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清算組的決定(精選3篇)
成立清算組的決定 篇1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召開了公司第 次(臨時)股東會。
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由公司執行董事(或董事會)召集,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已于15日前以 (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參加了會議。會議由 (職務)主持。 經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同意(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反對、代表 %的股東棄權),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以下事項:1、公司成立清算組,其成員由 組成,其中由 擔任清算組負責人。 2、清算組成立后應按《公司法》的要求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股東(法人)蓋章
(自然人)簽字:
成立清算組的決定 篇2
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
注冊號為:
因公司經營不善,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從即日起解散公司,同時成立清算組負責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成員由 組成,負責人為: 。
特此決定
股東: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成立清算組的決定 篇3
為了更好地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根據兄弟省、市的經驗和我省的實際情況,經主任會議討論,建議省人大會設立若干委員會,目前暫設財政經濟、法制、教科文衛、民族四個委員會。
一、委員會的性質、任務
委員會是在省人大會領導下的咨詢性機構。其任務是:
1.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審議重要議題提出建議。
2.參與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討論、論證、修訂工作,為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會審議做好準備工作。
3.反饋法律、法規及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會的決議實施、執行情況;反映人民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有關問題。
4.受省人大會委托,就地方立法和監督執法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有價值的報告、建議和意見。
二、委員會的工作方式
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開會議。委員會成員在所在單位,結合工作搞調查研究為主;必要時亦可根據情況由委員會統一組織調查研究。
三、委員會的組成
1.委員會由省人大會委員、人大代表、省人大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組成。
2.每個委員會一般暫設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秘書長一人。
3.委員從不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際職務的人員中選配。
4.各委員會及專業組成員和顧問的人選,由省人大會主任會議決定。
5.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增設若干專業組,并聘請少數顧問。
四、各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政治、生活管理
各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政治、生活管理,均由所在單位負責。在省人大機關不設辦公室,不配車,各委員會統一組織活動的經費,由省人大機關財務核銷。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