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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決定書集錦

發布時間:2025-01-05

復議決定書集錦(精選28篇)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

  ______:

  ______不服本院(______)___字第___號不予準許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的決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請復議。提出:……(申請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 ___字第___號決定;

  二、準許______(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的調查收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名稱)的申請。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

  x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

  ,男,漢族,1957年2月出生,陜西西安人,大學文化,無黨派。1982年1月至1984年9月在陜西延安地區交通局工作;1984年9月至1992年9月在陜西省公路局工作;1992年10月至今在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工作,現任工程質量監督室監督員。

  經局黨組研究決定,20xx年7月10日任宏因受賄錯誤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任宏的行政降級處分已于20xx年7月10日到期,在受處分期間,任宏能改正錯誤,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經局黨組研究,決定按期解除任宏的行政降級處分。

  規劃建設局

  x年11月21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3

  國食藥監復決字〔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聯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第三人稱: )

  本復議機關經審理查明:

  本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作出決定的相關法律依據)的規定,本復議機關決定如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向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 月 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章)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4

  檢 賠復字[ ] 號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名稱

  賠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名稱)

  二、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

  賠償請求人_______(姓名或名稱)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申請賠償理由)為由,請求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

  三、申請復議的具體事項及理由

  賠償請求人________(姓名或名稱)不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情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要求本院……(申請復議的具體事項及理由)。

  四、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本院經審查查明:……(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五、復議決定的法律根據、理由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X條的規定,本院認為:……(維持原決定、變更原決定、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決定賠償、不予賠償的理由),現決定如下:

  (一)維持原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數額適當,予以維持。

  (二)糾正原決定,重新作出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予以撤銷,重新作出決定的內容。

  (三)變更原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賠償方式、數額不當,決定予以變更的內容。

  (四)決定賠償或不予賠償的主文(適用于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情況)

  ________(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申請的賠償,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逾期未作出決定,經本院審查,……(決定的內容)。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________(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名稱)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5

  申請復議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xx局,住所地xx市xx區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法律事務處干部。

  委托代理人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法律事務處干部。

  申請復議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xx局(以下至決定主文前簡稱國家xx局)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xx)金執字第0167號罰款決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在本院審查過程中,國家x局于20xx年11月11日書面撤回復議申請。

  本院認為,國家xx局撤回復議申請,不損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如下

  準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xx局撤回復議申請。

  年十一月十六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6

  申  請  人:xx市江南熱處理有限公司:

  法寶代表人:顧

  聯系地址:xx市徐xx鎮xx村xx村

  聯系電話:    郵編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聯系地址:xx市錫澄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 局長

  聯系電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x年x月xx日作出的澄環罰書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于x年x月xx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是更換老舊設備,增加了臺式電阻爐及煤氣加熱爐。只是未及時報批環保審批手續,在程序上有些疏忽。但該新設備相對于老設備而言,可以達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污染的效果,處罰未考慮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實。正處在設備更新改造期間,由于處罰過重,會導致更換環保設備的進度遲緩。

  被申請人答復稱:x年x月,接信訪舉報反映申請人廠區冒黃煙、氣味擾民。經過現場勘查等調查,查明申請人熱處理加工生產項目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設備(臺臺式電阻爐和x臺煤氣加熱爐),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建成,擅自于x年xx月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煤氣發生爐在開爐、停爐時,為保持煤氣爐內部及煤氣輸送管道壓力平衡,需把部分煤氣從隨爐配置的xx米高排氣筒排空,同時煤氣加熱爐采用煤氣為燃料,產生的燃燒廢氣直接通過x根xx米高煙囪排放,主要污染因子均為煙塵、SOx等,給周圍環境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并依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xx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考慮到申請人提出的更換設備的目的是減少污染物排放和經營困境的情節,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根據《xx市環境保護局規范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意見》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應處以x-x萬元罰款”的規定,經行政處罰審議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從輕對申請人適用了“罰款伍萬元”這一較低的處罰額度。

