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處分決定(精選3篇)
給予處分決定 篇1
,女/男,X族,X人,19xx年XX月出生,X年XX月參加工作,現任職單位新城區社會事務局。
20xx年XX月XX日上午點分,紀委在我單位進行作風督查時,發現看電視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六款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罰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經領導班子會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分決定后30日內向本機關提起復核。
二〇XX年XX月XX日
給予處分決定 篇2
經查,13秋建筑施工班王xx同學違反宿舍請假規定,未經老師允許于20xx年11月30日晚夜不歸宿。鑒于該生在校期間,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經常違反學校紀律,為嚴肅校規校紀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
根據《息工程技術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暫行)第七條第四款和第十二條第四款,經中專部研究報學校領導批準,決定給予王明旭同學嚴重警告處分,處分決定記入本人檔案。
信息工程技術學校
20xx年12月6日
給予處分決定 篇3
礦屬各支部、各單位:
x,男,1968年5月出生,1988年11月參加工作,20xx年5月入黨,20xx年8月任礦保衛部部長,大專文化。
x自擔任保衛部部長以來,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嚴重違犯組織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在職工群眾中造成很不好的影響。
經查,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存在保安人員管理混亂,私設“小金庫”,擅自挪用資金問題。20xx年以來,在保安人員不足的情況下,不向礦領導說明,而是假造保安人員名單,冒領保安工資60000多元,擅自將其中的20xx0元挪作他用。
根據中紀委關于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經礦紀委20xx年9月15日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建議撤銷其保衛部部長職務。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