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處理決定范文(通用3篇)
黨員處理決定范文 篇1
鎮紀檢監察室對20xx年2宗案件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反映丁其國同志在職期間違紀案件:
丁其國,男,1956年1月出生于XX市蘆溪鎮水山村,漢族,199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參加村委會工作,歷任水湄村(現改為水山村)團支部書記,民兵營長,黨支部副書記,1996年任水湄村黨支部書記至20xx年10月,現在務農。
經調查丁其國同志任水湄村支部書記期間,收取農戶建房款4000余元,收取竣工禮金5050元,收取建校禮幣3438.52元,共計12488.52元未入帳。
二、反映吳暉同志違紀案件:
吳暉,男,漢族,1974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江西XX市東陽村人,199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4年至1997年12月在上海警備區83304部隊服兵役,1998年至20xx年在煙草公司做零時工,20xx年至現在在家務農。
吳暉同志違反計劃生育條例,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三、經過自查自糾:
1、黨紀案件案卷按要求裝訂,并集中保管,卷內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按程序和要求填寫,處分決定在規定期限內已送達本人,并在黨支部大會上宣布,處分決定行文規范。
2、案件檢查符合“二十四”字方針要求,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3、處分決定已歸檔。
4、受處分人無違規晉升其工資。
5、對受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黨員考評的等次很恰當。
年月日
黨員處理決定范文 篇2
茲有我院x級蘇等5名學生(見下表),長期不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也未向學校履行任何請假手續,經輔導員多次聯系該生及家長均未果。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廣州xx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異動管理實施細則》第六章第四十三條規定,經學院研究決定,給予蘇等以下5名學生退學處理。
此退學決定通過學院主頁及校內公告通知學生本人。根據《廣州xx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異動管理實施細則》第六章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5個工作日,即視為送交本人。學生本人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廣州xx職業學院
x年5月25日
黨員處理決定范文 篇3
取浙江泛華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20xx年6月至11月房屋租金12500元。上述房屋租金收入合計37500元全部未入局行政賬而入局食堂流水賬,用于局職工在食堂的各種開支。(二)延伸檢查下屬檔案用品經營部發現的問題1、未經審批擅自成立公司,未按規定設置會計帳套20xx年7月在原局長張友榮任期內注冊成立了舟山市普陀區東港誠意檔案用品經營部(以下簡稱“經營部”),注冊資金50000元,注冊資金來源于原檔案學會下的檔案用品經營部注銷時資產處置款,法人代表樂某(系區檔案局臨時工),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均為個人注冊,經營場所在區檔案局辦公樓一樓,經營范圍是檔案整理、檔案用品銷售等,經營部聘用臨時工10名與區檔案局混合使用,臨時工工資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從檢查情況來看,經營部的經營業務屬于檔案局的業務范圍,其人員、財務、資產等均由檔案局管理,事實上應為檔案局的下屬企業。但檔案局在注冊時,未按規定程序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國資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而擅自成立個人公司。經營部從20xx年7月成立至檢查日,未按照《會計法》規定設置正式的會計帳套,而采用筆記本記流水賬的形式進行會計核算。2、區檔案局在經營部列支職工福利費用20xx年11月至20xx年8月,區檔案局在經營部列支正式職工福利111900元,其中:張友榮任期發放15898元,顧愛定任期發放96002元。二、處理決定(一)未經招投標統一招租出租房屋,不符合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普陀區公有資產出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舟普政辦[20xx]201號)第三條“公有資產出租應統一在招投標中心進行交易,并接受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的規定。責令你單位在租賃合同期滿,向區招投標中心申報進入統一招投標平臺,取得租賃收入納入單位綜合預算。(二)普陀區檔案局未經審批成立檔案用品經營部,未按規定設置會計帳套,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及《舟山市普陀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統一核算實施辦法》(舟普政發[20xx]79號)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應全部納入單位綜合預算,實行統一管理……”的規定。責令你單位在限期內向有關部門注銷誠意檔案用品經營部,其經營項目向物價部門申報取得經營許可后,由你單位自身經營,取得經營收入全部納入單位綜合預算。(對該問題的處罰另按財政處罰程序下達《財政處罰決定書》)。(三)區檔案局在經營部列支職工福利費用111900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的規定。(對該問題的處罰另按財政處罰程序下達《財政處罰決定書》)。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