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事故處理決定(精選3篇)
車輛事故處理決定 篇1
20xx年2月3日,王駕駛青A─ 號車在興海縣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14613.5元,保險公司理賠14171.58元,中間差價441.92元;20xx年8月10日, 張駕駛青A─號車在江西溝發生交通事故,對死者家屬賠付43806.72元,保險公司賠付25290.76元,中間差額18515.96元。根據車輛管理制度,經二0xx年元月四日辦公室室務會議研究,根據王、張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的相應責任,對王、張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王本人承擔給廳里造成損失的10%,金額為44.1元,剩余397.92元由計財處沖賬。
二、張本人應承擔給廳里造成損失的5% , 金額為925.79元。
三、對以上二同志給予批評教育,并在車隊作出書面檢查。
希望機關車隊以此為鑒,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教育,采取防范措施,嚴格按車輛管理制度辦事,防止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年月日
車輛事故處理決定 篇2
20xx年3月1日,xx集團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能源公司)xx煤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2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853萬元。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一、礦井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xx煤礦隸屬能源公司,地處xx自治區xx市海勃灣區,屬于基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150萬噸/年,主要開采煤層為9號、16號煤層。該礦采用斜井—立井混合開拓方式,礦井設計采用綜合機械化開采。
事故發生在16號煤層回風大巷掘進工作面。頂板為砂泥巖、泥巖,底板為泥巖、炭質泥巖,底板下距奧灰巖的距離為34米。事故發生前礦井正在進行二期、三期工程建設。
(二)礦井建設組織管理情況
1.建設單位。能源公司(屬xx集團)。xx煤礦除按《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安全協議》的規定對各施工單位進行安全、工程質量監管外,還通過調度會、碰頭會等方式溝通信息,共同研究解決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施工單位。該礦二期、三期工程由第五建設公司(以下簡稱五建公司,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第一工程處(以下簡稱五建一處)和河南鄭州礦山建設公司(以下簡稱河南xx公司,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中標承建。五建一處在未經能源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于20xx年1月和7月,先后兩次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民營企業榆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榆林xx公司),并將榆林xx公司臨時組建的施工隊伍編為五建一處132隊;20xx年5月,又與xx煤炭建設公司(以下簡稱xx煤建公司,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簽訂合同,將由河南xx公司負責施工的部分井巷工程轉給xx煤建施工。事故當班井下上述3方施工隊伍都在施工。
3.監理單位。遼寧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遼寧監理公司)對xx煤礦建設項目的土建、礦建、機電設備安裝進行全程監理。具有工程監理甲級資質。
4.設計單位。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隸屬于建設集團公司,具有甲級設計資質。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xx煤礦16號煤層回風大巷掘進工作面遇煤層下方隱伏陷落柱,在承壓水和采動應力作用下,誘發該掘進工作面底板底鼓,承壓水突破有限隔水帶形成集中過水通道,導致奧陶系灰巖水從煤層底板涌出。
(二)間接原因
探放水措施不完善,防治水工作不到位;應急處置不當,貽誤撤人時機;違法分包工程,施工組織混亂;現場施工管理不到位,技術力量薄弱;建設、施工等單位未嚴格執行三級安全培訓制度,致使施工人員對隱患識別能力差、安全風險意識淡薄;x市屬地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xx市煤炭局對xx煤礦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問題監管不到位;xx煤礦安監局監察分局對xx煤礦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問題執法監察有漏洞。
三、責任追究
(一)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共4人)
1.岳,榆林xx公司xx項目部隊長。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2.楊,五建一處xx項目部副經理(主持工作)。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3.張,xx煤礦調度室調度員。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4.尚,xx煤礦調度室主任。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以上人員正處于審查起訴階段,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二)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共25人)
1.郝,榆林xx公司xx項目部經理,開除黨籍。
2.吳,五建一處工程管理科科長,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3.袁,五建一處總工程師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4.楊,五建一處安監處處長,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5.吳,五建一處處長、黨委副書記,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6.王,五建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7.杜,五建公司安監局局長。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8.孔,五建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生產、安全等工作,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9.王,五建公司黨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
10.李,五建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11.高,xx煤礦生產技術部部長,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12.孟,xx煤礦總工程師,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13.林,xx煤礦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 撤銷黨內職務、罷免工會主席職務。
14.苗,xx煤礦黨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
15.田,xx煤礦礦長、黨委副書記,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16.潘,能源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兼xx煤礦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
17.孫,能源公司總經理、黨委委員,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
18.李,能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行政記大過。
19.李,xx集團安全監察局副局長,行政記過。
20.楊,xx集團工程管理部總經理,行政記過。
21.舒,遼寧監理公司xx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行政降級、注銷其監理工程師資質。
22.董,遼寧監理公司副總經理,行政記大過。
23.白,遼寧監理公司總經理,行政記過。
24.呂,xx市煤炭局副局長,行政記過。
25.張,xx煤礦安監局監察分局事故調查室主任,行政記過。
責成xx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書面檢查;中國能源集團公司、xx集團公司向國務院國資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三)行政處罰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xx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對能源公司處以罰款300萬元,對五建公司處以罰款200萬元。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遼寧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處以罰款25萬元。
年月日
車輛事故處理決定 篇3
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局已對下列公司稅務違法行為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因下列公司《稅務處理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現將《稅務處理決定書》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告知事項:
一、以上應繳稅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xx市羅湖區國家稅務局(各分局)辦稅服務大廳繳清入庫,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20xx年4月30日前,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從20xx年5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累計后征收)。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二、你公司可以銀稅聯網方式或銀聯卡方式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并到你公司所屬區國家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領取完稅憑證。 以銀稅聯網方式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的,應將稅款及滯納金存入你公司納稅帳戶,并及時通知你公司所屬區國家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扣款。
三、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必須按上述決定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自上述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xx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四、如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公告企業名單
xx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xx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