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處理決定(通用3篇)
罰款處理決定 篇1
違反公司制度處罰決定書
---年--月---日---維護人員,段,在工作期間違反制度被查實。按該制度第條,第款,決定對其處罰。
巡查人(簽字):
報經理審批執行
武漢龍鼎通市政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罰款處理決定 篇2
各建筑業企業、建設(房地產)單位、監理公司、區質監站(安監站)、區建管處、有關單位:
20xx年1月20日寧波龍湖滟瀾海岸工地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件,造成一人死亡,經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這是一起責任事故。近日,區政府已批復了事故調查報告,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現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xx年1月20日下午約14時45分,由江蘇順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寧波龍湖滟瀾海岸二期2號地塊I標段50號樓19層進行承重支模架拆卸作業時,木工班一小工將鋼管搬運至19層的卸料平臺時,由于卸料平臺防護不嚴,操作不當,造成一根鋼管從卸料平臺孔洞墜落,砸中一名在地面整理腳手片的勤雜工,造成頭部受傷致死。
二、事故原因
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卸料平臺底板松動,形成孔洞,造成隱患,木工在搬運鋼管至卸料平臺時,堆放不當,導致鋼管從卸料平臺的孔洞處墜落,砸中受害者頭部,受傷致死。
事故的間接原因是江蘇順通建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不到位,對模板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混亂,管理規章制度執行不力,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技術措施缺乏,無針對性,拆除、吊裝作業過程中未設置警戒線,未指派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現場安全管理不落實,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排查存在的隱患。監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消除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
三、事故處理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區外建筑業企業承接業務登記備案管理的通知》(侖建〔20xx〕64號)和《關于加強區外監理企業進區承接業務登記備案管理的通知》(侖建〔20xx〕5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本起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現將有關處理決定通報如下:
1.收回江蘇順通建設有限公司《建筑業企業進區承接業務登記備案證》,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登記。并建議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2.江蘇順通建設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趙鴻雁,建議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3.收回浙江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監理企業進區承接業務登記備案證》,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登記。
罰款處理決定 篇3
待崗人員管理規定
1 目的為深化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勞動紀律,加大內部人力資源管理力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3 適用條件3.1 組織紀律性差,不服從公司管理,無故曠工,經常遲到早退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的;3.2 工作態度消極,責任心差,作風拖拉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中多次出現失誤的;3.3 不遵守職業紀律,不執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3.4蓄意違反安全規章或不遵守操作規定,以致危害其他員工安全的;3.5填寫公司文件時虛報資料或擅自篡改記錄或偽造各類單據報表的;3.6未經授權擅自挪用公司財物或在收款后不及時上交公司的;3.7凡曠工連續超過3天(含)或一年內累計超過7天(含)的;3.8擅自開啟他人電腦,翻閱、抄錄或復印他人資料;3.9公司認為具有其它違規違紀行為或不能勝任目前工作,需要待崗學習的。
4 待崗程序規定4.1待崗制度的處理程序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提出待崗意見,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后,向擬待崗人員送達待崗通知書,并于15日后在公司網站公布。4.2待崗制度的救濟途徑在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處罰意見后、公司公布處罰結果前,受處罰人員有權向公司工會申請調解,調節不成或調解超過15日的,仍按原決定執行。
5 待崗人員的管理5.1 待崗人員自待崗之日起,回人力資源部報到,由人力資源部和其原部門共同管理。5.2 待崗人員待崗期間,每月需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思想學習匯報,由原部門負責定期對待崗人員培訓并根據需要安排臨時性工作。5.3 待崗期限原則上為三個月,具體時間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具體情況確定。5.4 待崗期滿,是否應繼續待崗或恢復上崗,由人力資源部上報相關主管公司領導,報總經理批準后視具體情況確定。5.5 待崗期間,如有勞動合同終止情況,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不再續簽。5.6 待崗期間,如再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有公司認為不當行為時,或不服從公司管理的可作辭退處理。5.7 對未經公司批準且未辦理任何手續又到其他單位謀職的待崗職工,按辭退處理。
6 待崗人員的待遇6.1 自待崗之日起,待崗人員工資將做下調調整,具體工資最低不低于國家標準。6.2 待崗期間停發公司發放的一切福利待遇。6.3 待崗期間只發放午餐補貼和通訊費補貼。6.4 待崗期間不能對所獲得的期權行使權利。6.5 依據公司其它規章制度受到處罰并不影響本制度的執行。
7 其他規定7.1本制度制定時間:20xx年2月5日7.2本制度頒布時間:20xx年2月15日7.3本制度修改時間:20xx年3月9日7.4本制度自頒布或修改后公示之日起生效7.5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