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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發布時間:2024-04-22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精選30篇)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鎮中山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顧,職務:董事長。

  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xx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華,職務:局長。

  第三人:馮,男。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局)作出的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于20xx年3月25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政府依法立案受理后,發現馮與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遂依法通知其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為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本政府依法組織了聽證,申請人xx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特別授權代理人、第三人馮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參加了聽證。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各方當事人的主張

  申請人xx公司稱:第三人馮之子馮下班后并非離開單位往居住地東陳鎮村組家中,而是前往相反的方向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不屬于工傷事故,被申請人認定錯誤,故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被申請人勞動局稱:其所作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

  第三人馮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無爭議的事實

  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答復及其在答復期間內提交的證據材料、聽證會記錄,各方當事人對下列事實無爭議,予以直接確認:1. 第三人馮之子馮系申請人xx公司的職工,20xx年6月6日20時許馮下班后駕駛私有的蘇F號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至xx市xx鎮中山東路健美浴室前路段,與對向行駛的拖拉機發生事故,致馮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2. 20xx年5月31日第三人馮為其子馮向被申請人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于20xx年7月25日作出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1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于20xx年9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審查期間被申請人以有關事實需進一步核實為由于20xx年11月20日撤銷了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1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3. 被申請人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亦不服于20xx年3月25日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立案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答復書和證據材料。

  爭議事項及各自證據

  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答復及其在答復期間內提交的證據材料、聽證會記錄,各方當事人主要對下列事項存在爭議:馮是否是在合理的時間內在合理路線上發生了交通事故。

  對此,被申請人勞動局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證據一: 對袁、高的調查筆錄和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袁家的交通路線圖,這組證據證明袁家是馮的居住地,馮從xx公司經事故發生地點xx鎮中山東路健美浴室至袁家中所走路線為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線。

  證據二:對冒的調查筆錄和xx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出具的證明,該組證據證明馮發生機動車事故的時間在馮下班之后,屬于合理時間內經過事故地點。

  申請人xx公司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證據三:報名登記表,冒、黃、高的證明材料,證明馮的家庭住址在東陳鎮村組,正常下班向東行走。

  對相關證據的采信、觀點評判及爭議事項的認定

  證據一是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時形成的調查筆錄和路線繪制圖,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二是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時形成的調查筆錄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依職權出具的證明,且申請人對該組證據未提出異議,故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三是馮填寫的報名登記表和馮的同事出具的證明,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證據一中對袁、高的調查筆錄證明了馮正常居住在袁家中,此組證據足以證明袁家為馮的臨時居住地;證據三中馮的報名登記表及冒、黃、高的證明材料證明了東陳鎮村組為馮的戶籍地及常住地。按立法例,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戶籍地及臨時居住地,故袁家屬于馮的居住地之一。至于申請人認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戶籍地為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居住地,但應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才能作為居住地。”的觀點系混淆了住所地與居住地的概念,顯屬對《民法通則》的誤讀。故對申請人認為袁家不屬于馮居住地的觀點不予采信。證據一中對袁的調查筆錄和路線繪制圖證明了馮從xx公司經事故發生地點至袁家中為馮下班的合理路線,雖然申請人認為馮下班后可能是前往袁家以外的目的地,但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故對申請人的這一觀點不予采信。證據二證明了馮在合理時間內經過事故發生地點,對此申請人未提出反駁意見。據此可以認定馮是在合理時間內從其工作場所xx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復議機關裁決的結論及其理由、依據

  本政府認為:為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為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有關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本案中馮下班后在回居住地途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第三人依法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依職權調查核實了相關證人,聽取了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其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內容得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應予維持。申請人xx公司所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經研究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的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馮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xx年五月八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

  申 請 人:王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作為某集團公司的一名員工響應公司的工作安排,積極執行各項工作安排。20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組織客戶清遠水上樂園及漂流項目游玩,我被公司指派帶領大約40名客戶座一輛大巴前往游樂目的地,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帶領客戶到指定地點進行制定項目的游玩。20日上午10點多到達目的地,在帶領公司客戶參加水滑梯項目時發生意外,導致申請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發生后公司派人將我送到清遠市醫院急診部診斷為: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車將我送至廣州市某醫院,確診為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并在該院接受手術治療,此過程參加會議的客戶及公司人員皆能證明。同時申請人公司行政部經理洪某了解全部過程并出具了證言證詞證明申請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傷。

  被申請人闡述申請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實屬條例不清玩忽職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小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和意外應當視為工傷,同時第五項明確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以上兩條規定申請人完全符合條例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起因及過程說明附件》、《病歷》、《事故在場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于20xx年3月2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注冊基本資料、病歷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

  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一、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劉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二、申請人與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三、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游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

  我局認為: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游玩時不慎撞傷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和第十五條項視同工傷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因此,我局于20xx年4月19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此次受傷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依法于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經審理后查明:

  申請人是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3月21日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述稱: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王某帶領客戶到某景區游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被申請人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后于20xx年4月19日以申請人受傷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為由,作出認定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依法于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王某于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帶領客戶游玩中不慎從水上滑梯滑下撞傷右腳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xx〕29號)第四點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申請人該次受傷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不認定申請人為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屬適用政策法規依據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變更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20xx〕*號)為:認定申請人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為工傷。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3

  申 請 人:莫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2月24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增加認定“1、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2、腰椎間盤突出癥”為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申請人于20xx年10月4日9時許,在機械手車間木頭地板臺上移動一疊零件時拉傷腰部。當日12時許到廣州市番禺區某醫院治療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3、腰椎間盤突出癥。工傷認定決定書中未對第2、3點進行認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一、我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故我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認定事實清、適用法規準確、程序合法。

  經核查,申請人是廣州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職工,工作崗位為機械手。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申請人在機械手車間移動一疊零件時不慎扭傷腰部,經廣州市番禺區某醫院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3、腰椎間盤突出癥。”

  20xx年12月29日申請人所在廣州某汽車零部件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我局依法立案后即展開調查,并委托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腰椎間盤突出癥”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性作出技術意見。20xx年2月1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了《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鑒[20xx]040302號),其技術意見為:莫某“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腰椎間盤突出癥”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不存在關聯性。

  我局根據本案上述事實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等規定,作出了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

  三、申請人請求增加“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腰椎間盤突出癥”為工傷缺乏依據。

  申請人在《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提出其診斷為“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腰椎間盤突出癥”的診斷意見亦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根據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鑒[20xx]040302號”顯示,申請人的上述診斷結果與其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并不存在關聯性,因此,申請人提出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病歷》、《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鑒[20xx]*號)、《調查筆錄》、《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莫某是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12月29日,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莫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莫某于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在機械手車間移動一疊零件時不慎拉傷腰部,經送番禺區某醫院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3、腰椎間盤突出癥。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并依法委托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就申請人“1、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2、腰椎間盤突出癥”診斷結果與其在工作時受傷是否存在關聯性進行鑒定。20xx年5月7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情與病情關聯性鑒定意見書》(穗勞鑒〔20xx〕*號)的意見為:莫某“1、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2、腰椎間盤突出癥”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不存在關聯性。被申請人據此于20xx年2月15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項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腰部扭傷”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依法于20xx年2月23日直接送達申請人及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申請人于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在本單位車間工作時不慎受傷,經醫院診斷為“腰部扭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據此于20xx年2月15日作出認定莫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513850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應增加認定其1、腰椎峽部裂(L5)并L5椎體滑脫;2、腰椎間盤突出癥為工傷的主張,無任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XX年四月十五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4

