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處分決定范文(精選3篇)
單位處分決定范文 篇1
劉水同志,男,35歲,曾任本公司財務部出納。
經人揭發,經本公司依據法律途徑查明:劉水同志X年X月至X年X月在擔任公司出納期間,將本公司存款5萬元挪作其弟購房用。
經過本公司黨組織的教育,劉水同志已將挪用款全部歸還,并加倍償還了利息損失,并表示對此行為的悔意。
現根據以上情節及表現,經本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決定,并報本公司總經理批準,決定對劉水同志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調離原工作崗位,到公司行政部門任職。
2.每月降工資200元至X年X月日止。
X地公司人力資源部
XX年X月X日
單位處分決定范文 篇2
院內各單位:
,女,xx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生,學號20xx x x x x.
20xx年4月12日,劉盜走同寢室一位同學的招商銀行信用卡,并于當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手機城、百貨商廈蘇果超市等地進行消費,金額達3660元,經校保衛處調查,確定了劉盜竊事實,劉本人也襯此事供認不諱。
劉行為違反了校紀校規,在學院造成了不良影響,鑒于事發后劉認錯態度良好,并及時退賠,現根據《xx大學xx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給予劉記過處分。
如本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于接到本處分決定后第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x x大學xx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xx大學xx學院
20xx年6月20日
單位處分決定范文 篇3
林俊杰(學號:14030148),系金融學院金融工程Q1441班學生,經院系查實,該生在20xx-20xx學年第二學期期間,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課累計達10課時及以上。
根據《湖北經濟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湖北經濟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林俊杰同學警告處分。
湖北經濟學院金融學院
20xx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