  經審理查明:x年x月xx日,被申請人在調查處理信訪舉報的過程中,發現申請人熱處理加工建設項目于x年xx月環保審批、x年x月經環保驗收后,又增加了臺臺式電阻爐和x臺煤氣加熱爐,并于x年xx月建設并投入生產。針對申請人未經環保重新審批擅自擴大生產規模、違反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法予以立案,于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并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于x年x月xx日依法作出了并送達了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期間,申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陳述申辯中對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設備的事實未提出異議,但認為新增的設備為清潔、節能型,符合政府要求,只是未及時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并請求減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在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新增了生產設備,擴大了生產規模,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并于x年xx月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是客觀存在,其行為已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了立案處罰的要件。申請人提出的更新設備以提高生產效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出發點是可行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免去履行國家建設項目環保審批規定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義務。我國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上實行嚴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其目的就是防止建設項目未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或影響。申請人擴大生產規模后未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并對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有法律依據并依法作出的。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同時集體審議中,已根據案件的違法事實、相關情節和申請人的陳述等進行了綜合審理,裁量幅度相當。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第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xx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無錫市環境保護局

  x年xx月xx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7

  賠償請求人:

  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縣融水鎮香l山路。

  代表人:楊代先,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漢族,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監事,住融水縣融水鎮和平街33號,聯系電話:。賠償義務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法定代表人:趙志軍,院長。賠償請求人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28日作出的(20xx)柳市中法賠字第2號《決定書》,現申請復議。復議請求:

  一、依法撤銷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28日作出的(20xx)柳市中法賠字第2號《決定書》:

  二、責令賠償義務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賠償請求人賠償人民幣130萬元。事實與理由:賠償請求人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系20xx年9月由楊代先、方金明兩股東投資設立,方金明為法定代表人,楊代先為公司監事。20xx年至20xx年期間,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融江古頂水電站工程項目經理部因承建融水古頂水電站,向賠償清求人購買水2泥、木枋等建筑材料。期間,方金明利用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條件將項目經理部支付給賠償請求人的貨款130萬元據為已有。20xx年3月,方金明的此行為被發現后,仍拒絕將所收款項歸還給賠償請求人。20xx年11月,賠償請求人的另一位股東(兼任公司監事)楊代先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以賠償請求人名義向融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方金明立即將水電二局支付給賠償請求人的貨款返還給賠償請求人。為避免公司財產遭受損失,楊代先以自己的房產做擔保,申請查封了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9號柳北文化商業廣場3棟201號商鋪、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號豐華商廈一層22至28號商鋪。20xx年3月,方金明私刻項目經理部印章,假冒項目經理部的名義向融水縣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函》,函的內容為“方金明收受到項目經理部的貨款是方金明個人與項目經理部業務款項,與宏大公司無關。”融水縣人民法院對該份虛假的《函》未予采納,于20xx年6月作出(20xx)融民二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方金明將130萬元貨款返還給宏大公司。(見證據2)方金明不服該一審判決,上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采納了方金明偽造的證據《函》的證明內容,于20xx年12月7日作出了(20xx)柳市民二終字第179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了賠償請求人要求方金明返還侵占公司貨款的訴請。(見證據3)后融水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19日作出(20xx)融民二初字第5-2號民事裁定書,解封了方金明的上述兩處房產。(見證據4)賠償請求人不服二審判決,申請柳州市明桂司法鑒定中心對方金3明偽造的《函》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確認《函》屬偽造。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8

  宛城區人民法院:

  你院在執行李偉、張澤玉申請執行南陽中奇機電有限責任公司購房合同糾紛一案中,20xx年12月16日,孫書閣向你院提出異議。你院經聽證審查后于20xx年1月5日作出(20xx)執字第777號民事裁定,認為根據《民訴法》第204條之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現異議人孫書閣認為在訴訟過程中,你院下發的(20xx)宛民初字第1648號、第1649號民事裁定所查封的房產并非被執行人所有,原查封裁定是錯誤的,故應按上述規定由異議人通過訴訟程序處理。訴訟期間你院暫不對所查封的房產進行處理,待該房產所有權明確后,再作出處理,故該房產維持現狀,另據《查封規定》,訴訟保全進入執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故你院下發停止施工通知書是有法律依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十一項、第202條、第204條,裁定駁回了案外人孫書閣的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李偉、張澤玉不服,于20xx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請復議,認為,