  行政復議決定書

  錦復決字„20xx‟第1號

  申請人:

  成都鑫銳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鄉團結村8組法定代表人:李興秋委托代理人:吳利軍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勇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1、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趙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橋街201號2、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倫地址:成都市錦江區龍舟路54號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于20xx年7 月9 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請人稱:1、申請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錦江區三圣街道辦事處陳家堰村三組9.526畝集體土地(下稱陳家堰村三組土地)的使用權人。申請人有償取得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使用權后,由于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原因,一直未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且申請人對該土地長期使用并連續多 2 年繳納土地使用稅,由此可以證明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行政主管部門事實上已確認申請人對該土地的使用權。2、由于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發出過有關“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已經作廢的書面通知,應當認為申請人持有的“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仍然有效。3、申請人未在陳家堰村三組所屬區域范圍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后建設過任何建筑物,被申請人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向申請人做出限期拆除的決定。4、由于原成都市錦江區國土局1994年12月16日向陳家堰文化活動中心頒發了編號為“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該土地的性質自許可證頒發后就發生了改變,不再是原來的耕地性質。申請人的后續利用行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其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對“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的信賴利益。5、申請人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并且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中沒有告知申請人具體違反的條文,也沒有告知申請人不服該《通知》時的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處罰法》。6、申請人所使用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不屬于“拆院并院”范圍,也不屬于國家征地性質。被申請人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過程中,告知此次執法是因為統一的“拆院并院”需求,行政執法人員所述違反了“拆院并院”采取“堅持依法、自愿的原則”和3 “不得搞強制拆遷”。基于上述理由,申請人請求撤銷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送達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

  二、被申請人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稱:1、“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用地位置原土地性質為耕地,是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1994年基于農村公益事業為陳家堰村所辦理,批準用途是建設村文化中心,因各種原因該項目并未實施,土地利用現狀仍為耕地,該許可證與申請人后來的建設行為無關。申請人從未獲得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在該宗土地上進行生產建設的許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因此申請人在該宗土地生產建設的行為屬于非法占地建設。2、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四川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九條,向申請人作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通知書》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5

  申請人:杜某某,男,漢族,年6月出生

  地 址: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

  地 址:路橋區商海北街19號

  法定代表人:黃,局長。

  申請人認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未對20xx年3月14日的《信息公開申請書》答復,請求責令履職,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于20xx年4月15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后,應作出處理并答復。被申請人至今沒有作出任何答復給被申請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于20xx年4月18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復告知書》,又于20xx年4月19日向申請人寄送了《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已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為作出答復,請求駁回申請。

  經審查:被申請人于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EMS1098055569017)后,于20xx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別向申請人寄送了《信息公開延長答復告知書》和《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354和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732)。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雖然寄送了《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但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屬違反法定程序超期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確認《臺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于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采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復》違法。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國土資源局

  年6月3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6

  申 請 人:王某

  被申請人: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號),于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作為某集團公司的一名員工響應公司的工作安排,積極執行各項工作安排。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組織客戶清遠水上樂園及漂流項目游玩,我被公司指派帶領大約40名客戶座一輛大巴前往游樂目的地,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帶領客戶到指定地點進行制定項目的游玩。20日上午10點多到達目的地,在帶領公司客戶參加水滑梯項目時發生意外,導致申請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發生后公司派人將我送到清遠市醫院急診部診斷為: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車將我送至xx市某醫院,確診為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并在該院接受手術治療,此過程參加會議的客戶及公司人員皆能證明。同時申請人公司行政部經理洪某了解全部過程并出具了證言證詞證明申請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傷。

  被申請人闡述申請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實屬條例不清玩忽職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小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和意外應當視為工傷,同時第五項明確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以上兩條規定申請人完全符合條例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號)、《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起因及過程說明附件》、《病歷》、《事故在場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稱:

  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于x年3月2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注冊基本資料、病歷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

  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一、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劉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二、申請人與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三、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游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

  我局認為: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游玩時不慎撞傷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和第十五條項視同工傷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因此,我局于x年4月19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此次受傷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號),并依法于當月21日直接送達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經審理后查明:

  申請人是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員工。x年3月21日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述稱: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王某帶領客戶到某景區游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被申請人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后于x年4月19日以申請人受傷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為由,作出認定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號),并依法于當月21日直接送達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王某于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帶領客戶游玩中不慎從水上滑梯滑下撞傷右腳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9號)第四點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申請人該次受傷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不認定申請人為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號)屬適用政策法規依據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變更被申請人x年4月19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號)為:認定申請人x年7月20日12時30分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為工傷。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0xx年七月十九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7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小學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復,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準的批復。

  申請人稱,批準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群眾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眾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眾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復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于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于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于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于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本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8

  行政復議決定書

  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是整個行政復議活動的最后環節,也是最關鍵的環節。復議機關對復議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在復議決定書中能得到體現。同時,在某種程度上會影響政府的形象。因此,作為復議機關的復議工作人員在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外,還要認真地撰寫好行政復議決定書。下面,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對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幾點粗淺的看法,以示探討與交流。

  一、當前行政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幾個問題

  《行政復議法》對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未作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做法不盡統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xx年度印發了一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對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從形式上規范了格式規定,但實踐當中仍存在著不統一的現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以文件形式出現,使人難以界定是文件還是法律文書?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關規定,是法律文書卻又套上紅頭文件,容易混淆了兩種文書的用法;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前面未寫上復議機關的名稱;有些在標注編號上以“府復決字第號”,“政行復號”或“府復號”等形式出現;有些還干脆寫上抄送單位等等,在內容上,更是形式多樣,有些沒有申請人稱或被申請人稱,就直接進入復議機關查明階段,無法知道申請人的訴稱內容和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有些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寫上“經本機關查明,又查明,另查明,還查明”等情形,缺乏了連貫性和嚴謹性;有些在認定事實、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歸納,復議決定書寫得不夠精煉,篇幅過長,缺乏了嚴密性;有些沒有引用復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等等。總之,在當前國家沒有統一格式的情況下,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不少。這些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新”,影響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質量,以及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認識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復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行為和形象,如果復議決定書沒有嚴格的規范要求,不講究用語的技巧,粗制濫造,缺乏邏輯性和說服力,或偏離客觀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那肯定會影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懷疑的態度,從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復議決定書撰寫得好與不好,關系到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水平,關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規范、合法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規范、合法,主要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加以綜合考慮,盡量形成統一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內容部分作適當的創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講究用語技巧等,盡量做到簡潔、明了,但又不失真。“創新”并不意味著對復議決定書的內容隨意夸大和改變客觀事實,或隨意適用法律依據。比如,復議決定書用文件下發,復議決定書前面不寫上復議機關名稱,沒有申請人的訴稱內容或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等等,這樣,就顯得不夠規范了。在適用法律依據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為了保險起見,對作出的處罰決定采用多個法律或多個條款項目;有些應同時適用法律和法規規章的,它僅適用法律,沒有適用法規規章,復議決定書也未予以更正或體現,那就顯得不合法了。《行政處罰法》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嚴格的格式規定,我們在檢查考核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時,也重點對案件質量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范性合法性予以檢查、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為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門,我們自己應首先做到,特別是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更要有嚴格的要求,務必在格式和內容上做到規范、合法,這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導作用。

