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精選3篇)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篇1
慕毅飛,原溫嶺市委黨校主任科員,20xx年2月退休,身為中共黨員,違反政治紀律,多次公開發布、轉載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的錯誤言論,嚴重損害黨的形象,依據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經市紀委會20xx年4月15日研究,決定給予慕毅飛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中共溫嶺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年4月20日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篇2
1月1日凌晨2:00,保衛處接到電話舉報,研究生公寓樓513宿舍喧嘩哄鬧,影響周邊宿舍休息。經核實:513宿舍丁濤、武志浩、康舉以及李琳、劉家楠在宿舍玩游戲、唱歌、嬉鬧至凌晨,經保衛處同志敲門提醒后才安靜下來,情況屬實。
研究生部為維持安靜、有序、正規的宿舍環境,已通過多種渠道對研究生宿舍各項管理規定進行宣傳與教育,個別學生依然無視校規校紀,我行我素。在公共場所哄鬧、擾亂正常秩序者是極其惡劣的。為警示全體研究生,根據《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學生違紀處罰辦法》[20xx]203號第十條等文件精神,結合違規學生事后的認錯態度,研究生部研究決定給予如下處理:
給予20xx級研究生丁濤、武志浩、康舉、李琳、劉家楠通報批評;
根據《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學生違紀處罰辦法》(首體研字[20xx]203號),以上同學如果對本決定有異議,應當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首都體育學院研究生部
年1月9日
關于給予處罰的決定 篇3
201x年X月XX日中午12點左右,我公司女員工在銷售過程中與X員工發生爭執,并且X員工首先不理智動手打人。在這期間,我公司另一員工和X員工在操作間雙方進行了二次爭斗。事情處理極其不理智,犯下嚴重錯誤。這種行為:對他本人和我公司都是極度不負責任的行為和表現。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章程。現決定處理如下:
1. 對楊予以開除處理決定。鑒于楊不是事件直接引起人,留公司查看3個月。并處以500元罰款。
2. 對朝陽店經理:公司內部嚴重警告。并處以20xx元罰款。鑒于整個事件過程中沒在現場,不
予開除處理。
3. 對公司直接負責人:安全意識淡薄,公司內部嚴重警告。向公司董事會深刻檢討。并處以4000元罰款。
以上事件說明,我公司上至公司領導層,下至公司員工。在工作和經營過程中,簡單粗暴,沒有章法,爭強好勝,好勇斗狠,法律意識淡薄。如果不深刻反省,今后必然會鑄成大錯。給公司和個人帶來深深傷害。
公司在這里再次重申:
1. 任何人無論任何理由,不得打架。如果發生無論責任方在誰,通通開除。
2. 如果經理在場,沒有制止或參與者,予以開除。
本決定通報公司全體員工,希望我們員工能夠從以上事件,痛定思痛,吸取教訓,深刻反省,引以為戒.
X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