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處分的決定(通用3篇)
黨內處分的決定 篇1
嚴利武,男,漢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1997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本市賀村鎮人,家住賀村鎮嚴麻車村96號。
經查明,20xx年10月21日20時許,嚴利武、洪、毛等4人在本鎮淤頭村西橫街周開設的麻將館內,用周提供的賭具進行打麻將賭博,規則為:自摸胡40元,財吊胡80元,七對胡、十三幺胡和碰碰胡120元,財飄160元,清一色胡240元,另外每帶一張花就加20元錢。四人賭至當晚22時許結束。后因群眾舉報,由江山市公安局淤頭派出所查實,嚴利武被予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嚴利武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但其賭博行為已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嚴利武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8月27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賀村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賀村鎮委員會
20xx年9月1日
黨內處分的決定 篇2
關于給予蔡曉萍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蔡曉萍,女,漢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參加工作,20xx年6月入黨,歷任二建勞資科科長、勞務站副站長、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勞務管理公司經理,現任二建企業策劃與管理部部長。主要錯誤事實1、違規使用董元金勞務隊承包勞務董元金勞務隊20xx年5月5日被集團禁入,按照規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內(20xx年5月前)不得進入集團市場。蔡曉萍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任二建勞務管理公司經理,繼續讓董元金的勞務隊在二建從事勞務作業,違反了集團《勞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2、沒有及時與董元金簽訂勞務合同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20xx年4月、6月,董元金勞務隊先后中標哈密太陽城項目和五家渠君豪項目勞務施工,二建沒有按制度規定與其簽訂勞務合同的情況下,就允許其進入現場施工,致使董元金在施工過程中一再提出漲價要求,而二建又無合同制約。這中間在簽訂勞務合同環節的主辦人是蔡曉萍,蔡曉萍在明知董元金沒有與二建簽訂勞務合同和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就口頭通知君豪項目經理董元金的勞務隊中標,并同意安排組織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勞務隊已進場太陽城項目施工的情況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場。20xx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后召開了君豪項目、太陽城項目董元金勞務價格商討會,由于二建沒有及時與董元金簽訂勞務合同,把中標價固定下來,所以在商議中始終處于被動,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漲價要求,其中:君豪項目決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標報價結算、1-2層按董元金提出的漲價(現報價)結算,分別是模板支拆投標報價101元/㎡,現報價143元/㎡; 砼澆注投標報價40元/ m3,現報價58元/m3; 鋼筋制作綁扎投標報價900元/T,現報價1100元/T、3層至封頂按投標報價加漲價部分的75%結算,分別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澆注53.50元/ m3,鋼筋制作綁扎1050元/T。20xx年4月13日,董元金與二建簽訂了三層至封頂的勞務合同,并補簽了基礎至二層的勞務合同。太陽城項目決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會后,二建與董元金補簽了太陽城項目的勞務合同(合同時間20xx年7月25日)。經測算,按以上兩個項目遲延簽訂的勞務合同確定的勞務價格結算,截止20xx年12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項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萬元,太陽城項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萬元。以上兩項工程的勞務結算,共計增加企業成本479.97萬元。蔡曉萍身為黨員領導人員,在擔任二建勞務管理公司經理期間,本應認真履行職責,在勞務隊伍的選擇、簽訂勞務合同、勞務隊進場方面嚴格審查、認真把關,但卻放松責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隊伍,違規進場施工,為后續問題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同時勞務合同遲延簽訂,使主動權始終掌握在董元金手中,為董元金要挾二建提出漲價要求找到了借口,最終給企業造成了479.97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此問題直接責任者,對造成的損失和后果起決定性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失職、瀆職錯誤。為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黨員領導人員從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訓,引以為戒,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經集團紀委會20xx年2月6日討論,并經集團黨委會20xx年5月20日研究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本決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如本人對本決定不服,可向集團黨委、紀委或總公司黨組、紀檢組提出申訴。中共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
20xx年5月20日
黨內處分的決定 篇3
劉紅偉,男,漢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上方鎮立模新村,初中文化,20xx年7月2日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任上方鎮立模新村村民主任。
20xx年3月14日21時許,劉紅偉駕駛浙H8799M小型越野客車,從柯城區新橋街老百匯飯店出發,行駛至世紀大道49號門口路段時,遇交警檢查,經呼吸式酒精測試結果為38mg/100ml,根據國家標準GB19522-20xx規定:劉紅偉的駕駛行為屬飲酒后駕駛。20xx年3月18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集聚區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劉紅偉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衢公(交)決字[20xx]第330809-2500013695號}。
劉紅偉身為中國共產黨員,理應在群眾中起到帶頭示范的作用,但其卻酒后駕駛,證據確鑿,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在群眾當中造成不良影響。為嚴肅黨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經上方鎮紀委研究決定,并經20xx年9月19日鎮黨委批準,給予劉紅偉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9月19日起生效。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向上方鎮紀委、黨委等提出申訴。
中共衢州市衢江區上方鎮紀委
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