  一、南陽市宛城區法院中止執行沒有法律依據,在裁定駁回孫書閣異議后,據法律規定,應當繼續恢復執行,而不是中止執行。

  二、本案不存在權屬的爭議,宛城區法院作出的裁定對查封財產暫不作處理,待產權明確后,再處理,故該房產應維持現狀是錯誤的,請求依法變更該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因為孫書閣作為案外人,在案件執行中提出異議,你院在(20xx)執字第777號民事裁定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并無不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作為案外人、當事人(包括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等)對裁定不服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或另行訴訟解決,該條沒有賦予其申請復議的權力,而你院在該裁定中同時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確屬適用法律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如下:

  由你院對(20xx)執字第777號民事裁定中的不當之處自行糾正。

  本決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二Oxx年三月二十六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9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0

  申請人:陳銀昌,男,生于1967年11月1日,漢族,貴州省正安縣人,務農職業,住正安縣瑞溪鎮燕子壩村燕子壩組。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陳倫,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8月22日作出的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于20xx年8月26日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申請人請求:撤銷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稱:政府征用我組的土地用于新建下灣水泥廠,鎮領導和村支書叫我做被征地農戶的工作,我們在8月13日晚上開會商量征地問題時,我組村民提出“黔北民居示范點”是占用我們“下灣”的土地,不應以“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點”為名稱,我為了平息眾人的情緒,就叫他們8月14日早上把牌子抬到公墓山去,為了公開,大家湊錢買些火炮放。散會后,我去了正安。后來牌子被其他村民抬到公墓山去了,當時我并沒有在現場,牌子沒有被損害,我也沒有指使和組織他們。就牌子的名稱問題我們還向相關領導反映過。20xx年8月23日,被申請人以故意毀壞財物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2 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我處以十一日的行政拘留處罰。我對該處罰不服,請求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辯稱:20xx年8月13日晚,被申請人召集本組村民開會,利用群眾在水泥廠建設征地中的低保和就業問題鼓惑群眾,并將事先準備好的群眾代表名單進行公布。申請人又以該組的“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點”牌子名稱不合理為由,要求群眾第二天去把牌子抬了,并要求群眾湊錢買鞭炮放,以增加影響。20xx年8月14日7時許,下灣的幾十人按照申請人的指示,一路放鞭炮將“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點”牌子扔到距離500米的公墓山去。因此,該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處適當,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本府審理查明:申請人系瑞溪鎮燕子壩村燕子壩村民組組長,由于新建下灣水泥廠,政府需要征收下彎的土地,20xx年8月13日21時許,申請人等在本村民組開會確定被征地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與此同時,申請人提出“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點”的建設占用的是“下彎”的土地,不應取名為“金珠坪”,申請人指使村民把牌子抬到公墓山去,并組織大家湊錢買些鞭炮放,以增加氣焰。20xx年8月14日早上7時許,當地群眾按照申請人在8月13日晚上的組織和安排,將該牌子抬到了公墓山,并邊抬邊燃放鞭炮,沒有參加的群眾聽到鞭炮聲也知道了此事。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后,經過調查,以故意損壞財物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于20xx年8月22日作出(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給予申請人拘留十一日的行政處罰。3 另查明:由于申請人組織和安排幾十位村民將“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點”的牌子抬到公墓山,給投入資金建房以及居住在該地的群眾的心里上帶來惡劣的影響。上述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在卷佐證。本府認為:申請人身為該村民組組長,認為“金珠坪黔北民居示范點”名稱不合理,應通過正當途徑向相關部門反映,但申請人卻指使、安排本組村民將該牌子抬到公墓山,并組織大家湊錢買鞭炮在抬牌子的時候燃放,該行為在當地影響極壞,其行為與當地風俗習慣相違背,也是農村生活中的一大忌諱。整個過程中,申請人的行為起到了組織、策劃的作用。牌子已被安裝固定,其隨意搬動也是損害財物的行為,依法應予處罰。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應予維持。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作出的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正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月十七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1

