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警告處分決定書(精選3篇)
黨內警告處分決定書 篇1
王建春,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漢族,浙江義烏人,初中文化,1996年11月入黨,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任江東街道尚仁村黨支部書記,現系江東街道尚仁村村民。
經審查,王建春同志存在以下違反群眾紀律的問題:
20xx年4月至20xx年12月期間,原尚仁村兩委成員王建春、王明進、王榮法、王才立、王臻慶、王明和村會計王能富、出納王才義等8人,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在村財務以工資形式支出人民幣共計196480元,其中王建春造冊的工資為25440元,支出工資單報賬來沖抵用于本村舊村改造工作的部分開支。開支項目主要為舊村改造所需土地征用和指標等協調工作時招待費、交通及用餐補貼等,開支的項目違反村級零招待規定,并且未建賬,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王建春擔任江東街道尚仁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對村兩委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王建春身為共產黨員,違反群眾紀律,應予嚴肅處理。鑒于違規支出資金用于村集體舊村改造工作,未對村集體資產造成損失,并能主動承認錯誤,認識到位。依據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xx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之規定,經江東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給予王建春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25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向本委提出申訴。
黨內警告處分決定書 篇2
蔣克偉,男,漢族,1961年8月9日出生,奉化市江口街道新塔村人,高中文化,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3月至今擔任新塔村黨支部書記,9月至今任新塔村經濟合作社主任。
江口街道新塔村經濟合作社于20xx年11月擅自在本村路邊集體土地上動工建造廠房,至20xx年1月,占用土地面積3115平方米,建成標準廠房1幢,建筑面積為1162平方米,所占土地為基本農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xx年5月10日,奉化市國土資源局作出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違法占用的3115平方米基本農田處以耕地開墾費二倍的罰款,共計218050元。蔣克偉作為上述行為發生時的村黨支部書記、經濟合作社主任,負有主要責任。
蔣克偉身為中共黨員,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經濟合作社主任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村集體非法占地建造廠房,應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蔣克偉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11月13日起生效,若對本處分決定不服,可向本機關提出申訴。
中共奉化市江口街道工作委員會
11月13日
黨內警告處分決定書 篇3
秦,男,1989年10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4班學生。
陸,男,1991年1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4班學生。
曹,男,1988年 7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3班學生。
黃 ,男,1989年 8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4班學生。
周,男,1987年 4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4班。
經查,在20xx年2月21日至3月13日的20多天時間內,學生秦、曹、陸、周、黃預謀多次(其中黃參與一次),在我院與淮安信息學院之間的路段和商校西門口等夜間沒有路燈的地方,以在校大學生為目標,采用持刀威脅、追逐攔截、暴力毆打等方式對路過的學生實施搶劫,劫得小靈通、手機和現金等錢物若干。經公安機關審訊確定,秦等5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涉嫌搶劫罪。以上五名學生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校紀校規,在學生中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為嚴肅校紀,警戒他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規定》第八條,經機電工程系申請、學生處建議、學院研究決定給予學生秦、曹、陸、周、黃開除學籍處分。
如本人對此處理結果有異議,需在收到本決定之日或公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