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警告處分決定書(精選3篇)
黨內警告處分決定書 篇1
王建春,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漢族,浙江義烏人,初中文化,1996年11月入黨,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任江東街道尚仁村黨支部書記,現系江東街道尚仁村村民。
經審查,王建春同志存在以下違反群眾紀律的問題:
20xx年4月至20xx年12月期間,原尚仁村兩委成員王建春、王明進、王榮法、王才立、王臻慶、王明和村會計王能富、出納王才義等8人,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在村財務以工資形式支出人民幣共計196480元,其中王建春造冊的工資為25440元,支出工資單報賬來沖抵用于本村舊村改造工作的部分開支。開支項目主要為舊村改造所需土地征用和指標等協調工作時招待費、交通及用餐補貼等,開支的項目違反村級零招待規定,并且未建賬,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王建春擔任江東街道尚仁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對村兩委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王建春身為共產黨員,違反群眾紀律,應予嚴肅處理。鑒于違規支出資金用于村集體舊村改造工作,未對村集體資產造成損失,并能主動承認錯誤,認識到位。依據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之規定,經江東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給予王建春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25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向本委提出申訴。
黨內警告處分決定書 篇2
蔣克偉,男,漢族,1961年8月9日出生,奉化市江口街道新塔村人,高中文化,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3月至今擔任新塔村黨支部書記,9月至今任新塔村經濟合作社主任。
江口街道新塔村經濟合作社于20xx年11月擅自在本村路邊集體土地上動工建造廠房,至20xx年1月,占用土地面積3115平方米,建成標準廠房1幢,建筑面積為1162平方米,所占土地為基本農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xx年5月10日,奉化市國土資源局作出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違法占用的3115平方米基本農田處以耕地開墾費二倍的罰款,共計218050元。蔣克偉作為上述行為發生時的村黨支部書記、經濟合作社主任,負有主要責任。
蔣克偉身為中共黨員,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經濟合作社主任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村集體非法占地建造廠房,應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蔣克偉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11月13日起生效,若對本處分決定不服,可向本機關提出申訴。
中共奉化市江口街道工作委員會
11月13日
黨內警告處分決定書 篇3
關于給予鄧德兵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
鄧德兵,男,漢族,1956年3月出生,顧家店鎮人,高中文化,199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9年11月至20xx年12月任石半坡村村委會主任;20xx年1月至今任石半坡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20xx年5月,石半坡村為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道路建設滯后的問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計劃將村內通組道路建成晴雨路。整個工程總長4.5公里,預算需投入21萬元。為確保工程順利完成,石半坡村通過多種途徑共籌集資金226832元,其中:市扶貧辦公室撥付整村推進扶貧項目補貼資金150000元,村級一事一議籌資15705元,財政以獎代補資金43757元,村民捐資17370元;I集資金全額入村級財務帳。20xx年6月初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開始施工,10月份完工。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實際支出為159379.28元,但是在辦理結算時,為解決該村歷史遺留的不便入帳報銷費用,石半坡村召開村干部會議,由鄧德兵提議后商定利用該工程結帳機會多報支出,從而套取資金解決村級歷史遺留帳務。鄧德兵分別于20xx年1月11日、6月29 日到市地稅局開具了票額為15萬元、7萬元的施工建設稅票兩張,其中15萬元稅票原件交市扶貧辦公室報帳(其撥款均入村財務帳),其復印件及7萬元稅票在村級帳目中列支22萬元。除去晴雨路工程實際支出159379.28元,石半坡村通過虛列支出共從村級財務帳套取資金59620.72元,其中:墊支村級公墓建設費用19449元,支付村級日常事務支出40060元,結佘111.72元。
綜上所述,鄧德兵同志身為中共黨員、石半坡村主要負責人,對石半坡村違反財經紀律,采取虛列村級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級資金用于村級公益性事業及日常事務支出的行為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構成違反財經紀律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鎮紀委決定,并經鎮黨委20xx年5月17日批準,給予鄧德兵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17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顧家店鎮紀委、市委直至中央紀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訴。
20xx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