  申請人江,女,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梅山路號幢x室。

  被申請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王,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x年x月xx日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江系花園宜購數碼廣場的業主,購買該物業時開發商承諾x年xx月開始返還租金,但開發商到期后沒有按合同履行,許多業主找開發商后一直未予解決。申請人為要回租金出于無奈,x年x月xx日x點左右,申請人和其他部分業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請求省政府出門過問此事。申請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x天。申請人認為,首先申請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為即使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區,處罰機關應該是**市**區公安分局,被申請人違反屬地管轄原則。其次,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的想法,沒有制造事端,沒有給部門施壓的想法,沒有無理或過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只是因為自己的房屋租金開發商遲遲不予支付,申請人等業主希望省政府能夠出面過問,去省政府,并沒有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行為規則,聚眾起哄鬧事,進行非法游行或靜坐,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員不讓在省政府附近時,申請人馬上離開。因此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綜上所述,望復議機關能調查核實當事人反映問題,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的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書面答復稱,申請人申請書上所稱并非事實。本案事實情況是:江、吳擁軍等人于x年前后在**市路宜購數碼廣場購買商鋪,后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租賃糾紛。江、吳擁軍等人于x年x月xx日上午x時許,和其它同類業主多人統一穿“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來到省政府門前聚集,進行,起哄鬧事。現場處置民警多次做勸導工作,并明確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么訴求請到省政府來訪接待(x)室,由**區政府工作人員接待處理。但聚集人員在一個多小時后才離開省政府大門口,且部分人員轉戰到省政府對面百大電器門前聚集并阻止、抗拒現場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的秩序。其中吳擁軍負責部分業主聚集活動通知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事實有:江陳述,吳擁軍、楊秩、吳維國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行為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被申請人決定給予申請人江行政拘留七日,并依法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江本人拒絕簽字)后對江作出處罰決定書并當場送達。另,宜購數碼業主屬路轄區,被申請人依據**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合公指管字〔〕號)依法受理案件。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x年x月xx日x時許,申請人因商鋪租賃糾紛與江等業主身穿“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其中申請人負責通知部分業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口頭傳喚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進行了詢問調查,同時對相關證人進行詢問。經調查后,被申請人對申請 人處罰告知(申請人本人拒絕簽字)后,認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處罰,并告知了其陳述和申辯權,申請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x年x月xx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號《**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局據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江身穿“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征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同時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若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xx日內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十一月十五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2

  ______ [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的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已予 年 月 日受理。審查中, (中止審查的事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中止對該行政復議案的審查。

  年 月 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3

  原審被告人……(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服刑情況。有數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實情節由重至輕的順序分別列出)。

  X X X人民法院以X X X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對被告人X X X (姓名)X X X(案由)一案判決(裁定)……(寫明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者一審及二審判決、裁定情況)。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序,然后再寫“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

  ……(概括敘述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圍繞刑法規定該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爭議問題,簡明扼要地敘述案件事實、情節。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 目的、關鍵行為情節、數額、危害結果、作案后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當依由重至輕或者時間順序敘述。)

  本院認為,該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包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理由如下:

  ……(根據情況,理由可以從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和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等幾方面分別論述。)

  綜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X X X法院X X X號刑事判決(裁定)書,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X X X人民檢察院(院印)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4

  ()行字第號

  申請復議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申請復議人因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號拘留(或罰款)決定,向本院申請復議。申請復議人認為……(簡要寫明申請的理由和復議請求)。

  經審查,……(寫明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五條(或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或“撤銷人民法院()行字第號拘留(或罰款)決定。”]

  [或分項寫明:“一、撤銷人民法院()行字第號拘留(或罰款)決定。”

  “二、……(寫明變更的決定內容。不需作出變更決定的,此項不寫。)”]

  本決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年月日

  (院印)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5

  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檢 賠復字[ ] 號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名稱

