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精選3篇)
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 篇1
承縣公(治)行罰決字〔20xx〕0479號
被處罰人崔,*,居民身份證:,*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戶籍所在地:**市**縣**鎮**村號,現住址:**市**縣**鎮**村號。
現查明:20xx年10月28日20時許,崔伙同田、王、秦、吳等人在**縣**鎮**小區棟底商崔放設的賭局內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F場查獲賭資7085元,賭具牌九一副。
以上事實有崔陳述和申辯,田、王、秦、吳、等人的詢問筆錄,夏證人證言,現場照片、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清單(扣押)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現決定對崔行政拘留五日。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承德縣公安局送承德縣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承德縣公安局或xx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縣公安局
二〇xx年十月
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 篇2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城區大隊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x公(交)決字【20xx】第0號被處罰人王,男,1977年8月5日出生,現住XX區XX街號,機動車駕駛證號:372301,X公司職工。現查明20xx年7月4日時許,王醉酒駕駛魯X3號轎車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號處,追尾碰撞張駕駛的魯X1G號輕便摩托車,造成張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實有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王陳述、證人證言、王血液酒精檢測報告 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現決定 給予王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履行方式:送XX市公安局拘留所執行拘留。期限自20xx年7月18日起至20xx年8月2日止。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XX市公安局或XX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XX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 清單共 份。
xx年xx月xx日
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 篇3
申請人:xx鎮xx村桃坪組。
代表人:劉c、劉x
被申請人:xx鎮xx村甲村組
代表人:劉、劉x
申請人xx鎮xx村桃坪組與被申請人xx鎮xx村甲村組因地名為“一碗水”的土地權屬爭議申確認所有權,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x年落實縣林改登記時,地名“一碗水”,林地面積約80畝左右,剛填到這塊林地時,被申請人(代表)劉x出面到林業站向勾圖人員打招呼,阻擋不予填表,稱此林地有爭議。此后,申請人多次向林業站反映要求填證,都因劉x出面于預未果。x年12月21日又向xx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x年3月10日,鎮人民政府指派鎮林業站、司法所、綜治辦等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該綜林地進行實地調查。我組村民劉太林、劉太坤等12戶村民均出示了x年5月在土地承包到戶時,由正安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明細登記》證原件及《耕地承包登記表》,《山林(荒山)承包使用權證》。所爭議林地的荒山,棄耕地共計面積約80畝左右應歸屬于我桃坪組。
被申請人劉,村委會主任(代表劉x:村民無授權委托書)除在調查中口頭聲稱該爭議林地屬于甲村組外,無書面證據提供。
調查取證情況:
x年4月21日,縣法制辦、縣林改辦、xx鎮司法所、林業站組成聯合調查組,對所爭議的林地地名:“一碗水”進行再次實地調查發現:
一、申請人桃坪村民組村民:等11戶村民均提供了x年由正安縣人民政府頒發的《耕地、荒山、水域承包使用權證》。由劉安軒提供的正安縣人民政府1952年頒發給當時的村民劉慶光《土地房產所以權證》。該證中明確將荒山“一碗水”改給村民劉慶光。在調查中,被調查人原退休干部鄭周華以書面形式陳述了該爭議林地在x年3月承包過程中的具體經過,認定該林地、荒山、棄耕地屬桃坪組村民集體所有。
二、被申請人在調查中,沒有能證明該林地、荒地及棄耕地屬于被申請人的書面證據,而該組村民代表徐世文認為;該爭議林地系解放初期屬于謝壩區,但無證據證明;村民代表(組長)劉認為:爭議地74年——79年全部棄荒就沒有人管了,83年沒有分到戶,也沒有人管,成了放牛山,面積約700畝;村民代表劉太培認為:我們“沒有土地證,入社證據我們不清楚(具體是誰的我們不了解)。
綜上所述,本府任為,根據林業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貴州省《林木林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爭議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證據的爭議的林地,應當明確給保持有效證據的一方,證據中面積以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為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十四條之規定,對該爭議林地作如下處理:
一、爭議林地地名:“一碗水”。
二、爭議林地面積及四至界畔:以調查組現場所勾草圖,爭議雙方及在場人簽字認定的四至界畔為準。
三、爭議地內的林地、荒山、棄耕地歸申請人集體所有。
四、當事人對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正安縣人民法院起訴。
五、本決定一式 八 份,送雙方當事人各一份,縣林業局、林改辦、xx鎮人民政府、xx村委會、存檔二份
x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