  四、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簡明、準確

  行政復議決定書作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進行權威性判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標題,編號,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復議原因,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復議機關查明事實,復議決定及告知訴權,落款時間和蓋章。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規定,也符合法律文書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清楚、具體,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復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的復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法人或其組織的要寫上具體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復議原因部分。要簡單說明一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比如,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某具體行政行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必須載明,有的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書早已寫好,但沒有及時送到復議機關,若不載明收到復議申請書的時間,人們認為是已超過5日的法定受理時間。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有必要對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加以載明。

  第三、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部分。這部分視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說理的地方,我們應允許,在復議決定書中應予以體現。通常以“申請人稱和被申請人稱”兩部分組成,也就是說,先由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再由復議機關作出對錯評判的一般程序。同時,因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的不同,對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一樣,在實際中我們也有碰到,有的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這時候,我們必須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實質問題,抓住重點,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歸納,但又要盡量接近申請人所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也不能斷章取義,或完全抄摘申請書的內容,這樣,行政復議決定書就顯庸俗、不精煉,因此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我們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講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機關查明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它是復議機關如何解決復議參加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但要簡明扼要,突出針對性。主要查明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事實,如果已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聯系不緊密的事實或申請人提供不相關的證據材料就不必去審查,在復議決定書中更不必去闡述,否則,查明事實部分就過于復雜,更不必查明事實部分作出論述或發表意見。

  第五、本機關認為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決定書主文,必須做到簡明、準確、合法,但不宜作過多的論證。同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給予任何選擇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和執行上的困難。比如在一起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治安復議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治安挽留的決定,從事實,證據,處罰內容和適用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來論證說明其正確性就可以了。

  因此,規范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撰寫工作,是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標志,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我們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9

  申 請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三市路59弄16號401號。

  申 請 人:金雪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4號。

  申 請 人:洪威武,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38號。

  申 請 人:裴信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里岙1組37號。

  申 請 人:裴偉定,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24號。

  被 申 請人:寧波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長

  地 址:寧波市柳汀街545號

  申請人金雪虎、金雪國、洪威武、裴信國、裴偉定因被申請人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未履行環境信息公開職責申請行政復議,我廳于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于20xx年7月22日向我廳提交了《關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請求》,申請撤回該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0

  申請人:趙某

  被申請人:仙居縣下各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趙某不服被申請人仙居縣下各鎮人民政府所作的仙下罰決字【20xx】第1號決定書,于20xx年8月1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提交了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的書面申請。本機關對撤回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同意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20xx年9月26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1

  _____政復決字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經濟開發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總經理。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局長。

  第三人: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_____省_____縣__________鄉__________村人,現暫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人社工認__________號《工傷認定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申請人訴稱: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許,第三人在上班工作時間內,因私事外出被車撞傷,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第三人在事發當日11時45分已打卡上班,不可能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規錯誤,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作出的該工傷認定。

  被申請人辯稱:經調查,第三人與同單位其他員工一樣,每日在公司食堂吃過中飯后,一直以來都是提前打卡再去休息,等上班鈴響后才進入車間工作。第三人在事發當日中午打卡后回家,在返回公司上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以第三人已打卡上班、因私事外出為由否認工傷,不僅前后說法互相矛盾,難圓其說,而且沒有事實依據。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該工傷認定。經審理查明:第三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進入申請人_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擔任沖制車間主任。同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許,第三人駕駛自備二輪摩托車,從租住處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返回公司上班,途徑__________路段時與_______________駕駛的牌號為__________的大卡車發生碰撞致傷。事后被送到_______________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外踝開放性骨折”。經__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_____公交認字第__________號)認定,第三人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同年_____月_____日,第三人為此向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受理后,經調查核實,于同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認定第三人為工傷。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

  日期: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2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于征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征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復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

  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征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3

  申請人:蘭,男,x年11月4日生,漢族,律師事務所律師,住x市司法局家屬樓。

  被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號。法定代表人:胡,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給予其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于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該處罰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的母親在醫院非正常死亡后,是親屬親友自發趕到醫院,而與醫生發生了一些爭執,申請人只是在場,并且還勸阻親屬哄鬧,沒有將誰打傷、抓傷(系親屬所為)。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律師法》對律師在非執業活動中的行為無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僅有權處罰律師在執業活動過程中的違反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而無權對律師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三、處罰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被申請人先將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扣押,7個多月后作出行政處罰,屬于“先處罰后調查”。四、處罰過重和顯失公平、公正。申請人最終積極挽回影響,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過重。對于相類似的事件,有的以行業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卻對申請人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明顯不公。由于申請人與某些領導發生了爭執,所以在申請人的處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報私仇之嫌。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及申請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張副書記寫出的《關于“8·7”事件的認識》都顯示了申請人及其家人毆打他人致傷的事實。申請人到司法局辦公室糾纏,大吵大鬧之事其本人也是認可的。二、處罰合法,處罰得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采取不正當的方式處理,并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處罰適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是在x市局言語過激,被申請人在處理此事時未與申請人發生爭執,不存在公報私仇。三、處罰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于年檢,后因投訴而暫緩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處罰后調查”。 被申請人處理程序合法,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其提出異議的理由于法無據,請求依法維持十司罰決字[]第l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接到x市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反映申請人糾集他人毆打該院醫務人員,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情況的投訴后,隨即派員與x市司法局展開聯合調查。經調查發現,x年8月7日下午,申請人的母親在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住院搶救無效死亡,申請人及其親屬和該科醫生發生沖突并要求院方賠償,警方介入后平息了事態。8月8日上午,申請人及其親屬到醫院找院方解決時,遇見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醫生許云帆,質問許為何將人醫治死亡并將其打傷。隨后,申請人的親屬跑到12樓將正在查房的醫生王銳打傷。其他醫務人員見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處于癱瘓狀態。院方再次報警。在雙方協商處理善后時,又和副院長徐丹生發生沖突將其抓傷,由在場公安人員平息了事態。調查期間,x市司法局對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暫緩年檢,申請人到x市司法局領導辦公室索要執業證未果,在局領導辦公室大吵大鬧,言語過激。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身為執業律師,應模范遵守國家法規和社會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采取不正當方式處理,并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擬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x年4月22日,被申請人依申請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x年5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省司法廳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將此案立為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領導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受傷醫生許云帆、王銳簽訂《調解協議書》,約定申請人代表其親屬向受傷醫生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及其它損失共計2 l 00余元,目前已執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許云帆、王銳、徐丹生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申請人書寫的《關于“8·7”事件的認識》、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關于蘭等人擾亂單位秩序及毆打他人一案的調查處理情況》及調查筆錄、司法局《調查報告》、xx市司法局《調查報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本案認定申請人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許云帆、王銳、徐丹生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和申請人本人書寫的《關于“8·7”事件的認識》。《調解協議書》是x市公安機關專門針對案件進行調查后所做,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其關于申請人參與打傷相關醫務人員事實認定與《關于“8·7”事件的認識》及相關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參與打傷醫務人員的違法事實。二、依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 “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于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范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屬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三、x市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于年檢,后因案件調查需要決定暫緩年檢,性質上不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四、本案系因醫患糾紛引發,申請人作為執業律師,采取不當方式處理,參與打傷醫務人員,有悖于律師職業道德和公民道德規范,嚴重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根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十司罰決字[]1號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七月二十九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4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申 請 人:趙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于20xx年9月13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一、申請人趙某20xx年5月4日23時30分工作中突然摔倒,雙眼結膜出血,摔頭振動后,醫生講:頭腦里會發現這種異常腦電圖;醫院:醫院動態腦電圖查發射性癲癇,不認定工傷;賴主任叫去大醫院神經科再檢查。

