔導員考核,運輸管理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同意,學工部部務會議研究,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決定自即日起提前撤銷韓英華同學的紀律處分。
年七月十日
關于解除處分決定書 篇3
頭村黨支部:
張,男,漢族,xx市xx區南城街道頭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黨,小學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頭村黨支部委員。
20xx年8月開始,張在頭村土橋下的一桔園內未批先建一廠棚,占地面積1157.1平米,建筑面積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拋光廠使用。因非法占地,20xx年9月28日,區國土資源分局對其處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復土地原狀,并對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處以30元每平米的罰款,計34713元。
我們認為,張身為黨員、村干部,卻無視黨的紀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街道黨工委于20xx年11月9日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警告的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后,向街道黨工委或區紀委提出申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