  賠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名稱)

  二、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

  賠償請求人_______(姓名或名稱)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申請賠償理由)為由,請求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

  三、申請復議的具體事項及理由

  賠償請求人________(姓名或名稱)不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情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要求本院……(申請復議的具體事項及理由)。

  四、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本院經審查查明:……(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五、復議決定的法律根據、理由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X條的規定,本院認為:……(維持原決定、變更原決定、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決定賠償、不予賠償的理由),現決定如下:

  (一)維持原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數額適當,予以維持。

  (二)糾正原決定,重新作出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予以撤銷,重新作出決定的內容。

  (三)變更原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賠償方式、數額不當,決定予以變更的內容。

  (四)決定賠償或不予賠償的主文(適用于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情況)

  ________(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申請的賠償,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逾期未作出決定,經本院審查,……(決定的內容)。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________(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名稱)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6

  國食藥監復決字〔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聯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7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8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19

  _____公復駁字[x]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名稱)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于___年___月___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申請人闡述的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和理由)

  經審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經審查認定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_________________(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質證、認證過程)。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_______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復議專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0

  _________字( )第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1

  申請人:_____市_____公司 地址:_____大道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地址:_____大道_____號

  被申請人:_____市地方稅務局_____局 地址:_____市_____大道_____號

  第三人:_____ 地址:_____大道_____號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_____地稅稽處字〔_____〕第_____號)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_____地稅_____罰字〔_____〕第_____號)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我局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稱:其公司賬簿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號憑證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號憑證反映,兩次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勞務報酬為__________元,沒有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被申請人認定其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勞務報酬__________元為代扣個人所得稅以后的金額,并據此要求申請人補繳已經扣繳的稅款,同時對申請人處以已扣未繳稅款金額兩倍的罰款。申請人遂請求復議機關根據其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實際金額變更被申請人下達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雖然在賬簿上只反映支付給_____勞務報酬__________元,但根據第三人提供的勞務合同原件查明,雙方先后訂立的兩份合同的實際合同金額分別為__________元和__________元,且第三人也承認申請人在支付其報酬時口頭說明了實際支付金額與合同約定金額的價差系代為扣繳個人所得稅所致。所以,申請人在實際上已經扣繳了第三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要求申請人按實際合同金額補繳其已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__________元;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認定申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偷稅,處以已扣未繳稅款兩倍的罰款。

  經查:申請人分別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_____日與第三人訂立了勞務合同,雙方約定由第三人為申請人提供礦井設計圖紙,申請人則在每份圖紙完成后分別提供__________元和__________元的勞務報酬。在第三人按合同約定完成圖紙設計工作后,申請人兩次只實際支付了__________元報酬。申請人聲稱這是合同經協商對合同價金條款的調整。被申請人則根據調取的第三人留存的雙方勞務合同范本,認定申請人已經扣繳了第三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并根據這個事實對申請人做出了補繳所扣稅款和根據該補繳稅款數額罰款兩倍的處理。

  本機關認為,雖然申請人聲稱其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報酬金額是根據協商調整后的合同執行的,但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而被申請人對該違法事實的認定有第三人保留的勞務合同原件和該第三人的陳述筆錄為證。且被申請人的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1)項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現做出如下決定:維持被申請人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_____地稅_____處字〔_____〕第_____ 號)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_____地稅_____處字〔_____〕第_____號)。

  申請人或第三人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地方稅務局

  (加蓋行政復議專用章或者復議機關印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2

  回避復議決定書

  檢號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一案的當事人(當事人___________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不服本院______________號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要求復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經復議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院印)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3