  二、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腦外傷后綜合征》鑒定機構出具技術意見與一年前頭外傷無關聯性;鑒定機構出具不認定是工傷。醫院神經科賴主任又叫去大醫院檢查,但要排多天才等來,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能上班,不管,不能上班你更不管。請問有關領導,這種病,是什么原因而產生《腦外傷后綜合征》。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診斷:《腦外傷后綜合征》是摔頭,不摔不會,就那一次吧。“頭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確認為工傷,一個時間傷而產生后果,《腦外傷后綜合征》符合工傷認定范圍,確認為工傷。一年多講時間長從報工傷至今天,是連接,沒有停時間,時間長也是領導而做時間長。是單位領導批托長時間。

  三、6月23日,動態腦電圖和20xx年5月4日工作摔頭倒地是存在關聯性。《腦外傷后綜合征》是工傷,如果不是中生,這樣我們不會申請工傷。去找單位講:廠以兩次申請。

  四、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腦外傷后綜合征》不認定趙某為工傷。二個醫院都不能證實,鑒定機構出具技術意見認定。我們醫院醫生就不應該有這個單位(醫院),大家不用去學醫術,也害了每一個公民。所以存在,不是醫生行政執法決定也是錯誤,認定事實也會出現錯誤(神經內科才知道,請調查),廠職工單位調查。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等。

  被申請人答稱:

  我局曾于20xx年12月9日受理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申請趙某工傷認定一案,申請中稱:趙某于20xx年5月4日上晚班時,11時30分左右坐在凳子上突然眼前一晃暈倒,幾分鐘后恢復意識感覺不舒服回家休息,后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當時我局就“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做過關聯性鑒定,鑒定結果為“雙眼結膜下出血”有關聯性,但“反射性癲癇”無關聯性,趙某為此向貴局申請過復議,后貴局維持了我局的認定。

  20xx年6月20日,申請人向我局申請增加“腦外傷綜合征”為工傷,我局再次受理后依法委托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腦外傷綜合征”的診斷結論與其20xx年5月4日摔傷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鑒定。該鑒定委員會于20xx年8月22日出具了《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鑒〔20xx〕*號),其技術意見為:趙某于20xx年5月4日工作中突發暈厥伴意識喪失倒地,1-2分鐘后醒轉,有頭痛、頭昏不適,數天后門診就診,診斷為“頭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后因“癲癇”于某醫院住院十多天,經鑒定“癲癇”與當時倒地輕微頭外傷無關聯性。患者于20xx年6月6日就診某醫院神內門診,主訴“腦外傷后頭暈1年余,伴發作性暈厥一次”,門診診斷“腦外傷后綜合征”,除此外,未發現有一年余以來反復門診就診治療頭暈頭痛的記錄。結合病史、發病特點,以及慢性頭外傷后綜合征多見于繼發較重顱腦損傷等規律,認定患者“腦外傷綜合征”的門診診斷與一年多以前的頭外傷無關聯性。

  據此,我局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后綜合征”為工傷的《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并依法分別同年9月1、2日通過EMS郵政快遞送達申請人和直接送達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申請書》、《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鑒〔20xx〕*號)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后查明:

  20xx年5月4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申請人在工作時突然暈倒,后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其用人單位于同年8月25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并展開調查,并于20xx年2月6日作出認定申請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為工傷,不認定“反射性癲癇”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

  20xx年6月2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增加“腦外傷綜合征”為工傷,被申請人再次受理后即依法委托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腦外傷綜合征”的診斷結論與其20xx年5月4日摔傷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鑒定。同年8月22日該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鑒〔20xx〕*號),其技術意見為:趙某“腦外傷綜合征”的門診診斷與一年多以前的頭外傷無關聯性。

  被申請人據此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后綜合征”為工傷的《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并依法分別同年9月1、2日通過EMS郵政快遞送達申請人和直接送達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后綜合征”為工傷的《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于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0xx年十月二十四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5

  申 請 人:xx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xx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5月31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越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10月31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本局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審查期間,申請人于20xx年12月29日自愿撤回該行政復議申請。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終止本案的審查,案件到此終結。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6

  申請人:陳繼浩,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址:上海浦東新區華東路3999號321室。

  被申請人:杭州市余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杭州市余杭區藕花洲大街167號,法定代表人:胡昕,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對其舉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違法不予立案決定不服,于20xx年3月17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因行政復議申請書表述不清,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本局制發(杭)工商復補字(20xx)13號《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補正。20xx年3月24日本局收到申請補正材料,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予以依法受理。另,被申請人已改為“杭州市余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舉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雙十二活動期間的違法行為不予立案決定。對該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申請人稱:由于至今申請人只是通過電話大概了解了不予立案的結果,未收到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的書面材料,也不清楚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所以無法充分闡述復議理由,希望考慮這個因素。但申請人認為:第一,被申請人程序違法。申請人自20xx年12月12日通過公司“積分寶貝”微博向余杭區消保委315舉報淘寶的違法行為,事后得到網絡回復,請致電投訴電話0571-86222315進行舉報,于是申請人應該在20xx年12月16日進行了電話舉報。20xx年12月17日接到工作人員電話,讓申請人提交書面材料舉報,當天即以EMS方式將材料寄給被申請人。舉報后至20xx年1月底(時間明顯超過15個工作日)多次與被申請人工作人員聯系,但工作人員回復稱已將該案移交分局法規部門認定,尚無結果。直到申請人20xx年3月13日下午,電話聯系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才被告知分局法規部門決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請人告知了理由。申請人索要書面決定,但被拒絕。第二,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雙十二活動期間的廣告行為屬于違法行為。被舉報人廣告有虛假和欺騙內容,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有關有獎銷售的規定。

  被申請人稱:20xx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反映淘寶網違法發布廣告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廣告打出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500萬,要求查處。12月17日收到申請人相關舉報材料,12月30日,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準立案調查。20xx年2月25日被申請調查終結,經負責人批準同意撤銷案件。被申請人認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沒有要求用戶購買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費用即享受其提供的服務,要求用戶使用淘寶的客戶端掃描二維碼即可獲贈1注彩票,屬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并不是有獎銷售行為。因此,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對于“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500萬”的廣告用語,因被舉報人于20xx年12月12日當日主動糾正,不予行政處罰。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準,20xx年2月25日予以撤案。綜上所述,請求杭州市工商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xx年12月16日15:33:55,被申請人收到了申請人的電話舉報,稱“淘寶網違反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廣告打出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得500萬。要求查處,并回復”。12月17日10:10,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電話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對交易憑證。同日12:19申請人電話告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會書面郵寄材料。12月17日,被申請收到了申請人郵寄的《關于淘寶雙十二違法廣告行為》的舉報信和下載的兩份截屏證據。申請人請求“望貴局能夠依法予以查處,并將結果予以公布或者告知本人”12月30日,被申請人以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涉嫌廣告違法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決定予以立案調查。但沒有將立案情況告知申請人。

