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精選3篇)
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1
( )食藥許不決[ ]( )號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職務: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申請,因(不予許可的具體理由)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名稱)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行政許可。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2
:
按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要求,經組織有關評審員和技術專家對你單位進行現場評審,確認存在以下問題。經研究決定對你單位不予實驗室資質認定行政許可。如不服本決定,可于受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通知。
存在問題如下:
年 月 日
公章
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篇3
行政處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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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房地權處決字(20xx)5號
被處理人:楊新立身份證號:4101228案由:撤銷房產登記發證行為
經查明:楊新立位于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的房屋20xx年12月4日我局為其頒發了牟房權證字第 號房屋所有權,13957證書。20xx年4
月23日中牟縣人民法院證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明是無效的。鑒于以上情況,根據《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撤銷我局為楊新立位于中牟縣城關鎮解放路12號所做的房屋登記,并予以收回該房屋的牟房權證字第13957號房屋所有權證書。被處理人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牟縣人民政府或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處理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視為送達。
中牟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20xx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