  回避的決定書復議

  申請人:方,男, 20xx年1月1日生,漢族,住福州市鼓樓區單元。

  被申請人:林敏,晉安區法院(20xx)晉民初字第1847號,獨審審判員。

  申請人對晉安區法院20xx年8月10日決定林敏繼續作為本案獨審法官的決定不服,提出復議,堅持要求林敏法官回避。

  被申請人林敏與周少華是上下級關系,周少華為晉安區法院新店法庭庭長,是(20xx)晉民初字第476號和第2048號獨審審判員,申請人不服已于20xx年6月28日申請再審至福州市中級法院立案調檔復查中。第2048號判決書,結果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證明判決原告具備主體資格,也證明安置房已是申請人物權。但判決無權要求物業恢復供水供電。(20xx)晉民初字第476號和第3618號撤訴裁定書,原告對已選房定位安置房開房裝修入住,證明法院確認不違法,證明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另一請求福州康城物業,要將福州旭源房地產有限公司有印章《居民生活用電申請表》第二聯移交原告業主,配合業主辦理用電戶名換戶更名手續。該項原告所告的對象福州康城物業是錯誤的,周少華法官審理此項做出認定是錯誤。

  (20xx)晉民初字第1847號,是林敏獨審審判員。請求旭源房地產有限公司,要將印有貴公司印章《居民生活用電申請表》第二聯移交原告業主,配合業主辦理用電戶名換戶更名手續。20xx年8月7日開庭審理,原告提交申請林敏回避。

  申請人認為林敏與周少華是上下級關系和同事關系,其實這種關系比近親屬還親,客觀上就存在沖突與矛盾,申請人不信任林敏法官能公正審理本案。林敏審判員是無權改判周少華庭長的判決書,正如基層法院無權改判中級法院判決書。故請求法院更換審判員,依訴訟程序應由區法院領導或審判委員會審理該案。如由黃勤民、吳紹強、唐建新、吳仕紅、郭麗萍等審理該案。法院駁回申請人對林敏法官的回避的決定書,進而懷疑法院法律的公正,林敏主審本案可能影響的公正審理。第1847號、第476號、第2048號形式上是三案,其實為一個案分枝案,為避免本案不公正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1條第5款規定,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必須回避,現申請復議林敏回避。

  請晉安區法院作出復議決定。

  此致

  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8-13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4

  申請人吳,住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xx年8月5日對其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于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xx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xx年2月15日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與鐵路道口時,發現鐵路兩側欄桿為打開狀態,并且在左前方有工作人員指揮告知通過,因此,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申請人是按照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因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車牌號魯MAB898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調取事發監控照片查看,20xx年2月15日,申請人駕駛魯MAB898機動車在純化S319省道鐵路道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經查看事發監控照片,未顯示有管理人員指揮,因此,申請人所述與事實不符。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1.編號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一份;2.公安交通綜合應用管理平臺調取的車牌號魯MAB898車輛現場監控照片三張。

  經審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8時57分,申請人駕駛車牌號為魯MAB898機動車在經博興縣純化鎮S31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通過鐵路交口時,被設置在該路口的交通違法抓拍設施抓拍到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20xx年8月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查詢得知上述交通違法行為,遂進行了處理。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代碼16250)為由,對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20xx年8月1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轄區內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現場抓拍的照片可以認定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鐵路兩側的欄桿為打開狀態,交通信號燈顯示為紅燈。盡管被申請人提供的抓拍照片中顯示在看護房屋的門口有管理人員出現,但從該管理人員的占位和姿勢無法證實申請人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時管理人員實施了指揮通行行為,且申請人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上述事實,因此不能證明申請人在交通信號燈為紅燈的狀態下駕駛車輛通過鐵路口是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事實。綜上,被申請人作出GANO.3753《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GANO.371600102《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月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5