  經被申請人調查,本案涉及兩個行為主體: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兩公司定于20xx年12月12日舉行“掃碼分錢”活動(亦稱“雙十二”送彩票活動)。20xx年12月10日,由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分兩次向支付寶充值人民幣3600萬元,購買了17721104注雙色球福利彩票。

  據申請人稱,20xx年12月11日晚,每個安裝了淘寶客戶端手機用戶都收到了一條推送廣告。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該廣告第一頁內容為“雙12盛典揭幕禮 12月12日0點打開電腦上淘寶首頁 掃碼分錢 用淘寶客戶端一次可獲500萬”,其中“掃碼分錢”字樣特別突出,而且字號特大。“12月12日0點”和“500萬”都以顯著方式標注。第二頁標圖依然有突出的“掃碼分錢”字樣,內容顯示為“手機淘寶客戶端掃碼---一次可獲1000000元”。此外,還有彩票開獎時間和活動期限和活動規則內容。活動期限以顯著方式標注,但活動規則無顯著方式標注的內容。

  12月11日21:50,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向“已經安裝淘寶客戶端的用戶發送了文案為‘0點開搶!一次可獲百萬’的活動通知”。該通知的內容與申請人提供的截屏證據內容不相同。題目改為“雙十二揭幕禮 掃碼分錢 一次可獲百萬元”,但依然有突出的“掃碼分錢”字樣的內容。并列有“活動時間”、“參與條件”、“參與方式”、“彩票開獎時間”、“活動注意事項”等內容。

  20xx年1月16日,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聯合致函被申請人,對“掃碼分錢”活動作了說明,但同時辯稱“淘寶認為,簽署活動不屬于有獎銷售類型的營銷活動范圍,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從事獎勵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的限制。分解分析如下:1、淘寶舉報(疑為“舉辦”,打印人注)‘掃碼分錢’活動的核心目標是回饋用戶,淘寶網成立10余年來,沒有用戶的支持不會有今天的成就,…本活動自始至終,均未向參與活動的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不屬于銷售行為。2、本活動中所有的彩票均是由淘寶向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購買后免費贈送給用戶,淘寶沒有獲得任何的直接利益。3、為了確定回饋對象,需要用戶…簽到,無需進行任何其他附加的行為,用戶掃碼后將必然免費領取一注彩票,且淘寶贈送彩票的行為對所有用戶是一視同仁的,先到先得,送完為止。”

  被申請人調查后認為,有獎銷售是建立在買賣關系的基礎之上的,是獎勵購買者的行為。而本案兩當事人并沒有要求用戶購買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費用享受其提供的服務,而只是要求用戶使用淘寶的客戶端掃描二維碼即可獲贈1注彩票,屬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并不是有獎銷售行為,因此,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據此,被申請人于20xx年2月25日決定,對該案予以銷案。

  本局認為,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有線電視臺在提供電視節目服務中進行有獎競猜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答復》(工商公字(1999)第55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所稱的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附帶性地提供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統稱獎品)的引誘方式,促銷其商品(包括服務)的行為。不論向商品的購買者提供獎品,還是向其他有關當事人提供獎品,只要經營者以促銷商品為目的,均可構成有獎銷售,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調整”的解釋,被舉報人涉嫌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在“掃碼分錢”活動中,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及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的商業促銷意圖非常明顯,其聲稱該活動的“核心目標是回饋用戶” 、“淘寶沒有獲得任何的直接利益”。眾所周知,用戶是商家直接的交易對象,也是商家獲取利潤的唯一源泉,回饋用戶就是穩定自己的客戶群,保住自己獲取利潤的來源渠道。很顯然,商家回饋用戶不是搞慈善,而是真真切切地商業促銷活動。回饋用戶當然不能取得“任何直接利益”,但必然能取得潛在或者間接的利益。再者,被舉報人以顯著方式表述“掃碼分錢”、“手機淘寶客戶端掃碼---一次可獲1000000元”等內容,也足以證明其促銷引誘的特征。

  因此,被申請人以及被舉報人以“掃碼分錢”活動未發生直接的商品銷售和服務提供為由,將其排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范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此外,被申請人作出立案和銷案決定,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本局杭工商法(20xx)36號《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告知具名舉報人(申請人)立案和銷案的決定。存在程序瑕疵,本局予以指正。

  經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銷案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和第2目的規定,本局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20xx年2月25日作出的對申請人舉報的立案案件予以銷案的決定,責令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本局為被告向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起訴。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5月23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7

  申請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身份證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商,住,系中共黨員。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xx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審。

  申請人:,男,1958年4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溫州市,身份證號:,漢族,小學文化,個體經商,住。因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xx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審。

  申請人:鄭小策,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證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現在,在溫州火車站開手機店。

  申請人:,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漢族,初中文化,住,工作單位:溫州美玲毛紡織品店。

  申請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證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路46號,現住址:。工作單位:白象鎮連敏機械加工廠。

  申請人:,男,196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證號:,漢族,高中文化,,工作單位:溫州市天銘印刷機械有限公司。

  申請人:,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現住址:XX室,工作單位:興興隆建筑材料出租店。

  被申請人:瑞安市林業局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單位地址:瑞安市安陽大廈15樓聯系電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xx年12月26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予以處理。

  一、申請人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稱:

  申請人所占用的地是荒地,并非是農用地或林地,瑞安市林業局作出認定為林地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因此,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瑞安市林業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超越了它的職權范圍,應屬無效,要求重新鑒定土地的性質。

  二、被申請人于20xx年1月20日向本機關遞交了行政復議答辯狀稱:

  1、申請人建造別墅所占用的地塊,位于金川鄉雪尖山下村第8、9小班地(1999年瑞安市森林資源二類調查資料),第8小班為材用竹林,第9小班為松樹。

  2、根據申請人的詢問筆錄,都反映建造別墅的地塊原來大部分為竹林、松樹,小部分是種植蕃薯,申請人對此都無異議。

  3、根據瑞安市1982年發放的山林權證資料,該地塊已發放山林所有權證,證號為瑞山權字第100315號,坐落地名為大路腳毛竹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在金川鄉雪尖山下村所建造別墅的地塊屬林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定。

  被申請人同時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和依據:①瑞安市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瑞刑初字162號)一份。②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一份。③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六份。④山林所有權證(瑞山權字第100315號)一份。⑤瑞安市公安局詢問筆錄65頁。⑥林業行政案件事項審批表一份。⑦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瑞安市林業局)一份。⑧違章占用林地位置圖(瑞安市林業局)一份。⑨現場照片3張。⑩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一份。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瑞林聽證告知〔20xx〕第〔12〕號)一份。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一份。

  三、經審查

  (一)本機關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以下認定

  (1)證據①、④、⑤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明了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本機關予以采信。

  (2)證據⑦、⑧為本次行政復議的關鍵,本機關對證據中所提的內容多次進行調查取證,最終予以采信。

  四、本機關認為:

  申請人在金川鄉雪尖山下村林地上建造七幢別墅及配套設施屬非法建筑,瑞安市人民法院已認定,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予以刑罰,但林地的行政處罰權在林業部門。基于以上事實,瑞安市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恢復原狀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運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瑞安市林業局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8

  (一)堅持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所謂合法就是既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不能犧牲國家利益。及時是指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給予答復,特殊情況除外。在此基礎上,做到準確、及時把復議決定書送交申請人。

