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處罰決定書(精選4篇)
不予處罰決定書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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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現已查明
(事實及證據)
上述事實、行為違反了《 》第 條 款 項的規定,本可予以行政處罰。鑒于違法行為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批準人:
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項:
如對本決定不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可以在60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不予處罰決定書 篇2
:
經我局(所)
,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上述行為違反 規定,鑒于上述稅收違法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不予處罰決定書 篇3
——————————:
經調查,現已查明
(事實及證據)
上述事實、行為違反了《 》第 條 款 項的規定,本可予以行政處罰。鑒于違法行為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批準人:
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不予處罰決定書 篇4
X公( )不罰決字〔 〕 號
違法行為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戶籍所在地、現住址、工作單位以及違法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現查明
,以上事實有等證據證實。
根據 之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并對 予以收繳,對 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附: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