  申請人江,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梅山路70號15幢203室。

  被申請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118號。

  法定代表人王萬成,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xx年8月18日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江徽寧系創景花園宜購數碼廣場的業主,購買該物業時開發商承諾20xx年10月開始返還租金,但開發商到期后沒有按合同履行,許多業主找開發商后一直未予解決。申請人為要回租金出于無奈,20xx年8月18日9點左右,申請人和其他部分業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請求省政府出門過問此事。申請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7天。申請人認為,首先申請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為即使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區,處罰機關應該是**市**區公安分局,被申請人違反屬地管轄原則。其次,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的想法,沒有制造事端,沒有給部門施壓的想法,沒有無理或過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只是因為自己的房屋租金開發商遲遲不予支付,申請人等業主希望省政府能夠出面過問,去省政府,并沒有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行為規則,聚眾起哄鬧事,進行非法游行或靜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員不讓在省政府附近時,申請人馬上離開。因此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綜上所述,望復議機關能調查核實當事人反映問題,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的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書面答復稱,申請人申請書上所稱并非事實。本案事實情況是:江徽寧、吳擁軍等人于20xx年前后在**市路宜購數碼廣場購買商鋪,后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租賃糾紛。江徽寧、吳擁軍等人于20xx年8月18日上午9時許,和其它同類業主100多人統一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來到省政府門前聚集,進行示威,起哄鬧事。現場處置民警多次做勸導工作,并明確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么訴求請到省政府來訪接待(2)室,由**區政府工作人員接待處理。但聚集人員在一個多小時后才離開省政府大門口,且部分人員轉戰到省政府對面百大電器門前聚集并阻止、抗拒現場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的秩序。其中吳擁軍負責部分業主聚集活動通知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事實有:江徽寧的陳述,吳擁軍、楊秩、吳維國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行為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被申請人決定給予申請人江徽寧行政拘留七日,并依法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江徽寧本人拒絕簽字)后對江徽寧作出處罰決定書并當場送達。另,宜購數碼業主屬路轄區,被申請人依據**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合公指管字〔20xx〕012號)依法受理案件。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20xx年8月18日9時許,申請人因商鋪租賃糾紛與江徽寧等業主身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其中申請人負責通知部分業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口頭傳喚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進行了詢問調查,同時對相關證人進行詢問。經調查后,被申請人對申請 人處罰告知(申請人本人拒絕簽字)后,認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并告知了其陳述和申辯權,申請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20xx年8月18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20xx〕012號《**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局據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江徽寧身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征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同時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若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十一月十五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6

  申請人:蘭,男,x年11月4日生,漢族,律師事務所律師,住x市司法局家屬樓。

  被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號。法定代表人:胡,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給予其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于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該處罰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的母親在醫院非正常死亡后,是親屬親友自發趕到醫院,而與醫生發生了一些爭執,申請人只是在場,并且還勸阻親屬哄鬧,沒有將誰打傷、抓傷(系親屬所為)。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律師法》對律師在非執業活動中的行為無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僅有權處罰律師在執業活動過程中的違反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而無權對律師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三、處罰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被申請人先將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扣押,7個多月后作出行政處罰,屬于“先處罰后調查”。四、處罰過重和顯失公平、公正。申請人最終積極挽回影響,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過重。對于相類似的事件,有的以行業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卻對申請人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明顯不公。由于申請人與某些領導發生了爭執,所以在申請人的處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報私仇之嫌。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及申請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張副書記寫出的《關于“”事件的認識》都顯示了申請人及其家人毆打他人致傷的事實。申請人到司法局辦公室糾纏,大吵大鬧之事其本人也是認可的。二、處罰合法,處罰得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采取不正當的方式處理,并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處罰適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是在x市局言語過激,被申請人在處理此事時未與申請人發生爭執,不存在公報私仇。三、處罰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于年檢,后因投訴而暫緩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處罰后調查”。 被申請人處理程序合法,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其提出異議的理由于法無據,請求依法維持十司罰決字[]第l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接到x市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反映申請人糾集他人毆打該院醫務人員,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情況的投訴后,隨即派員與x市司法局展開聯合調查。經調查發現,x年8月7日下午,申請人的母親在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住院搶救無效死亡,申請人及其親屬和該科醫生發生沖突并要求院方賠償,警方介入后平息了事態。8月8日上午,申請人及其親屬到醫院找院方解決時,遇見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醫生許云帆,質問許為何將人醫治死亡并將其打傷。隨后,申請人的親屬跑到12樓將正在查房的醫生王銳打傷。其他醫務人員見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處于癱瘓狀態。院方再次報警。在雙方協商處理善后時,又和副院長徐丹生發生沖突將其抓傷,由在場公安人員平息了事態。調查期間,x市司法局對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暫緩年檢,申請人到x市司法局領導辦公室索要執業證未果,在局領導辦公室大吵大鬧,言語過激。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身為執業律師,應模范遵守國家法規和社會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采取不正當方式處理,并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擬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x年4月22日,被申請人依申請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x年5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省司法廳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將此案立為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領導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受傷醫生許云帆、王銳簽訂《調解協議書》,約定申請人代表其親屬向受傷醫生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及其它損失共計2 l 00余元,目前已執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許云帆、王銳、徐丹生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申請人書寫的《關于“”事件的認識》、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關于蘭等人擾亂單位秩序及毆打他人一案的調查處理情況》及調查筆錄、司法局《調查報告》、xx市司法局《調查報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本案認定申請人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許云帆、王銳、徐丹生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和申請人本人書寫的《關于“”事件的認識》。《調解協議書》是x市公安機關專門針對案件進行調查后所做,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其關于申請人參與打傷相關醫務人員事實認定與《關于“”事件的認識》及相關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參與打傷醫務人員的違法事實。二、依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 “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于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范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屬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三、x市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于年檢,后因案件調查需要決定暫緩年檢,性質上不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四、本案系因醫患糾紛引發,申請人作為執業律師,采取不當方式處理,參與打傷醫務人員,有悖于律師職業道德和公民道德規范,嚴重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根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十司罰決字[]1號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關知識