  (二)堅持依法復議,不用調解的原則

  由于行政復議要解決的焦點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的問題,而該行為是否合法,衡量的標準只能是法律、法規,不能用雙方協商、調解的方式來解決。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是公務文書

  除要求格式規范外,文字表述要做到用詞準確、語氣肯定。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19

  國食藥監復決字〔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聯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系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0

  _________字( )第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1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xx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于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x年4月22日給xx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于征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征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于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復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174號)。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x年4月22日給xx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復函》(環函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征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征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征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征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征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x年8月19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2

  黃*:

  你因不服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xx年續發的《越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廣州樓巴服務有限公司申請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復函》(越人社函〔20xx〕號),于20xx年4月1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復函。

  經審查,你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的規定。本復議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的,可自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年四月十八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3

  20xx年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本

  發布時間:20xx-01-04 編輯:吳俊標 手機版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文二

  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 張某等七人

  被申請人:廣州市增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于20xx年3月9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張某父母已經去世,未婚未育,申請人系張某的兄弟姐妹。

  20xx年8月張某入職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工作,工作崗位是雜工。該公司并未為張某購買工傷保險。20xx年1月26日早上7時許張某打卡來上班。20xx年1月26日下午4時許,申請人家屬接到該公司經理的來電稱,張某被送到廣州市黃埔某醫院,后被轉至廣州某醫院治療。20xx年1月30日20時許,張某經醫治無效死亡。20xx年2月13日,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張某主要是因左額頭、左頂枕部受到較大接觸面鈍物作用(如碰撞、摔跌)后致腦內出血死亡。

  20xx年6月19日,申請人一簽收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該認定書認定第三人員工張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為非工傷。20xx年7月3日,申請人向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分別于20xx年8月11日、11月16日進行開庭審理。在20xx年11月28日,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的部分錄像不能完整直觀地反應事發的時間、地點,以及被申請人未經程序確定第三人拒不提供的情況下就依自身調查做出決定屬于程序違法,因此做出行政判決如下:撤銷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被申請人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上述判決后,被申請人并未上訴,于20xx年2月24日再次作出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該認定書認定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員工張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為非工傷。

  申請人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在廣州市120院前急救病例中顯示120接到急救電話時間為20xx年1月26日16時30分,結合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截止到14時39分的錄像,那么張某死亡時間應該在20xx年1月26日14時39分至16時30分,從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提供耳朵錄像可知,在工廠門口、廚房及工廠內均設置有監控錄像,然而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只能提供部分錄像。在20xx年11月16日的行政訴訟開庭審理中,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明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錄像資料,而在申請人一簽收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時,被申請人曾告知申請人去了派出所調取錄像所以再次認定為非工傷。但是申請人也曾經去了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珠吉派出所觀看了錄像,在行政訴訟開庭審理過程中也主動提到該錄像,申請人認為該錄像也不能完整、直觀地反應事發的時間、地點,因此張某于20xx年1月30日經醫院醫治無效死亡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相關規定,向貴局提起行政復議,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一、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我局在收到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所以該決定書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二、我局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是完全正確的。

  1、我局在收到增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后,重新向廣州某飲食服務公司發出舉證通知書,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供了證人陳某、潘某的證詞及該公司對張某死亡的意見書。

  2、我局工作人員于20xx年2月23日專門到某電梯(中國)有限公司找到后勤主管陳某做了調查筆錄,陳某證明在20xx年1月26日上班期間沒有收到關于張某受傷的情況。結合我局在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的調取的詢問筆錄和其他證據,可知張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并沒有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是完全正確的,請給予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營業執照及商事登記信息》、《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穗增人社工傷舉字[20xx]*號)、《調查筆錄》、《法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大法鑒中心[20xx]病鑒字第*號)、《送達回證》等。

  本局查明:

  死者張某于20xx年8月入職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任雜工一職。20xx年1月26日下午4時左右,張某被同事發現昏迷在宿舍,后被送往黃埔區某醫院、廣州某醫院搶救。20xx年1月30日經醫治無效后死亡。20xx年5月19日死者家屬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

  被申請人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并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認定死者張某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申請人不服向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增城區人民法院“(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作出如下判決:撤銷增城區人社局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并在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申請人收到判決后即重新展開調查,并于20xx年12月18日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發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穗增人社工傷舉字[20xx]*號),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隨后向申請人提供了證人證言及相關意見書。

  被申請人經重新調查并取得新的證據后,于20xx年2月24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再次作出不認定、不視同張某在宿舍休息時昏迷在地經搶救后死亡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并分別于20xx年2月25日、3月23日依法送達死者家屬及廣州某飲食服務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死者張某20xx年1月26日下午16時左右,在公司宿舍昏迷倒地后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月30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人經調查后于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應認定張某為工傷等主張,卻無任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增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4

  申 請 人:xx市熱處理有限公司:

  法寶代表人:顧寶才

  聯系地址:xx市xx鎮x村d村

  聯系電話:2 郵編 2144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聯系地址:xx市錫澄路166號

  法定代表人:王 局長

  聯系電話:860080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11日作出的澄環罰書字[20xx]第088號行政處罰決定,于20xx年9月1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20xx]第08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是更換老舊設備,增加了臺式電阻爐及煤氣加熱爐。只是未及時報批環保審批手續,在程序上有些疏忽。但該新設備相對于老設備而言,可以達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污染的效果,處罰未考慮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實。正處在設備更新改造期間,由于處罰過重,會導致更換環保設備的進度遲緩。

  被申請人答復稱:20xx年5月,接信訪舉報反映申請人廠區冒黃煙、氣味擾民。經過現場勘查等調查,查明申請人熱處理加工生產項目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設備(13臺臺式電阻爐和1臺煤氣加熱爐),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建成,擅自于20xx年12月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煤氣發生爐在開爐、停爐時,為保持煤氣爐內部及煤氣輸送管道壓力平衡,需把部分煤氣從隨爐配置的15米高排氣筒排空,同時煤氣加熱爐采用煤氣為燃料,產生的燃燒廢氣直接通過1根18米高煙囪排放,主要污染因子均為煙塵、SO2等,給周圍環境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并依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考慮到申請人提出的更換設備的目的是減少污染物排放和經營困境的情節,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根據《江陰市環境保護局規范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意見》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應處以5-7萬元罰款”的規定,經行政處罰審議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從輕對申請人適用了“罰款伍萬元”這一較低的處罰額度。

  經審理查明:20xx年5月26日,被申請人在調查處理信訪舉報的過程中,發現申請人熱處理加工建設項目于20xx年11月環保審批、20xx年6月經環保驗收后,又增加了13臺臺式電阻爐和1臺煤氣加熱爐,并于20xx年12月建設并投入生產。針對申請人未經環保重新審批擅自擴大生產規模、違反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法予以立案,于20xx年7月3日依法作出并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于20xx年8月11日依法作出了并送達了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期間,申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陳述申辯中對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設備的事實未提出異議,但認為新增的設備為清潔、節能型,符合政府要求,只是未及時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并請求減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在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新增了生產設備,擴大了生產規模,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并于20xx年12月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是客觀存在,其行為已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了立案處罰的要件。申請人提出的更新設備以提高生產效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出發點是可行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免去履行國家建設項目環保審批規定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義務。我國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上實行嚴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其目的就是防止建設項目未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或影響。申請人擴大生產規模后未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并對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有法律依據并依法作出的。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同時集體審議中,已根據案件的違法事實、相關情節和申請人的陳述等進行了綜合審理,裁量幅度相當。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20xx]第088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環境保護局

