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范文(精選5篇)
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范文 篇1
責令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
(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案)
福建翔銀工貿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50800100000844 組織機構代碼:66282993-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林尚春 詳細地址:龍巖市新羅區鐵山鎮隔口村
福建翔銀工貿有限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一案,我局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我局查明:你公司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未經有權審批的環保部門批準,擅自在鐵山鎮隔口工業區原威的木業有限公司廠房內,分別新增建設“鋁合金建筑模板及鋼管生產線”。
以上事實,有《環境保護現場檢查(勘察)記錄表》、《環保行政案件詢問(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廠
(1)停止本項目建設,限20xx年6月15日前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將根據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決定是否批準本項目建設;
(2)停止鋁合金建筑模板及鋼管生產線的生產加工。
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污染防治設施未完成建設并經驗收前不得生產。逾期未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繼續建設或生產加工,我局將處以5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行政執法后督察。你公司須在20xx年6月15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巖市環境保護局(新羅區陵園路82號)或者新羅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新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羅區環境保護局
20xx年4月17日
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范文 篇2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三亞潔潤洗滌服務中心:
營業執照注冊號:46020xx00031961
組織機構代碼證:L1190959-7
地址:三亞市吉陽區大茅村
經營者:林勇
我局于20xx年1月29日對你洗滌服務中心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進行復查,市環境監測站對你干洗店生外排的廢水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你洗滌服務中心20xx年1月29日外排廢水中的總磷為1.44mg/L,上述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標準,你洗滌服務中心沒有改正違法行為,繼續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采樣取證登記單和監測結果報告單為證。
你洗滌服務中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需要通過環境監測認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監測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監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取得環境監測報告后三個工作日內向排污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規定,現責令你洗滌服務中心立即停止違法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對你洗滌服務中心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于30日內對你洗滌服務中心違法行為改正情況進行復查。如你洗滌服務中心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洗滌服務中心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洗滌服務中心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或者三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亞市國土資源局
20xx年3月3日
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范文 篇3
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寧強縣劉家灣東南采石場
寧環限改字〔20xx〕4號
寧強縣劉家灣東南采石場:
法定代表人:許輝
地址:陜西省漢中市寧強縣漢源鎮亢家洞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寧強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發現,寧強縣劉家灣東南采石場產生的粉塵未經有效處理直接排放,僅采用滲坑處理生產廢水,所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使用,以上事實,有寧強縣環境監察大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為證。
你采石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采石場立即停止生產,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處理生產過程中的廢水、粉塵。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你采石場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按要求進行改正,并按時告知我局改正情況。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將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你采石場實施行政處罰。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采石場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寧強縣環境保護局
20xx年4月24日
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范文 篇4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粵環違改字〔20xx〕36號
東莞市虎門港管理委員會:
組織機構代碼:74082682-8
法定代表人:陳建枝
詳細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門港中心服務區虎門港服務大樓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xx年11月8日,我廳環境監察局會同東莞市環境監察分局、東莞市環保局虎門港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東莞市虎門港過境路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路項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未經我廳驗收,主要路段(K2+500~K24+053)于20xx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實,有我廳20xx年11月8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及現場照片等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廳決定:
責令東莞市虎門港過境路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驗收合格。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環境保護部或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范文 篇5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 ] 號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與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一致):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地址:(與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一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_ 我局于年月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陳述違法事實,如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動機、危害后果等內容) 2、 有(列舉證據形式,闡述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等證據為憑。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序號)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序號),責令你(單位)(于年月日之前)(改正違法行為的具體形式),并于年月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法律、法規、規章有禁止性規定但無罰則的,可寫明: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序號)的規定,責令你(單位)(于年月日之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于年月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限期改正為行政處罰前置條件的,注明: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序號)實施行政處罰。】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月日
(環境保護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