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處分決定(精選3篇)
初中生處分決定 篇1
男,七(3)班學生。該生自進入七年級以來,在學習上不思進取,上課不認真聽講,不按時完成作業;在生活上十分不檢點,結交校外閑散人員,向同學多次借錢拖欠不還;最后發展到騙取家長的錢去上網,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經老師、家長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
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態度,經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給予x同學留校察看一學期的處分。希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嚴格遵守校紀班規,爭做一名合格的中學生。
外國語學校初中部
政教處
20xx年xx月xx日
初中生處分決定 篇2
李,男,七(4)班學生。該生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多次與老師和同學發生沖突。上學期某晚自習中與班級同學發生打架斗毆現象;20xx年12月份在數學課中與老師發生沖突,在課堂上頂嘴慪氣;20xx年3月17日下午第四節課與班上某同學在教室里再次發生打架現象,并乘老師不在之機,多次毆打班級同學,情節相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
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態度,經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給予李xx同學留校察看一學期的處分。
希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嚴格遵守校紀班規,爭做一名合格的中學生。
外國語學校初中部
政教處
20xx年xx月xx日
初中生處分決定 篇3
李,男,1961年7月出生,漢族,廣東省南海人,群眾,1982年7月畢業于水利學院水工建筑力學專業,本科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1982年8月進入廣東省水利電力勘測設計院(20xx年更名為“廣東省水利電力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以下統稱“省水電設計院”)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4月任省水電設計院副總工程師,20xx年4月至今任省水電設計院總工程師(副處級)。
因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家財產造成較大損失,20xx年6月xx日,我廳以粵水人事〔20xx〕18號文給予李行政警告處分,到20xx年1月xx日滿6個月。李在受處分期間,能夠正確認識自己的違紀行為,認真吸取教訓,工作表現較好。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經廳黨組研究,決定:按期解除李行政警告處分。
廣東省水利廳
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