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處理決定(精選3篇)
單位辭退處理決定 篇1
我科室卓強軍同志,安排其xx年2月11日晚加班維修鑄造分廠急活96、97托架模具,12日早上上班到車間經檢查,一個未完成,說他時還說自己干不了,這種只知要工資待遇,干不了事的員工本科室不要,所以辭退該員工,工作結束時間至xx年2月11日,請辦公室給與辦理。
華強工裝模具科
20xx年x月x日
單位辭退處理決定 篇2
20xx年7月5日上午9時30分左右,郭偉駕駛本單位車輛)A-56025客貨車出石化廠,途徑催化劑門口時門衛檢查車輛,從后排座下查出一盤三芯電線(約40-50米),郭偉無法出具出門票,門衛遂扣留了車輛行駛證和入廠通行證。事后經核查落實,電線是王建珠將廠內電線擱置于郭偉駕駛的車輛內未辦理任何手續,欲圖將電線帶出廠外。
郭偉作為公司汽車司機,有著多年的駕駛經驗,不遵守公司車載貨物進出廠的管理規定,將領導對他的教育和管理視為耳旁風,屢次違章操作,不僅給公司工作帶來了不利的影響,而且給公司管理帶來了較大的損害。20xx年3月4日,郭偉中午休息期間,在油品儲運廠私自進行裝卸后被該廠值班保安查扣,公司也給予了相應的通報批評,但卻在職工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隨后郭偉接受了公司對其本人的處罰,并向公司做出了書面檢查,但同樣使公司聲譽受到了嚴重的損害。短短4個月的時間,郭偉就造成了2起事故,不但使公司遭受了名譽上的傷害,而且使公司投入了人力、時間來處理這些事故,已嚴重影響到了復合劑廠正常生產管理。
對于王建珠將廠內電線擱置于郭偉駕駛的車輛內未辦理任何手續,欲圖將電線帶出廠外,其性質屬于明知故犯。
鑒于郭偉屢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王建珠違章欲將電線帶出廠外屬明知故犯、經公司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郭偉和王建珠辭退、解除其勞動關系的處罰。
望公司全體員工引以為戒,杜絕違章操作,創建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風中回眸
年七月六日
單位辭退處理決定 篇3
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王,男,x年11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年12月參加工作,x年5月入黨,現任海關總署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x年元月初和x年年初在兩次辦理總署x700萬元資金存款中,嚴重失職,以致被詐騙500萬元人民幣。
王作為主管財務工作的部門領導,對巨額存款不嚴格審查、把關和跟蹤管理,發現問題后,不及時向領導報告和采取積極措施加以制止糾正,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署黨組決定,給予王撤銷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職務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