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公文(精選3篇)
行政處罰決定公文 篇1
當事人:陳
性別:男
年齡:XX歲
身份證號:32070
住址: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號:32070
營業執照號碼:
字號:
經營地址:X市X縣路1號門面
委托代理人:無
案件來源:X年X月X日,我局在位于X市XX縣路1號門面,當事人的經營場所(超市)內,查獲下列卷煙:84`S南京(精品)5條、84`S南京(紅)5條,合計10條,案值人民幣1550元(市場中間價)。當事人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證號為32070。因上述卷煙均有明顯假冒特征,其行為涉嫌銷售非法生產卷煙,本局經主管領導批準后于同日立案調查,對上述卷煙采取了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并存放于煙草專賣局先行登記保存庫,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X年X月X日,我局對當事人下發了《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告知其被登記保存物品已抽樣送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煙草產品質量檢驗站鑒定。
違法事實:經過審理查明,上述卷煙均系當事人從上門推銷卷煙的男煙販處購進并全部放在經營場所銷售。具體情況如下:84`S南京(精品)5條(進價150元/條,售價200元/條)、84`S南京(紅)5條(進價60元/條,售價110元/條)。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獲,無違法所得,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其銷售非法生產卷煙違法銷售總額為人民幣1550元。 上述卷煙經檢測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均屬非法生產卷煙,該檢測結果已告知當事人。
證據: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一)程序部分。證明我局對當事人陳涉嫌銷售非法生產卷煙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的程序合法。
1.X煙專處立[]號《立案報告表》,書證,證明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了立案批準程序;
2.《先行登記保存批準書》,書證,證明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批準程序;
3.X煙專存處[]號《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書證,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規定,在7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進行了處理;
4.X煙專檢告[]號《卷煙鑒定結果告知書》,書證,證明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當事人鑒定結果以及申請復檢的途徑和期限;
5.X煙專處終[]號《調查終結報告》,書證,證明按照自立案之日起30內調查取證終結。
(二)事實部分。證明當事人陳涉嫌銷售非法生產卷煙行為的時間、數量、銷售總額等。
1.X年X月X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檢查筆錄,證明當事
人在現場銷售有明顯假冒特征卷煙的事實;
2.X年X月X日對當事人所作的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1份,書證,證明對當事人的涉案物品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履行了告知義務和告知當事人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的具體狀況;
3.X年X月X日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書證,證明當事人對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及特征確認無誤;
4.X年X月X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的現場照片4張(店面、涉案卷煙、價格標簽等),視聽資料,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現場狀態、涉案卷煙及銷售價格等情況;
5.鑒別檢驗抽樣單1份,書證,證明抽樣產品名稱、抽樣日期、抽樣數量和抽樣基數,符合抽樣的標準和程序;
6.鑒別檢驗委托書1份,書證,證明受委托的檢測單位為具有資質的合法的檢測單位;
7.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煙草產品質量檢驗站出具的鑒別檢驗報告1份(編號:~0);鑒定結論,證明涉案卷煙的檢測結論,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
8.調查詢問通知書1份,書證;證明已依法告知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期限和相關權利義務;
9.當事人陳身份證照片1張,視聽資料,證明當事人本案身份;
10.對當事人陳詢問筆錄1份,當事人陳述,證明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11.工商營業執照照片1張,視聽資料,證明當事人是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適格主體;
12.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照片1張,視聽資料,證明當事人是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適格主體;
13.從當事人經營場所提取的卷煙價格標價簽2張,書證,證明當事人對外銷售涉案卷煙的銷售價格;
14.卷煙零售戶誠信經營承諾書1份,書證,證明當事人明知銷售非法生產卷煙行為為違法行為。
本局已于X年X月X日向當事人陳全部出示并制作證據質證筆錄,當事人對我局調查取證情況無異議。以上證據經過查證屬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執法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我局于X年X月X日向當事人發出了《煙草專賣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X煙專處告[]號),并于X月X日收到當事人的送達回證,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我局于X月X日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申辯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其銷售的卷煙為非法生產的卷煙,要求對其減輕處罰。我局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理由進行了復核,認為當事人作為卷煙經營者,應當從其購進的卷煙價格上辨明其購進的卷煙為非法生產的卷煙,當事人對此應該是明知。我局認為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能成立,不具備減輕處罰的條件。
違法依據和定性:本局認為,作為卷煙經營戶,應該自覺遵守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銷售非法生產卷煙行為,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處罰依據和處罰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X市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銷售總額在20xx元(含)以下的,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2、公開銷毀上述非法生產卷煙,即84`S南京(精品)5條、84`S南京(紅)5條;
3、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5%的罰款,計人民幣叁佰捌拾柒元伍角(¥387.50)。
履行方式和期限: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的順延)到中國XX銀行分行營業部(罰沒收入專戶,賬號:,開戶行:,地址:X縣路號)繳納上述款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救濟途徑和期限: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煙草專賣局或X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十五日內直接向X市X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和起訴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系人:、 聯系電話:
X年X月X日
行政處罰決定公文 篇2
_________罰[ ] 號
當事人: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經本單位依法調查,現查明:
(違法事實與證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單位認為:當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為已違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規定,本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___________ 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罰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處罰決定公文 篇3
關于周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的
處罰決定
當事人;周,女、土家族、現年36歲、小學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證》號碼:,現在**縣**鎮中心市場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郵政編碼416700;聯系電話: 。
20xx年4月1日,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縣**鎮中心市場巡查時,發現一家皮鞋店沒有懸掛《營業執照》,經查問,該店業主名叫周,從事鞋類經營活動還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于是執法人員當即對其下達了《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限期7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20xx年4月13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開設的皮鞋店進行了檢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沒有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當日,經主管局長批準,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以當事人涉嫌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對其立案調查。
現查明:20xx年3月25日,當事人以3.2萬元/年的價格,在**縣**鎮中心市場組下門面,開設皮鞋店,從事鞋類銷售經營活動。當事人在皮鞋店開業前,沒有到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未領取《營業執照》。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于20xx年4月1日被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并對其下發了《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限期7日內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沒有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從開業至立案之日止,當事人銷售皮鞋獲違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當事人身份;
證據(二):當事人提供的當事人簽訂的《門面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在**縣**鎮中心市場內;
證據(三): 20xx年4月1日,執法人員制作的經當事人簽收的《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存根一份,證明我局城關監管所對當事人下達過《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及其限期辦理注冊登記的時間為20xx年4月12日之前;
證據(四):20xx年4月13日,執法人員制作的經當事人確認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逾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繼續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及經營場所地址;
證據(五):執法人員拍攝的經當事人確認的當事人經營場所相片兩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銷售有皮鞋等各種鞋子;
證據(六):20xx年4月14日,執法人員制作的經當事人確認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以及在此期間的經營狀況等情況。
以上證據均由當事人簽名認可,并經辦案人員對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逐一進行了審查認定,并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證據沒有提出異議,符合證據要求,予以采信。
20xx年4月26日,我局向當事人下發了永市監聽告字〔20xx〕4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結果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自處罰聽證告知書簽收后3個工作日內,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之規定,構成《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所指的無照經營行為。
鑒于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取證,要求從輕處罰。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事故全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參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考標準》第五十五條:“經營額不足五千元或違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不足五千元的罰款;”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經營行為,予以從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800元;
2、罰款1200元整。
以上罰沒款共計人民幣貳仟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到中國建設銀行**縣支行將罰沒款存(匯)入**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帳號:43001512),逾期不繳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依法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處罰決定的相關內容,我局將依照有關規定在相關網站上予以公開。
**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20xx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