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個人決定書(通用3篇)
處分個人決定書 篇1
陳,男,漢族,1xx年5月出生,大專文化, 2xx4年3月參加工作,現任xx縣江村鎮學區教師。
經查,x年6月2x日,陳在xx縣江村鎮五里村參與賭博,被xx縣公安局民警現場抓獲,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伍佰元整。
陳身為教師參與賭博,違反了教師職業道德,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其行為已構成違紀。在組織調查期間,陳交代了自己的違紀事實,深刻的認識所犯錯誤,認錯態度好。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經局務會研究,報縣監察局審議,決定給予陳記過的處分。
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我局監察室申請復審。
x年一月十三日
處分個人決定書 篇2
龍,男,苗族,x年4月出生,x人,大專文化。1xx4年12月參加工作,1xx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x年x月至今任州公安局后勤裝備部主任(副處級)。
x2年x月21日21時許,龍在吉首市桐油坪“朋友燒烤店”吃飯飲酒后,欲駕駛無牌照(新配發未來得及上牌)制式警車離開時,被公安部紀委檢查組及時制止。案發后,龍能積極配合組織調查,認錯態度較好。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公安部紀委(2xx6)6x號《關于對公安民警飲酒后欲駕車被及時制止如何處理問題的答復》的規定,州監察局決定,給予龍行政記過處分。
本監察決定自x2年1x月31日起生效。若對本監察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復審。
自治州監察局
x2年1x月31日
處分個人決定書 篇3
王(學號:20xx25021410),男,漢族,現年25歲,xx市人,美術學院環境設計專業13-3班學生。
該生在20xx年2月29日—3月1日期間,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不參加學校組織的集中教育學習,累計曠課已達10學時(每天上午按4學時,下午按2學時計算)。
為嚴肅校紀,教育本人,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相關規定及《新疆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修訂)》第十五條第一款“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10 -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王海云警告處分。
x年xx月xx日