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除處分決定書(通用3篇)
關于解除處分決定書 篇1
劉(身份證號:120xx219731)
20xx年10月18日,我局作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撤銷對史嘉昕、劉寶忠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20xx﹞津南國土罰字第88號《土地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xx區國土資源分局
關于解除處分決定書 篇2
各班級:
xx級電子商務林初凱同學,自開學至今已累計曠課10課時,且于20xx年10月14日留宿異性受到記過處分,鑒于該同學已經嚴重違反了我院的學生管理規章制度,在廣大同學中造成了不良影響,根據學生手冊中《浙江傳媒學院繼續教育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之有關規定,經學工辦研究,并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批準,決定給予林初凱同學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自20xx年12月2日起至20xx年12月1日止。
繼續教育學院
20xx年12月2日
關于解除處分決定書 篇3
徐,男,漢族,1xx0年x月2x日出生,本鎮xx村人,高中文化,1x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經查明,x2年x月1x日晚上,徐在一家小飯店吃晚飯時喝了點酒后,就駕駛一輛車牌號碼為浙HRxx0x小型轎車去淤頭辦事,22時0x分左右,途經山深線五號橋附近路段時,被正在執勤的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檢測,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已超出國家規定的飲酒駕駛機動車的酒精含量臨界值。x2年x月1x日,針對徐飲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等三項違法行為,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決定給予罰款20x0元并暫扣駕駛證x個月的行政處罰。
徐身為中共黨員,本應以身作則,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其行為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徐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x年x月x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xx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xx鎮委員會
x年x月x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