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通知(精選3篇)
處罰決定通知 篇1
永登縣國土資源局:
接省廳轉來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信訪件,反映蘭州鑫興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用地屬以租代征違法行為后,我局于20xx年11月6日進行了現場調查,經現場查看、調閱資料、走訪了解、審核討論認為:該用地經《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永登縣村辦企業農用地轉用批復》批準,對地類和面積有明確表述,而你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永國土監字〔20xx〕30號)中對地類和面積的認定與《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永登縣村辦企業農用地轉用批復》表述存在較大偏差,屬擅自改變處罰幅度行為。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55條之規定,現責令你局按要求5日內改正已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永國土監字〔20xx〕30號),實事求是查處到位。
年十一月十二日
處罰決定通知 篇2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德國土資監字[20xx]26號
當事人:文棟森,男,36歲,土家族,住德江縣青龍鎮民族風情街。身份證號碼:522227X。
經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
1、文棟森于20xx年9月24日在銅仁市國土資源局以公開掛牌方式取得了德江縣共和鄉拖船丫重晶石礦采礦權,采礦權許可證(證號:C52220xx012096130127112),生產礦種:重晶石,生產規模:1.00萬噸/年。
2、文棟森于20xx年10月28日在未經有批準權機關批準,私下與王新怡達成采礦權買賣“合同”,以人民幣壹佰零貳萬元整(1020xx0.00元)將德江縣共和鄉拖船丫重晶石礦采礦權賣給王新怡。雙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現提處理決定如下:
處文棟森非法買賣采礦權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雙方詢問筆錄,買賣合同等。
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主動到國土資源局財務一次交清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德江縣人民政府或銅仁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復議,或者三個月內依法向德江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處罰決定通知 篇3
201x年X月XX日中午12點左右,我公司女員工在銷售過程中與X員工發生爭執,并且X員工首先不理智動手打人。在這期間,我公司另一員工和X員工在操作間雙方進行了二次爭斗。事情處理極其不理智,犯下嚴重錯誤。這種行為:對他本人和我公司都是極度不負責任的行為和表現。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章程。現決定處理如下:
1. 對楊予以開除處理決定。鑒于楊不是事件直接引起人,留公司查看3個月。并處以500元罰款。
2. 對朝陽店經理:公司內部嚴重警告。并處以20xx元罰款。鑒于整個事件過程中沒在現場,不
予開除處理。
3. 對公司直接負責人:安全意識淡薄,公司內部嚴重警告。向公司董事會深刻檢討。并處以4000元罰款。
以上事件說明,我公司上至公司領導層,下至公司員工。在工作和經營過程中,簡單粗暴,沒有章法,爭強好勝,好勇斗狠,法律意識淡薄。如果不深刻反省,今后必然會鑄成大錯。給公司和個人帶來深深傷害。
公司在這里再次重申:
1. 任何人無論任何理由,不得打架。如果發生無論責任方在誰,通通開除。
2. 如果經理在場,沒有制止或參與者,予以開除。
本決定通報公司全體員工,希望我們員工能夠從以上事件,痛定思痛,吸取教訓,深刻反省,引以為戒.
X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