  年11月12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5

  申請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二中路號。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育才路號。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

  住所地:xx市龍山東路。

  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xx市公安局法制大隊民警。

  張,xx市公安局責任區刑警隊民警。

  第三人:蔣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江蘇省泗陽縣眾興鎮五里居委會五組號。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宋某,合肥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申請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于x年5月28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復雜, 本機關決定延期30日作出復議決定。x年8月5日舉行行政復議聽證會。現本案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x年5月,第三人蔣某從泗陽到經銷“洋河藍色經典”白酒并讓申請人投入30萬元與他合作。在合作過程中,蔣某沒有出資,生意是用申請人的30萬元進行周轉。x年12月,蔣某在沒有和申請人協商、即不還錢也不算帳的情況下卷走了全部帳冊,由此兩人產生矛盾。為此,申請人多次找蔣某,也請朋友協調,蔣某都采取不理不睬的回避態度。x年2月8日下午,申請人到與蔣某合伙的“洋河藍色經典”店門口,雙方發生了口角后有了肢體接觸,蔣某將申請人脖子撕傷出血。為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治安處罰。申請人認為:1.第三人蔣某加害申請人的行為發生后被申請人一直沒有處理以至發生后來的事;2.事情發生后被申請人根本沒有進行調解,化解矛盾;3.事情的前因,申請人是受害者,事發時蔣某先動手將申請人打傷,應對蔣某進行拘留,對申請人只應批評教育;4.處罰程序錯誤,被申請人應將對第三人的處罰決定書給申請人,給申請人復議、訴訟的權利,而被申請人沒有做到,并封鎖消息。所以,被申請人處罰認定事實錯誤,明顯不公,請求撤銷。

  在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提供了《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洋河藍色經典酒總代理銷售合作協議、x年6月4日第三人出具的便條三份證據。

  被申請人稱:1、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王某與蔣某為經營“洋河酒”的合伙人,兩人于x年12月30日產生經濟糾紛以來一直未得到解決。x年2月8日16日許,王某和其父母王、于到xx市號“洋河藍色經典酒”的店里找蔣某要賬時,王某從店中搬著一箱“洋河天之藍”酒準備離開時,蔣某上前阻止王搬酒,后王某與蔣某之間發生肢體拉扯,繼而相互廝打,過程中蔣某頭部被王某打傷流血。經鑒定:蔣某面部組織挫傷及面部劃傷累計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上述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被侵害人的陳述、法醫鑒定等證據證實。2、本案程序合法。本案的處理履行了受案、調查、處罰前告知、內部審批、決定處罰等程序,保障當事人復議和訴訟權利。3、本案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決定適當。王某、蔣某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王某毆打蔣某并造成輕微傷,適用一般情節處理,蔣某毆打王某無明顯傷情,適用情節較輕處理,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王某行政拘留六日并處二百元罰款的處罰,給予蔣某行政罰款二百元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決定適當,請求維持被申請人依法做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就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提供了以下證據:

  1、x年2月9日對第三人的詢問筆錄;2、x年3月27日對第三人詢問筆錄;3、x年2月9日、15日、3月26日申請人的詢問筆錄;4、x年2月9日對李詢問筆錄;5、x年2月10日對王、于詢問筆錄;6、x年2月12日對華詢問筆錄;7、現場勘驗筆錄; 8、對第三人的鑒定書;9、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處罰前告知、內部審批、處罰決定書的送達。

  第三人稱: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罰決字〔〕23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第三人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x年2月15日診斷證明、出院小結、長期醫囑;2、x年4月2日對第三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3、x年5月3日、5月26日、6月6日、6月11日、7月23日、x年1月3日公安機關對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及照片,x年5月26日xx市價格鑒定中心認定報告;4、x年5月28日的報案材料。5、x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9日、10月31日收條。6、x年12月20日的盤庫清單。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與第三人為“洋河藍色經典”酒的合伙人。在經營中,兩人產生糾紛。x年2月8日17時許,申請人及其父母、于到xx市號“洋河藍色經典酒”店里找第三人要賬,當申請人從店中搬著一箱“洋河天之藍”酒準備離開時,第三人上前阻止,兩人之間發生肢體拉扯,繼而相互廝打,過程中第三人頭部被申請人打傷流血。經鑒定,第三人面部組織挫傷及面部劃傷累計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x年4月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處罰。同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8號),對第三人處罰款三百元的處罰。

  另查,x年5月3日以來,因經營矛盾,申請人多次到xx市號“洋河藍色經典酒”店內與第三人發生糾紛。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在要帳過程中,未經允許擅自搬酒從而導致其與第三人發生肢體拉扯、廝打,造成第三人面部受傷,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決定適當,申請人要求撤銷的理由不能成立。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237號)。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8月20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6

  申請人:姜某,男, ___年___月_______日,住________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分局交巡警支隊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請人姜某因不服被申請人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于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于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交巡警(20xx)第0009067號當場處罰決定書向本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局依法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稱:其于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時許駕車(滬AQ5290)駛離漂陽路1377弄弄內設置的停違車場并穿越漂陽路1377弄至山陰路弄口時被民警以闖單行道查處,申請人認為其從停車場出來未見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的禁止標志,故以其闖單行道為由對其實施處罰于法無據。

  被申請人辯稱:姜某于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時許駕車穿越漂陽路1377弄并在山陰路出口處被查獲是客觀事實,而該弄在漂陽路1377弄弄口明確設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故姜某的違章事實是清楚的,對姜某處五元罰款并無不當。 經復議審理查明:20xx年7月巧日上午九時許,申請人駕滬AQ5290車穿越設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的漂陽路1377弄至山陰路弄口處時被查獲,該事實有現場民警筆錄,申請人對在弄口處被查獲亦無異議。但申請人提出其系從漂陽路1377弄弄內設置的停車場出來一節無充分的依據,故不能予以采信。

  本局認為:申請人違反交通標志指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0條第1款第1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應給予五元處罰。

  xx市公安局分局

  ____年____月______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7

  (一)標題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標題要符合公文標題要求,即由復議機關、案由、文種組成。通常用這樣的格式:““秘書工作”×(機關)行政復議決定書”。

  (二)首部

  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機關的有關情況。

  1.申請人的情況。如果申請人是公民,應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有關情況。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組織,應寫明法人或組織的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如符合規定,有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的,也要寫明第三者的有關情況。

  2.被申請人的情況。應寫明被申請單位的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地址等有關情況。如果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們是共同的被申請人,也應列出有關情況。

  (三)正 文

  正文是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核心部分,不管其文字長短,都要寫明下列三個內容。

  1.引述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這是正文開頭。無論是請求,還是理由,都應該在申請復議書上寫明,此處是引述,應當如實敘寫,不可走樣。

  2.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這是行政復議案作出裁決的文字表述。它要闡明復議機關認定的具體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要寫好這部分內容,應當認真閱讀爭議雙方的有關材料,根據雙方提供的事實和理由,抓住爭議焦點,辨明是非,確立復議的事實和理由。一般來說,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可能是申請人在復議申請書中寫明的,也有可能是被申請人在受理案后新產生的。但不管是那一種,都應該有同等的效力。只要復議機關實事求是,秉公解決爭議,就能令爭執的雙方心悅誠服。這部分內容的表述要做到認定事實確鑿無誤,依法評斷,根據充分。

