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學生的處理決定(通用3篇)
關于對學生的處理決定 篇1
我校九(4)班x同學,至開學以來,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無視學校校紀校規,經學校研究決定,分別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在九(4)班學習期間,經常曠課遲到,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不服從班主任老師管理,頂撞老師。學校為了挽救他,將其調到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別嚴重的是僅20xx年11月1日,連續三次出現違紀行為。一是上午第二節課時,在課堂上玩手機,被科任老師發現,經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態度惡劣。二是上午第三節課時,又伙同他人在課堂上玩撲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時間,在306寢室將課桌有意損壞。
該生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學生管理條例,并造成了惡劣影響,為了嚴肅校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學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該生記大過處分,留校觀察。
希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嚴格遵守校紀班規,爭做一名合格的中學生。
政教處(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對學生的處理決定 篇2
根據《內蒙古師范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校發[20xx]42號)第五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學生所修讀課程累計有35學分(含35學分)以上不及格者給予退學處理”。經審核,我校20xx、20xx、20xx和20xx級中,共有30名學生的不及格課程學分已累計達到或超過35學分。為嚴肅校紀校規,按照上述規定,應給予此部分學生以退學處理。但考慮到學生和家長的要求,經學校研究,決定對此部分學生作如下處理:
1.維持退學處理的決定,保留學籍一年;
2.保留學籍期間,按時繳納學費,學校停發各種補助,取消正常的學生待遇;
3.在一年之內通過重修,不及格課程學分低于35學分者可以恢復學籍;不及格課程學分仍達到或超過35學分者,不再保留學籍。
特此決定
年五月九日
關于對學生的處理決定 篇3
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教務處文件
教字〔20xx〕10號
關于對周思芃等145名學生降級處理的決定
上學期課程補考工作結束后,教務處及各學院對20xx級、20xx級在讀學生20xx年7月以前課程登記情況及截止20xx年9月取得的學分情況進行了核實和統計。依據《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高分材料121班周思芃等145人作降級處理(具體名單見附表1)。降級學生的管理由所降到的行政班級負責,課程管理按照學分制的各項規定執行。降級學生編入下一年級行政班(詳見附表1)。各學院要做好降級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督促他們做好學習規劃,加強自我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降級學生的管理:請各相關學生在20xx年10月15日前到降級后的行政班級報到。相關部門及各相關專業學院、黨總支、輔導員、指導教師應做好以上學生的檔案、班級變更和課程修讀指導等工作。
2、降級學生課程修讀管理:降級學生的指導教師應加強對降級學生的選課和學習指導。被降級的學生,本期已登記課程和重修課程原則上按本期安排執行,若重修課程需要插入降級班級學習,請10月18日以前到教務科D304辦理。此前未取得學分課程和本期已選課程的修讀,可以根據自己的學業完成進度和應降入年級的開課情況,在10月18日前向學院和教務處提出“選課修讀”的書面申請和撤銷本期已登記課程的書面申請。
3、被降級學生在下學期選課和重修報名完成后,可以根據實際學分修讀情況向所在專業學院提出恢復到原班級學習的申請。經學生所在專業學院審查,教務處審核同意后,可恢復到原班級學習。
4、其他事項:
①、若學生對本處理有異議,請在自發文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申述委員會提出申述。
②、按學分制管理規定,降級學生在規定的5年內完成所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或教學環節的學習,并取得相應學分,均可以畢業。降級學生若提前完成所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或教學環節的學習,并取得相應學分,可以在3月初和11月初提交提前畢業申請。
③、降級學生學費完全按照課程學分收費的要求執行,即學生登記一門課程,學校就收取該課程的學分學費,重修課程按正價的50%收取,學校不額外收取費用。若學生延長在校學習時間,住宿等其它費用按學期收取。
5、學年制學生降級處理依據《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學年制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附件:附表1.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20xx-20xx學年降級學生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