  (一)行政復議決定書的結構

  行政復議決定書在總體結構上,分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決定書的開始部分,包括決定書的名稱、決定書的發文字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第二部分,即決定書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陳述、申請人的申請內容、被申請人答復的內容、復議機關查明的案件事實、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理由、決定的內容等。

  3、第三部分,即決定書的尾部,包括決定書的效力及當事人訴權的告知、決定書的成文日期、發文機關的名稱及復議機關的蓋章等。

  以下分別對各部分的撰寫制作規范加以說明。

  (二)行政復議決定書第一部分撰寫規范

  1、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標題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2、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年份用阿拉伯數字全稱標識;并用六角括號“〔〕”括入;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并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復決〔〕1號。

  3、列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證的號碼均統一表述為公民身份號碼,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況。

  (1)當事人的姓名(名稱)

  申請人、第三人為公民的,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以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姓名為準,有曾用名的應寫明曾用名的情況。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其名稱應以營業執照等注冊登記文件上登記的名稱為準。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而申請復議的或在復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注明原稱并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被申請人應寫明其名稱的全稱,在復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注明原稱并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申請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稱)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稱)的,應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譯名,可注明該譯名)。

  (2)當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請人、第三人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一表述為住址,寫明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明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一表述為住址,寫明營業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請人的法定地址為政府有關文件公布確認的被申請人所在地地址。

  (3)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寫明法定代理人與申請人、第三人間的身份關系,法定代理人應為申請人、第三人的監護人。

  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申請人、第三人為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其負責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

  被申請人以政府有關文件公布確認的負責人為其法定代表人。

  (4)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進行復議的,應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寫明其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全稱。委托代理人為二人以上的,應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為兩人以上的,應按照上述要求分別列明。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7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復議決定書集錦 篇28

  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檢賠復字[ ]號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名稱

  賠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名稱)

  二、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

  賠償請求人_______(姓名或名稱)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申請賠償理由)為由,請求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

  三、申請復議的具體事項及理由

  賠償請求人________(姓名或名稱)不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情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要求本院……(申請復議的具體事項及理由)。

  四、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本院經審查查明:……(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五、復議決定的法律根據、理由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X條的規定,本院認為:……(維持原決定、變更原決定、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決定賠償、不予賠償的理由),現決定如下:

  (一)維持原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數額適當,予以維持。

  (二)糾正原決定,重新作出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予以撤銷,重新作出決定的內容。

  (三)變更原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賠償方式、數額不當,決定予以變更的內容。

  (四)決定賠償或不予賠償的主文(適用于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情況)

  ________(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申請的賠償,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逾期未作出決定,經本院審查,……(決定的內容)。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________(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名稱)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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