  3.行政復議裁決的結論。行政復議最終的目的是下結論,結論文字要求表述明確,語氣肯定,便于理解和操作。由于結論是供執行用的,往往還要提出執行意見。如屬終局裁決,要寫明執行期限;非終局裁決可寫明不服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四)尾 部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尾部有兩個作用,一是附項,說明附件或注釋的內容;一是落款。落款要寫明復議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簽名,加蓋復議機關印章,用漢字寫明作出復議決定的日期。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8

  一、當前行政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幾個問題

  《行政復議法》對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未作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做法不盡統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 20xx年度印發了一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對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從形式上規范了格式規定,但實踐當中仍存在著不統一的現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以文件形式出現,使人難以界定是文件還是法律文書?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關規定,是法律文書卻又套上紅頭文件,容易混淆了兩種文書的用法;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前面未寫上復議機關的名稱;有些在標注編號上以“府復決字第號”,“政行復號”或“府復號”等形式出現; 有些還干脆寫上抄送單位等等,在內容上,更是形式多樣,有些沒有申請人稱或被申請人稱,就直接進入復議機關查明階段,無法知道申請人的訴稱內容和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有些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寫上“經本機關查明,又查明,另查明,還查明”等情形,缺乏了連貫性和嚴謹性;有些在認定事實、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歸納,復議決定書寫得不夠精煉,篇幅過長,缺乏了嚴密性;有些沒有引用復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等等。總之,在當前國家沒有統一格式的情況下,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不少。這些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新”,影響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質量,以及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認識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復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行為和形象,如果復議決定書沒有嚴格的規范要求,不講究用語的技巧,粗制濫造,缺乏邏輯性和說服力,或偏離客觀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那肯定會影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懷疑的態度,從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復議決定書撰寫得好與不好,關系到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水平,關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規范、合法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規范、合法,主要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加以綜合考慮,盡量形成統一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內容部分作適當的創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講究用語技巧等,盡量做到簡潔、明了,但又不失真。“創新”并不意味著對復議決定書的內容隨意夸大和改變客觀事實,或隨意適用法律依據。比如,復議決定書用文件下發,復議決定書前面不寫上復議機關名稱,沒有申請人的訴稱內容或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等等,這樣,就顯得不夠規范了。在適用法律依據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為了保險起見,對作出的處罰決定采用多個法律或多個條款項目;有些應同時適用法律和法規規章的,它僅適用法律,沒有適用法規規章,復議決定書也未予以更正或體現,那就顯得不合法了。《行政處罰法》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嚴格的格式規定,我們在檢查考核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時,也重點對案件質量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范性合法性予以檢查、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為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門,我們自己應首先做到,特別是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更要有嚴格的要求,務必在格式和內容上做到規范、合法,這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導作用。

  四、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簡明、準確

  行政復議決定書作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進行權威性判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標題,編號,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復議原因,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復議機關查明事實,復議決定及告知訴權,落款時間和蓋章。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規定,也符合法律文書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清楚、具體,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復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的復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法人或其組織的要寫上具體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復議原因部分。要簡單說明一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比如,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某具體行政行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必須載明,有的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書早已寫好,但沒有及時送到復議機關,若不載明收到復議申請書的時間,人們認為是已超過5日的法定受理時間。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有必要對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加以載明。

  第三、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部分。這部分視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說理的地方,我們應允許,在復議決定書中應予以體現。通常以“申請人稱和被申請人稱”兩部分組成,也就是說,先由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再由復議機關作出對錯評判的一般程序。同時,因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的不同,對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一樣,在實際中我們也有碰到,有的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這時候,我們必須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實質問題,抓住重點,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歸納,但又要盡量接近申請人所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也不能斷章取義,或完全抄摘申請書的內容,這樣,行政復議決定書就顯庸俗、不精煉,因此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我們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講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機關查明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它是復議機關如何解決復議參加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但要簡明扼要,突出針對性。主要查明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事實,如果已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聯系不緊密的事實或申請人提供不相關的證據材料就不必去審查,在復議決定書中更不必去闡述,否則,查明事實部分就過于復雜,更不必查明事實部分作出論述或發表意見。

  第五、本機關認為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決定書主文,必須做到簡明、準確、合法,但不宜作過多的論證。同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給予任何選擇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和執行上的困難。比如在一起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治安復議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治安挽留的決定,從事實,證據,處罰內容和適用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來論證說明其正確性就可以了。

  因此,規范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撰寫工作,是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標志,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我們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29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xx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于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x年4月22日給xx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于征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征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于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復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174號)。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x年4月22日給xx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復函》(環函()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征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征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征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征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征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x年8月19日

工傷行政復議決定 篇30

  申請人江,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梅山路70號15幢203室。

  被申請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118號。

  法定代表人王萬成,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xx年8月18日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江徽寧系創景花園宜購數碼廣場的業主,購買該物業時開發商承諾20xx年10月開始返還租金,但開發商到期后沒有按合同履行,許多業主找開發商后一直未予解決。申請人為要回租金出于無奈,20xx年8月18日9點左右,申請人和其他部分業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請求省政府出門過問此事。申請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7天。申請人認為,首先申請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為即使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區,處罰機關應該是**市**區公安分局,被申請人違反屬地管轄原則。其次,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的想法,沒有制造事端,沒有給部門施壓的想法,沒有無理或過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只是因為自己的房屋租金開發商遲遲不予支付,申請人等業主希望省政府能夠出面過問,去省政府,并沒有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行為規則,聚眾起哄鬧事,進行非法游行或靜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員不讓在省政府附近時,申請人馬上離開。因此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綜上所述,望復議機關能調查核實當事人反映問題,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的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書面答復稱,申請人申請書上所稱并非事實。本案事實情況是:江徽寧、吳擁軍等人于20xx年前后在**市路宜購數碼廣場購買商鋪,后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租賃糾紛。江徽寧、吳擁軍等人于20xx年8月18日上午9時許,和其它同類業主100多人統一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來到省政府門前聚集,進行示威,起哄鬧事。現場處置民警多次做勸導工作,并明確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么訴求請到省政府來訪接待(2)室,由**區政府工作人員接待處理。但聚集人員在一個多小時后才離開省政府大門口,且部分人員轉戰到省政府對面百大電器門前聚集并阻止、抗拒現場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的秩序。其中吳擁軍負責部分業主聚集活動通知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事實有:江徽寧的陳述,吳擁軍、楊秩、吳維國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行為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被申請人決定給予申請人江徽寧行政拘留七日,并依法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江徽寧本人拒絕簽字)后對江徽寧作出處罰決定書并當場送達。另,宜購數碼業主屬路轄區,被申請人依據**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合公指管字〔20xx〕012號)依法受理案件。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20xx年8月18日9時許,申請人因商鋪租賃糾紛與江徽寧等業主身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其中申請人負責通知部分業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口頭傳喚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進行了詢問調查,同時對相關證人進行詢問。經調查后,被申請人對申請 人處罰告知(申請人本人拒絕簽字)后,認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并告知了其陳述和申辯權,申請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20xx年8月18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20xx〕012號《**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局據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江徽寧身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征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同時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若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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