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打架處分決定范文(精選3篇)
學校打架處分決定范文 篇1
為嚴肅校規校紀,教育違紀學生,警示廣大學生,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營造和諧的校園氛圍。現將我校4名違紀學生處分決定通報如下:,男,初三(2)班學生,,男,初二(1)班學生,于20xx年4月16日與初二(1)班產生矛盾,繼而引發打架事件,為嚴肅校規校紀,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學,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記大過處分,給予記大過處分。,,男,均為初二(2)班學生,這兩名同學無視學校規章制度,于5月16日無故毆打其他同學,給其他學生帶來傷害,也給校園安全帶來極其惡劣的影響。為嚴肅校規校紀,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記大過處分。、,男,均為初一(3)班學生,這兩名同學今天早上在學校門口因一點小事發生口角,繼而大大出手,無視學校規章制度,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學經研究決定給予、記過處分。
以上被記過處分的學生已裝入個人學籍檔案。確有悔改的決心和表現,可提出書面申請,報班主任、學校審批,撤銷其處分。如再有違紀行為,加重處罰。未撤銷處分的學生不得評選優秀干部和三好學生、不發放畢業證,以致以后的升學、參軍、工作都將受到影響。受處分學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訓,嚴格要求自己,改正錯誤,爭取早日撤銷處分。同學們,生命權和健康權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生命權和健康權是其它一切權利的基礎。打架斗毆行為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與健康,輕者違反校規校紀,嚴重者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打架斗毆行為可能構成的罪名有兩個:一個是“故意傷害罪”,另一個是“故意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定義是: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打架斗毆”是一種典型的故意傷害行為。按照故意傷害的傷害結果,可以把“故意傷害罪”分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故意傷害至人“重傷”和故意傷害至人“死亡”。法律規定:“14歲以上的人,要對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以上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有的同學可能弄不清楚什么是“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打架斗毆等故意傷害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刑法”規定了較重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34條的規定: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20xx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這里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聚眾斗毆,不計后果,欲置人于死地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最輕的也要判3~20xx年。同學們,生命是脆弱的,決不象電腦游戲和動畫片中的人物那樣,有幾條命;身體被打得變了形還能恢復原狀。打架斗毆行為極易造成他人身體的損傷,某些傷害是不可逆轉的,將給受害者造成終生的遺憾。一旦達到輕傷的標準,加害者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打架斗毆行為既害人又害己。實際上因打架斗毆行為造成他人輕傷或更嚴重損傷的事例屢見不鮮。學校是教書育人的一方凈土,打架是破壞我校校園和諧的一大公敵,我校盡管三令五申打架斗毆事件的危害性及嚴懲制度,但一直以來,學生打架斗毆事件屢屢發生,不僅破壞了學校的正常秩序,給學校帶來不好的聲譽,而且對學生的身心造成傷害,其危害性顯而易見,打架斗毆是最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釀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特別是對于咱們部分同學,由于你們有較強的好強心理、尤其是男同學,往往通過打架斗毆、辱罵他人來獲得一種快感和成功感,這種想法是多么的可笑和無知,正是存在這種想法往往使他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今后咱們學校對于打架的事件要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絕不姑息。同時也希望咱們同學能夠遵守學校的校規校紀,共同維護一個和諧的校園環境,共同打造一個舒心的學習環境。
第十三中學
年6月3日
學校打架處分決定范文 篇2
九(2)班學生,因與夏景義同學發生矛盾,遂糾集另外幾名同學對夏景義進行毆打,這種行為嚴重違反校紀校規,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為嚴肅校紀校規,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曾龍留校察看之處分,希望同學們予以監督,如再有違紀行為,便勸其退學。
九(2)班學生劉,參與了此次打群架,此種行為嚴重違反校紀校規,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為嚴肅校紀校規,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劉爽留校察看之處分,以觀后效。
九(2)班學生周,參與了此次打群架,此種行為嚴重違反校紀校規,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為嚴肅校紀校規,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周靖留校察看之處分,以觀后效。
以上同學違紀行為已經記入個人學籍檔案,如果再有違紀行為發生,勸其退學;如果本學期表現良好,下學期可以由本人申請,通過政教處取消處分。
希望其他同學引以為戒,不要違反校紀校規,如再有違反,學校必將嚴肅處理!
xx中學政教處
年10月23日
學校打架處分決定范文 篇3
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xx省x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經xx省xx人民法院審理,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詳見〔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號、〔20xx〕浙嘉刑終字第119號)。
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并以夫妻關系公開生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干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強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復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