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處罰決定(精選5篇)
國土資源處罰決定 篇1
當事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十師181團小黃山砂石料礦
地 址:農十師181團以北5公里處
我局于20xx年05月16日對阿勒泰市鑫源砂石料廠無證開采一案立案調查。經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十師181團小黃山砂石料礦采礦證于20xx年8月25日到期,20xx年5月,其在續辦采礦許可證期間,非法開采沙石料700立方米,并以20元每立方米的價格出售,違法所得14000元。其行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的規定,屬于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衛片遙感圖斑
2、詢問筆錄
3、現場勘測筆錄及違法案件現場照片
4、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及公文送達回證
我局已于20xx年05月17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你未向我局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停止非法開采行為;
2、沒收違法所得14000元;
3、罰款:60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本處罰決定,將罰沒款繳至自治區財政廳國庫處(即到阿勒泰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開票繳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阿勒泰市地區國土資源局或阿勒泰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直接向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劉彥華、邵志剛
電 話:0906-2311678
地 址:新疆阿勒泰市阿勒泰市國土資源局
國土資源處罰決定 篇2
當 事 人:鄂州賽維光伏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負 責 人:倪克儉
地 址:鄂城區汀祖鎮丁祖村
案 由:未經批準、非法占地
20xx年9月,鄂州賽維光伏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汀祖鎮丁祖村集體土地16畝興建光伏并網發電項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屬于非法占地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調查筆錄、現場勘測筆錄和現場拍照等為佐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貌;
3、對該單位非法占地行為處以每平方米15元罰款,共計16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履行本處罰決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或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于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土資源處罰決定 篇3
被處罰人:湖南前鑫塑業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譚森林,男,60歲,系湖南前鑫塑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案 由:非法占地
經動態巡查發現,20xx年5月,該公司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在衡南縣云集鎮云集大道以北、興園路以東占地建廠房,20xx年7月6日,我局對其進行了立案調查,現已查明:
你公司于20xx年10月注冊成立,坐落在衡南縣云集鎮工業園內,注冊資金貳仟萬元整,經營范圍:塑膠管材、板材的生產及銷售。你公司于20xx年5月18日與衡南縣云集經濟開發區(工業園)管委會簽訂了《投資合同書》,協議用地30畝(具體以地塊紅線為準),土地坐落在云集鎮云集大道以北、興園路以東,該宗地建設符合衡南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你公司于20xx年5月開始動工建設,衡南縣國土資源局測繪隊經實地測量,已建成圍墻、廠房,實際違法占地總面積為16576㎡,土地類型為荒草地。
20xx年4月12日,我局對你下達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南國土資執告字[20xx]0603號、《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南國土資執聽告字[20xx]0603號。并已簽收。在被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時,被處罰人未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力。
以上事實,有書證、人證、證言等證據,足以認定,在被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時,被處罰人亦未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
本局認為:你公司在建設圍墻、廠房時,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就動工建設占用土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占地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你公司改正土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廠房;
2、對非法占地面積按10元/㎡處以罰款,共計人民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圓整。
你公司在收到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衡南縣政務中心繳款(開戶銀行:衡南縣信用聯社城關信用社,帳戶:衡南縣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帳號:8410000165060537
801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每日按罰款額百分之三處以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六十日內,依法向衡陽市國土資源局或衡南縣人民政府(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向衡南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衡南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土資源處罰決定 篇4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
邵國土資罰字[20xx]第15號
被處罰人:岳(男,29,歲漢族,初中文化,家住邵陽市雙清區城東鄉紫薇社區)
你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批準,于20xx年7月16日私自與石橋鄉五一村村民黃建成簽訂《土地轉讓協議》,以10.1萬元的價格買得位于五一村九組的一口水塘——楓樹塘,面積0.7畝,用于建房。到目前為止,房屋主體已基本竣工(共建三層),經現場測量,實際占地240.24平方米。你的上述做法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占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你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沒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局于20xx年6月24日和20xx年7月6日分別向你下達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邵國土資罰告字[20xx]第12號)和《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邵國土資罰聽告字[20xx]第8號),告知你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都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請,你已自動放棄了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為此,我局依法向你作出了本行政處罰決定。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邵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邵陽市國土資源局
20xx年七月十五日
國土資源處罰決定 篇5
淮南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國土資罰字〔20xx〕3036號
違法行為人:三和鎮姚皋村程國進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區三和鎮姚皋村12程北組
程國進,男,36歲,初中文化,三和鎮姚皋村人。20xx年12月份未經批準在自家承包地上建住宅。經現場勘測,該宗地位于三和鎮姚皋村境內,北是張家慶承包地、東是村級道路、南是湯多濤承包地、西是張在杰承包地、占地類型為耕地,占地面積165平方米,建筑面積13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積165平方米,該宗地符合三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xx-20xx年)。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勘測圖、照片為證。
根據調查,我們認為該案應定性為未經批準非法占地建房,違法主體是程國進。
綜上所述,程國進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應予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處罰如下:
1、責令田家庵區三和鎮姚皋村村民程國進在六個月內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165平方米;
2、限期15日內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30平方米。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復議,或者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于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印章)
20xx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